嚴復的版權保衛戰
嚴復的版權保衛戰
艾俊川
1903年,由於《天演論》和《原富》翻譯的成功,嚴復此時已成為新學代言人和書商競相羅致的暢銷書作家,他也有意專事譯述,通過版權收益來維持生活。這樣做的前提,是必須在「不識版權為何等物事」的中國出版業建立起保護著作權的制度。1903年初,嚴復的又一部譯著《群學肄言》譯成,並將由上海文明書局出版,這為嚴復實現自己的著作權保護計劃提供了機會。
1903年,也就是光緒二十九年,在風雲激蕩的20世紀初只能算平庸年份,但對中國的著作權保護和嚴復的翻譯事業,卻是重要一年。
由於《天演論》和《原富》翻譯的成功,嚴復此時已成為新學代言人和書商競相羅致的暢銷書作家,他也有意專事譯述,通過版權收益來維持生活。這樣做的前提,是必須在「不識版權為何等物事」的中國出版業建立起保護著作權的制度。1903年初,嚴復的又一部譯著《群學肄言》譯成,並將由上海文明書局出版,這為嚴復實現自己的著作權保護計劃提供了機會。
版權合同與版權印花
《群學肄言》原著是英國社會學家斯賓塞爾((Herbert Spencer,1820-1903)的The StudyofSociology,出版於1873年。光緒七、八年之交(1891-1892),嚴復初讀此書,「輒嘆得未曾有」,以為「其書實兼《大學》《中庸》精義而出之以翔實,以格致誠正為治平根本」,隨後著手翻譯,幾經中輟,譯本終於在光緒二十八年年底殺青。
在《群學肄言》的「譯餘贅語」中,嚴復說:「不佞往者每譯脫稿,輒以示桐城吳先生……此譯於戊戌之歲,為國聞報社成其前二篇。事會錯迕,遂以中輟。辛醜亂後,賡續前譯。嘗以語先生,先生為立名《群學奇胲》,未達其義,不敢用也。壬寅中,此書凡三譯稿,歲暮成書,以示廉惠卿農部。農部,先生姪女婿也。方欲寄呈先生,乞加弁言,則聞於正月十二日棄濁世歸道山矣。」
「桐城吳先生」先生即吳汝綸,卒於光緒二十九年正月。「戊戌之歲」譯成的前二篇,是發表在《國聞彙編》第一、三、四期上的《勸學篇》。這三期雜誌出版於光緒二十三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其年實為丁酉,「戊戌」系嚴復誤記。廉惠卿即無錫人廉泉,時任戶部郎中,也是文明書局的創辦股東和在北方的經理人,其岳父吳寶三(1838-1889)與吳汝綸為堂兄弟。光緒二十八年,吳汝綸在京師大學堂總教習任上赴日本考察教育,歸國後先返桐城,未料遽歸道山。
嚴復看重《群學肄言》,對自己的翻譯也很自負。光緒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正當《群學肄言》付梓之時,他寫下一段題記:「吾譯此書真前無古人,後絕來哲,不以譯故損價值也。惜乎中國無一賞音。揚子雲期知者於千載,吾則望百年後之嚴幼陵耳。」(《嚴復集補編》12頁)
在期待《群學肄言》產生廣泛影響的同時,嚴復還期望它能帶來更多經濟收益,乃至可以從此擺脫官場、專事翻譯,依靠版權收入生活。譯著即將完成時,他給夏曾佑寫信說:
又《群學》將次校完。前與菊生有定約,言代刻分利。頃來書問疏闊,不知尚有意否?又代刻售賣後,如何分利,如何保護版權,均須菊生明以示我。復自揣不能更為人役,若於此可資生計,即棄萬事從之,姑以此刻為試探而已。(《嚴復集補編》262頁)
此時他已在考慮爭取利益、保護版權等問題,並與張元濟商定由商務印書館代印出版。實際上,當兩年前《原富》在南洋公學出版時,嚴復已為爭取更多著作權收益做出努力。在南洋公學斥銀二千兩購買譯稿後,他還函商能否從售價中分利兩成。這次他把《群學肄言》的版權談判放在出版之前。
不知是嚴復提出的條件太高,商務印書館無法接受,還是嚴復感念吳汝綸的知音舊情,最終《群學肄言》書稿並未交給商務印書館,而是歸由文明書局出版。文明書局為廉泉和丁寶書(字雲軒)等無錫人集股合辦,俞復(字仲還)任總經理,光緒二十八年六月一日在上海開業,出版的書籍除蒙學教科書外,偏重於譯著,故又名文明編譯印書局。廉泉在光緒二十九年初看到《群學肄言》譯稿,當即向嚴復約稿,並由文明書局與嚴復簽訂合同,約定版權和分利事項。這是目前所知中國第一份具有現代意義的出版合同。這份合同雖未能保留下來,但廉泉在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寫給嚴復的長信中,復述了其主要內容,嚴復作為著作權人的權利,大致有以下幾項:
嚴復將《群學肄言》交由文明書局出版,版權雙方共有。印數限六千部,每部譯者分利七角五分;待前三千冊銷完,書局向譯者支付全部六千冊的譯利;後三千冊銷完,書局歸還版權,合同撤消;書局未及時或足額支付譯利,屬於背約,譯者可收回版權;書中須粘貼譯者提供的版權印花,否則視為盜印,一經發現,書局罰銀二千兩,版權歸還。
在光緒二十九年十月,嚴復將另一部譯作《社會通詮》交由商務印書館出版,並與商務「議立合約」,這份合同保存至今,條款與嚴復同文明書局所立合同相似。文明書局的合同立於春季,商務的合同要晚半年。中國出版史研究一直把《社會通詮》的出版合同看作近代最早的版權合同,未免抹殺了嚴復與文明書局在著作人版權保護方面的開創之功。
嚴復與文明書局另有一個創舉,就是在書中粘貼著作人的版權印花,由作者監控印數和銷量,以便分利。這個辦法後來通行了幾十年。過去的出版史研究也是將《社會通詮》視為第一種貼有版權印花的書,不知《群學肄言》已開先河。在嚴復研究領域,皮後鋒《嚴復大傳》曾留意到此節,說「為了保護自己的版權收益,至遲從出版《群學肄言》開始,嚴復開始在譯著上粘貼自制的版權印花」,提供的圖片卻是商務印書館出版的嚴復譯著中的印花。顯然,《大傳》作者僅根據廉泉書信所言立論,並未見到實物。
嚴復提供給商務印書館的印花,為圓形紙片,紅色圖案,畫有三個同心圓,中心為一隻飛燕,外寫「侯官嚴氏版權所有」,再外圈寫英文「KNOW THYSELF」。印花貼到版權頁上後,商務印書館又在外圍加蓋「上海商務印書館印行」中英文墨印及「翻印必究」字樣。而嚴復提供給文明書局、貼在《群學肄言》上的印花,是鈐有「侯官嚴復」陽文印章的方形紙片,貼好後,書局在上面加蓋「上海文明書局活板印造所」藍色圓章,表明雙方版權共有。
不過,現在所見貼有版權印花的中國書,《群學肄言》也並非第一本。光緒二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無錫人張肇桐翻譯的《權利競爭論》在日本印刷後,由文明編譯書局在中國發行。此書版權歸張肇桐所有,他在書中貼上「競寧版權之證」印花,並騎縫加蓋「競寧版證」朱文印。此前版權印花在日本已普遍使用。嚴復與文明書局商定使用印花,顯然基於書局成功引進的經驗。將在中國最早使用版權印花歸功於文明書局,並無不妥。
與作者談好版權合同,文明書局從光緒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六日(1903年2月23日)開始,在報紙上大做廣告,預告《群學肄言》即將出版。《大公報》廣告略云:
斯賓塞氏《群學肄言》一書,為侯官嚴先生生平最得意之譯稿……先生於此書凡三易稿,今始寫定,約二十萬言,交本局承印出售,予以版權,准於三月內出書。用先登報,以告海內之能讀此書者。
在《群學肄言》發行前後,文明書局和嚴復為保護版權還做了更多工作。先是廉泉以戶部郎中和文明書局創辦人的身份,於四月向管學大臣張百熙遞交呈文,稱「出版專賣之權,為五洲之公例,各國莫不兢兢奉守、嚴立法條」,請求「嗣後凡文明書局所出各書,擬請由管學大臣明定版權,許以專利,並咨行天下大小學堂、各省官私局所,概不得私行翻印或截取割裂」(四月二十六日《大公報》)。與此同時,嚴復也於四月二十三日呈書管學大臣,要求保護翻譯者的版權。廉泉的呈文在五月一日即得到張百熙批復,內云「嗣後文明書局所出各書,無論編輯譯述,准其隨時送候審定,由本大學堂加蓋審定圖章,分別咨行,嚴禁翻印,以為苦心編譯者勸」。廉泉、嚴復以及張百熙的這些行動,成為中國版權保護史上的著名事件。
得到批復,廉泉立即將《群學肄言》 送審,由官方確認版權。文明書局還在書後附上北洋大臣袁世凱保護書局版權的通告,印裝成白棉紙、連史紙、光蠟紙三種本子,定價有差。這部在著作權保護方面前無古人、用足功夫的書,終於面世。
盜版與反盜版
事實證明,文明書局和嚴復圍繞版權保護的這一番佈置,絕非庸人自擾。《群學肄言》在四月出版、五月發行,不久就發現翻印之書。七月十一日,廉泉在給嚴復的信中說:
泉來保定,本擬將局務付託得人,即行赴浙,查究史學齋翻印《群學》之事。乃來此為各學堂運書事,於風雨中奔馳數日,時疾大作,飲食不進者已三日……浙行不果,遲則恐誤事。聞《原富》亦被史學齋同時翻版,盛公已咨請浙撫提辦。吾局事同一律,已發一電請盛轉託浙撫同保版權,擅將大名列入(電文曰:上海盛宮保鑒。史學齋翻印《原富》《群學》,請轉電浙撫提辦,同保版權。嚴[復]、廉泉切懇)。今日泉函請俞仲還赴浙訟理,擬再約股東有力者數人發一公電與浙撫,似較有力,未知股東中有願出名者否?要之先生此書為吾國空前絕後之作,不得不出全力與爭也。(本文所引廉泉《與嚴復書》均見《嚴復集補編》)
《原富》的版權是盛宣懷主辦的南洋公學花費兩千兩銀子買來的,這次被史學齋盜版,引起盛宣懷的震怒,遂咨浙江巡撫查辦。《群學肄言》五月剛出版時,廉泉已給盛宣懷寄贈一部,此時他抓住機會,用嚴復和他兩人的名義,電請盛宣懷一並保護《群學肄言》版權。盛宣懷很快就給廉泉發來回電:
嚴幼陵觀察、廉惠卿部郎鑒:《原富》已先咨禁。接齊電,並《群學》電請浙撫提辦,頃准翁護院電覆,已飭縣出示查禁,並將陳蔚文提案判罰、取結備案雲。宣。真。(七月二十四日《大公報》)
廉泉得電後,去信向盛宣懷道謝:「前月泉在保定又奉電示,《群學》一案全仗鼎力匡諍,得保版權。泉與嚴觀察同深感荷。聞史學齋翻印書片將由錢塘縣解滬銷毀,此足懲一警百,並為苦心編譯者勸矣。」這封信作於八月二十九日,其「前月」為七月。韻目代日「齊」為八日,「真」為十一日,後者正是廉泉給嚴復寫信的那一天。從廉泉發電求助,到問題解決,不過3天,透漏出盛宣懷的官場影響力。
史學齋開設在杭州,從光緒二十八年開始印書,也以編譯相標榜,但對他人的書大肆翻印,僅嚴復的譯著,就翻印了《天演論》《原富》及《群學》。不過,《群學》的底本並非《群學肄言》,而是早前嚴復在《國聞匯編》發表的《勸學篇》第一篇。光緒二十八年六月,史學齋主人將其更名《群學》排印出版。此書出版在《群學肄言》之前,與文明書局沒有關係,卻侵犯了嚴復的版權。
《群學》被毀版,嚴復的版權保護初獲成功。據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初九日《大公報》報導,當年杭州書業冷淡,各書店收入不及上年之半,因而各有退志,當時已停止兩家,史學齋等也將次第歇業。盜版被罰,大概也是史學齋倒閉的一個原因。
事情平息後,盛宣懷又給廉泉寫信,謂「《群學》一案,弟因從前未定罰章,僅飭銷毀板片,以示薄懲。今讀抄示管學大臣批語,極為明切,而未言如何懲辦,恐市儈無畏心,仍無益也」,對沒有制度支持的版權保護前景表示無奈(廉泉與盛宣懷往來信件見《廉泉致盛宣懷手札》,鄧昉整理,《歷史文獻》第二十輯)。
被盛宣懷不幸言中,更多盜印陸續出現。十一月十九日,廉泉寫信給嚴復說:「(俞)仲還費盡心力,各地托人密查翻版,今已購得五種,郵寄來京,屬與先生籌查禁之策」。此時去《群學肄言》出版不過半年,能查到的翻版已達五種,一方面說明嚴譯何等風行,另一方面可見盜版的猖獗。
十二月初六日,廉泉致電蘇松太道袁樹勳(字海觀),控告又一位翻版者—國民書店。初八日《大公報》報導說:「文明書局所刊行之《群學肄言》,原係有版權之書,近被上海國民書店翻刻,已被查獲呈控。茲將廉部郎由京致上海道之電文錄下:上海道台袁海翁鑒:國民書店黃子善翻刻《群學肄言》,已人贓並獲,呈控在案,請飭廨員嚴究懲罰,以保版權。文明書局廉泉。魚。」
袁樹勳是一位熱心的官員,很多上海出版的書後都附有他保護版權的告示。接到廉泉的電報,他就派員將黃子善關押審問,不想惹出一個案中案來。
光緒三十年正月初十日(1904年2月25日)的《申報》報導說:
前者國民書店黃子善翻印《群學肄言》一書,被陳仲英所控。讞員關炯之司馬飭即將黃提到,訊供管押。嗣黃母張氏日至陳所開書店中滋鬧,由陳指交包探方長華解案請訊。襄讞委員王松丞刺史以氏年已老邁,不予究懲,申斥數言,交人保釋。
可見當時對盜版者的懲處已較嚴厲,除受經濟處罰外,還會有牢獄之災。
雖然廉泉與文明書局為保護《群學肄言》所做的工作細緻而堅決,但仍無法禁絕盜版翻印。嚴復在光緒三十年三月離京南下,到上海後曾有一信致熊季廉說:
復在北,歲入殆近萬金,一旦不居捨去,今所以自活與所以俯畜者,方仗毛椎,覬幸戔戔之譯利,固已菲矣。乃遇公德劣寙之民,不識版權為何等物事,每一書出,翻印者蝟聚蜂起,彼使無所得利而後已。何命之衰耶!則無怪僕之舉動為黠者所竊笑而以為顛也。其《原富》《群學》兩書,湘粵滬浙之間,翻版石木幾七八副,固無論矣。(《嚴復集補編》第251頁)
盜版猖獗,給計劃依靠版權收益謀生的嚴復帶來嚴重困擾。
嚴復與文明書局的衝突
為保衛《群學肄言》版權,文明書局對盜版者四面出擊,這時另一個權利人嚴復也突然出手。不過,嚴復的一擊狠狠打向文明書局和廉泉。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嚴復寫信給廉泉,索要《群學肄言》的譯利,並指責文明書局違約。嚴復的原信沒有保存下來,但從廉泉的兩次回應看,事情是這樣的:
嚴復與文明書局原本約好《群學肄言》印刷六千冊,在售出三千冊後,書局支付全部譯利共四千五百元。嚴復初次給了書局四千枚印花,到十月,他從張元濟那裡聽到,文明書局已經印齊六千冊書,卻未向他索要剩餘印花,也沒有支付譯利。他認為書局存心欺騙,並有盜印之嫌,遂通過廉泉與書局交涉。
廉泉身在京師,並不瞭解上海書局經營的細節,他去信指責俞復背約,要求書局向嚴復支付四千部書的譯利。這又引起俞復的不滿,連番來函說明,才漸漸知道事情原委。
當初嚴復要求籤訂版權合同,俞復即對「預提譯利」一條不甚贊成,並且對六千冊印量沒有信心,只肯印刷二千冊。因廉泉和嚴復堅持多印,才在四月初版印三千冊,十月再版加印三千冊。到嚴復索款時,初版實際銷量只有一千二三百冊,遠未到可以預提譯利的三千冊,因此沒有給嚴復分利。此時為解決問題,俞復和廉泉商議出一個變通之計,即先由文明書局墊付譯利規元一千兩,四千印花以內的書由書局繼續銷售,沒有印花的二千冊算作書局代印,由嚴復收回,自行發售。
此議顯然不符合約定,嚴復知道後更加不滿,十一月再次去信交涉,並提出自己的解決方案:文明書局要麼如數支付六千冊的譯利,他可以額外贈送二千枚印花,要麼廢約交回版權,換由商務印書館出版。大概他在信中還提到訴訟的可能性。廉泉遂於此月二十九日用一夜時間,回復了一封長信,對嚴復的指責逐條辯解,出人意料地要求廢約,表示即使發生訴訟,他也會堅持廢約。他建議已經售出的書按約定提取譯利,剩餘部分由嚴復取回自售,文明書局則登報聲明不再經銷此書。至於書局由此吃大虧,「既立約在前,亦復何言」,果真虧損,由他個人賠補。
廉泉主張廢約的理由,是盜版書低價傾銷,讓文明書局難以打贏價格戰:
蓋當時立約時,不知版權如此難保,故一一唯命。今因版權不能自保,若不及早奉還,由先生自行查禁,日後銷路蓋不可恃,先生所失之利甚大,泉於先生何忍避廢約之名而坐觀成敗乎?……先生倘採納鄙言,將全收回減價出售,則此書雖有翻版,亦可自銷。若照原約辦理,則吾局實難減價而銷路絕矣。此非當時立約時所及料,異日萬一因此涉訟,泉亦力持廢約之說,因官府不能保護版權,安能禁吾廢約? 此書版權一日不交還,泉心一日不安,請及早與商務館定約,泉奉示後當電屬滬局將全書即日交付,其餘各地寄售及京保兩局所存之書當陸續交付該館。(《嚴復集補編》第378頁)
從廉泉信中看,這次風波也有同業競爭因素在內。文明書局最大的競爭對手是商務印書館,而張元濟既向嚴復通報《群學肄言》的實際印數,又說文明書局每部書印費五角價格過昂(「張君來函所論印資,泉亦不辯,因先生日後必自印也」),商務印書館還要替嚴復銷售此書並重新出版,多少有些「挖牆腳」的意思。至於廉泉說「讒間者」不可不防,當有所指。
廉泉的回復言辭懇切,又態度堅決,看來最終說服了嚴復。雖然此時嚴復的新譯作如《社會通詮》《群己權界論》等都拿到商務印書館出版,但他與文明書局的《群學肄言》合同並未廢除。報紙上未見文明書局不再出售《群學肄言》的聲明,反倒是售書廣告中一直將其列為「本局出版之書」,到後來價格還有所上漲,說明存書已經不多。從再版更換印花、所鈐印章由「侯官嚴復」改為「嚴復」,以及將初版的「版權所有」聲明改為「著作權所有」並不再鈐蓋書局版權章等情形看,嚴復應是接受了文明書局提出的「變通之計」,將四千枚印花之外的再版本收回自售了。這次合作雖然過程曲折,銷售不如預期,但他應該沒有受到大的經濟損失。
版權風波之後,嚴復與廉泉並未反目成仇。光緒三十四年(1908)九月,廉泉之妻吳芝瑛因義葬秋瑾,被御史常徽奏請嚴拿懲辦,一時輿論大嘩,聲援尤為有力者,當屬美國女教士麥美德在天津《泰晤士報》上的英文報道。事件稍稍平息,嚴復即將麥美德文章譯成漢文,又作《廉夫人吳芝瑛傳》,發表在《大公報》上,表彰吳芝瑛的義行、品格和她首開女子參與外事先河的勇氣。這是嚴復聲望最高的時候,借重他的譯筆和文筆,身處險境的廉、吳夫婦得到有力支持。民國二年(1913),廉泉請吳觀岱繪制《津樓惜別圖》,徵集友人題詠,嚴復先題七絕三首,再題五律與七律各一首,足見二人論交,不以利害義,誠所謂古之君子。
在這場激烈而複雜的版權保衛戰中,文明書局難言勝利。雖然它懲處了幾個盜版者,也未失去《群學肄言》初版的版權,但流失了嚴復這個重要作者。光緒二十九年十月,廉泉急切要見嚴復,想的還是商談再版《群學肄言》並到日本印刷平裝本的事。版權風波一起,此事無法開口,嚴復的新書從此交給商務印書館出版。商務接受嚴復開出的條件,認真保證他的版權利益,使他獲得可觀收入。後來嚴復又入股商務,先持有400股、後增加到500股,每年分紅都在七八千元之數。民國八年,嚴復政治失意、老病侵尋,尚能在北京一擲七萬元購買住宅,資金多來自他在商務印書館的版稅和股息。
經此《群學肄言》一役,中國的版權保護在實踐層面取得局部成功,並推動了制度層面的法律在數年後出台。宣統二年(1910)清政府頒布《大清著作權律》,嚴復與廉泉篳路藍縷,功不可沒。
本文於刊於文匯學人 2023年05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