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統曆與時憲書

大統曆與時憲書

周越然

(一)小引


大統曆與時憲書,皆俗所謂「曆本」也。前者,係明朝之名,後者,至清朝始用之。宋代已有曆書,如仁和丁氏之《寶祐四年會天具注曆》是也。此書舊歸盋山,今不知何往。余家藏曆書之最舊者,明嘉靖元年(公曆一五二二年)大統曆,其最新者,清宣統四年(公元一九一二年,即中華民國元年)時憲書也。余家有大統曆四冊,時憲書二十二冊,為數雖小,已足以見明清兩朝制度之不同。在本篇中,余當略述明清曆法之異,並開列各藏本之「年歲」。

(二)明清曆書之異

明清兩代曆書不同之要點有六,如下:

(甲)明代大統曆每月上旬,只稱「一日,二日,……十日」而無「初」字。清代時憲書則有「初」字,稱「初一日,初二日,……初十日」。

(乙)明曆於「一日」上無「合朔」兩字(見圖一)。清曆於「初一日」上書「合朔」兩字,並注明時刻(見圖二)。如光緒三十二年正月初一日上有「合朔,子正三刻十一分」是也。

(丙)明曆書「上弦」「望」「下弦」,皆不記時刻,如萬曆二十三年三月八日「上弦」,十五日「望」日,二十二日「下弦」是也。清歷記時刻分數,如光緒三十年三月初八日「上弦,午正三刻十二分」,十五日「望,卯正三刻六分」,二十二日「下弦,戌初三刻」是也。

(丁)明曆月內有「盈」「虛」二字標於日上,清歷無之。

(戊)明曆中之節氣,與上下弦等,只標時刻而無分數,如「十一月二十二日庚寅巳正刻冬至」是也。清曆記刻記分,如「十一月十六日庚寅未正二刻七分冬至」是也。

(己)明曆建除十二辰在二十八宿(音秀)之下,如「建鬼」是也。清曆反之,建除十二辰在二十八宿之下,如「危建」是也。十二辰者,「建除滿平定執破危成收開閉」也。二十八宿有南東北西之分。南方七宿,「井鬼柳星張冀軫」也。東方七宿,「角亢氐房心尾箕」也。北方七宿,「鬥牛女虛危室壁」也。西方七宿,「奎婁胃昴畢觜參」也。

上舉六例,已足以見明曆之疏,清曆之密,後人勝於前人矣。但清人推算所以較精者,另有一番歷史,請於下文言之。

德人湯若望(Jean Adam Schall Von Bell)精科學,明曆法,於清順治二年(公曆一六四五年)重來中華時,上書言西法,得旨:「令與南懷仁(Ferdinand Verbjest)同入欽天監造時憲書。」南懷仁,比國(即比利時),以精於推算曆法,為清聖祖所信任,卒賜工部尚書銜,謚「勤愨」。當時有皖人楊光先者,上書攻西人之誤謬。清世祖聽其言,罷西法不用,以光先為欽天監正。康熙六年,光先推閏失實,放歸;復起湯若望、南懷仁為欽天監正副監。楊光先非難西人西法之故事極長,余當於篇末略述之。茲先開列余家藏之時憲書。

(三)清時憲書

下列者,余家所藏時憲書之「年歲」也,共二十二卷,如下:

(一)《大清乾隆二十五年歲次庚辰時憲書》一卷。(二)又二十七年壬午一卷。(三)嘉慶四年己未一卷。(四)道光十三年癸巳一卷。(五)又十九年己亥一卷。(六)又二十年庚子一卷。(七)又二十二年壬寅一卷。(八)又二十六年丙午一卷。(九)同治十年辛未一卷。(十)光緒十五年己醜一卷。(一一)二十年甲午一卷。(一二)又二十六年庚子一卷。(一三)又二十七年辛醜一卷。(一四)又二十八年壬寅一卷。(一五)又三十年甲辰一卷。(一六)又三十一年乙巳一卷。(一七)又三十二年丙午一卷。(一八)又三十三年丁未一卷。(一九)又三十四年戊申一卷。(二〇)宣統二年庚戌一卷。(二一)又三年辛亥一卷。(二二)又四年壬子一卷。

以上清曆,皆原刊本。

清代之時憲書,有以黃色為封面者,亦有以紅色為封面者。紙料除宣統四年外皆用國貨(白紙)。宣統四年用有光洋紙,並將版框改小。明代版框極大。嘉靖元年者,高九英吋半有餘,廣約十一英吋。清初略減。乾隆二十五年者,高九英吋,廣十一英吋;光緒三十一年者,高七英吋,廣十一英吋。宣統四年最小,高六英吋半有餘,廣不及十一英吋。據此可知清末之物力,不如明初之豐也。

時憲書封面上,除左邊題「大清某(年號)某(歲)時憲書」外,居中有雙欄長方框,內含「欽天監欽遵御制數理精蘊印時憲書頒行天下」十九字(見右圖)。

(四)明大統曆

繼言余家所藏之明歷,如下:

(一)《大明嘉靖元年歲次壬午大統曆》一卷,原刊本。

(二)《大明嘉靖二十九年歲次庚戌大統曆》一卷,原刊本。

(三)《大明萬曆二十三年歲次乙未大統曆》一卷,原刊本。

(四)《大明萬曆四十七年歲次己未大統曆》一卷,原刊藍印本。

明刻大統歷,珍貴難求。清代大儒如錢大昕只見萬曆八年大統曆殘本一卷。余有四卷,且有嘉靖元年者,可以自豪矣。

大統曆封面,除左邊題「大明某(年號)某(歲)大統曆」外,中間長方格內有「欽天監奏准印造大統曆書,頒行天下。偽造者依律處斬;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如無本監歷日印信,即同私曆」字樣(見左圖)。可知曆書在明代為政府專賣品,不如今日之可以自由印行歷本與日曆也。

(五)楊光先事略

楊光先與清曆,大有關係,茲將其簡史述之如下:

楊光先,字長公,安徽歙縣人,清順治十七年,抗疏,斥西洋教之非,以西人耶穌會非中土聖人之教,且湯若望所造時憲書,其面上不當用上傳批「依西洋新法」五字等語。具呈禮部,不准。康熙三年七月,光先叩閽,進所著《摘謬論》一篇,摘湯若望新法十謬,又《選擇議》一篇,摘湯若望選擇榮親王安葬日期,誤用洪範五行;下「議政王等會同確議」。四年三月,議政王等逐款鞫問所摘十謬,楊光先、湯若望各言已是。曆法深微,難以分別。但歷代舊法,每日十二時分一百刻,新法改為九十六刻。又康熙三年,立春候氣先期起管,湯若望謊奏「候至其時,春氣已應」,又二十八宿次序分定已久,湯若望私將參紫二宿,改調前後,又私將四餘中刪去紫炁;又湯若望進二百年歷,夫天祐皇上,歷祚無疆,而湯若望只進二百年歷,俱大不合;其選擇榮親王葬期,湯若望等不用正五行,反用洪範五行,山向年月,俱犯忌殺。事犯重大,擬欽天監正湯若望,刻漏科杜如預,五品挈壺正楊宏量,歷科李祖白,春官正宋可成,秋官正宋發,冬官正朱光顯,中官正劉有泰等,皆凌遲處死。已故劉有慶子劉必遠,賈良琦子賈文郁,宋可成子宋哲,李祖白子李實,湯若望義子潘盡孝,俱斬立決。得旨:「湯若望系掌印之官,於選擇事情,不加詳慎,輒爾遵行,本當依議處死。但念專司天文,選擇非其所習,且效力多年,又復衰老,著免死。杜如預、楊宏量本當依議處死,但念永陵、福陵、昭陵、孝陵風水,皆伊等看定,曾經效力,亦著免死。湯若望等,並其干連人等,應得何罪,仍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再加詳核,分明確義具奏。」

康熙三年四月,議政王等遵旨再議:「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潘盡孝,及案內干連人犯等,俱責打流徒,餘俱照前議。」得旨:「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俱著即處斬。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責打流徒,俱著免。伊等既免,其湯若望義子潘盡孝及杜如預、楊宏量,干連族人,責打流徒,亦著俱免。餘依議。」

楊光先疏言湯若望之曆法,「件件悖理,件件舛謬」,授欽天監右監副,旋授監正。光先以但知推步之理,不知推步之數,叩閽辭職,疏凡五上,不准辭。五年二月光先奏「今氣候之法,久失其傳。十二月中氣不應。乞准臣延訪博學有心計之人,與之制器測候」。從之。七年詔求直言,光先條陳十款,悉見採納。

同年南懷仁劾奏欽天監所造康熙八年七政(越案:清代於普通時憲外,另製七政時憲書。余家藏者有《大清光緒二十八年七政經緯躔度時憲書》一卷)。民曆內「康熙八年閏十二月」,應是「康熙九年正月」,又有一年兩春分、兩秋分種種差誤。得旨:「曆法關係重大,著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確議具奏。」

八年正月,二月兩次會議查問後,知南懷仁曆,皆合天象。楊光先革職放歸,卒於途。《徽州府志》稱光先南歸,至山東暴卒,蓋為西洋人毒死,似不可信,但楊光先確為吾國辟西洋「邪」教之第一人,其有膽力,且富於愛國心,可想而知也。

(六)清代典禮

清代「每歲十月朔欽天監進時憲書,由乾清門正門進至御前,候皇帝閱畢,交懋勤殿收貯。進皇后時憲書,交安泰殿。其皇貴妃等時憲書,各進本宮」。——此定制也,亦典禮也。

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文原刊於周氏著書書書(1947年版,第175-181頁)

整理者按,
清阮葵生《茶餘客話》「時憲書」:「雍正七年,議准每歲四月,欽天監頒發時憲書式,令各布政使刊刷,鈐印欽天監時憲書印信,凡現任文武大小官及在籍有職官舉人貢生等,各給一本。其刊刷紙墨,動正項錢糧,至各省民戶,應將書版貯公所,聽匠役備紙刷印,赴司鈐印,每本定價一分二釐,此定制也。按頒發之期,故明初定二月朔頒明年歷,嘉靖十九年改用十月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