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博物館藏《四庫全書總目》殘稿再探
中國國家博物館藏《四庫全書總目》殘稿再探
苗潤博
提要:
中國國家博物館所藏《四庫全書總目》殘稿是該書在乾隆四十六至四十七年兩次進呈間抽換葉和試寫樣的集合,整體性質屬於遭到廢棄的修訂工作稿遺存。該殘稿所保存的種種細節,清晰地呈現出四庫館臣通過大量局部撤換、挖改與極少數整卷重抄,在短時間內令《總目》完成了從初次進呈稿向二次進呈稿的調適和轉變。該稿所涉及的重要四庫分類變化,諸如職官類下設官制、官箴二子目,由故事類改為政書類,都是在《總目》初次進呈後奉敕修訂過程中,館臣為臨時安置本朝欽定御纂之書而作出的權宜因應,背後的現實根由與學術意義都值得重新審視。
《四庫全書總目》(簡稱《總目》)的生成、衍化過程,一直是所謂「四庫學」研究的核心議題。近十數年間各類纂修殘稿的陸續影印,為深入探討《總目》的生命歷程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條件。目前所知的《總目》纂修殘稿共有六種,分別藏於天津圖書館、上海圖書館、中國國家圖書館、遼寧圖書館、中國國家博物館、台北「國家圖書館」,其中前四種已正式出版[1],最後一種亦可在線閱覽[2],惟國家博物館所藏者未見公開,查閱亦多不便,故學界罕有論及。很長一段時間裡,治《總目》者僅憑黃燕生20世紀90年代初發表的一篇介紹性文字勉強窺其崖略[3],直至近年方有夏長樸對該稿的編纂時間等問題做了新的探討[4]。因緣際會,筆者有幸獲見此稿之全文影像,深覺前人所論多存未盡之義,實有必要結和其他類似殘稿展開系統研究,本文謹先就其文本構成與性質再加檢討,並借此對《總目》諸殘稿之關聯、分類之衍變略作申說。
一、國博藏《總目》殘稿的構成與性質
國博藏《總目》殘稿(索書號:善50),原多為散葉,被裝訂成三冊,有李之鼎、歐陽熙、馮雄三人藏印;半葉九行廿一字,多四庫館臣批語、校簽及塗乙痕跡,又粘有近代藏家馮雄所作大量校勘筆記。此稿所存皆史部提要,按照抄寫用紙、版式等外觀特徵,可分為兩個明顯不同的類型(參圖1):其一為紅格綿紙所抄,版心題「四庫全書總目史部某類某(頁碼)」及「卷某」,全同《總目》定本,抄寫工整,且上多紅色句讀圈點,與《總目》其他進呈稿一致,館臣塗改筆跡、校簽隨處可見[5];其二為紅格竹紙所抄,無版心、無頁碼、無句讀圈點,抄寫相對粗糙,修改痕跡極少。前者佔絕大多數,涉及十五卷內容,包括卷五〇別史類存目(葉1-26)、卷五一雜史類(葉15)、卷五二雜史類存目一(葉31-35)、卷五三雜史類存目二(葉8-9、28、32-35)、卷七九職官類(葉1-20)、卷八〇職官類存目(葉1-23)、卷八一故事類一(葉1-3、13-19、23-26)、卷八二故事類二(葉1-9、20-37)、卷八三故事類存目一(葉1、2)、卷八四故事類存目二(葉18)、卷八五目錄類一(葉13、14)、卷八六目錄類二(葉38-43、48)卷八七目錄類存目(葉22、23)卷八九史評類存目一(葉6-9、17-18)、卷九〇史評類存目二(葉6-8、14-24);後者則僅一卷,首葉闕佚,又無版心,內容對應《總目》定本中卷四九紀事本末類,凡二十八葉。這些外觀特徵的不同,實源自兩者性質、功能的區別,茲分述之。
關於殘稿主體部分的性質,黃燕生、夏長樸並未作明確判斷,而是希望從現存的具體內容推定稿本的編纂時間,黃氏認為此稿的寫作時間在乾隆四十四年(1779)到四十六年之間,夏氏在詳加論證後細化為四十四年四月至四十六年五月以前。細部的文本比對當然很有必要,不過這樣做的前提和基礎是弄清比較對象的總體性質及相互關係,否則對比的意義就可能限於勾勒現象而無法直接解釋問題的實質,更難以真正切入《總目》纂修的歷史情境。以下擬結合關於其他稿本的前沿研究,從定性的角度作新的嘗試。
首先,如研究者所指出,上海圖書館、國博與台北「國家圖書館」三地所藏《總目》纂修稿(以下簡稱「上圖殘稿」「國博殘稿」「台圖殘稿」)之存卷並無重復,剛好互補,且天頭部分皆遭到裁切,眉批已失全貌,由此判斷三者原本實為同一部稿本,晚近方才散入不同藏家[6],故研究國博殘稿的性質需與另外兩部作通體考察。
其次,上圖、台圖殘稿原書當系首次正式進呈之《總目》初稿,抄成時間在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其上所作修改的時間下限為四十七年七月《總目》再次進呈以前[7],三者既出一源,則國博殘稿亦當出自四十六年《總目》初次進呈之稿,這正與黃、夏二人所推定之編纂時間相合。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陳恆舒已正確指出,上圖殘稿的主體部分並非一般意義上因遺失若干頁而殘缺不全的稿本,而是《總目》進呈初稿在乾隆四十六年二月至四十七年七月修訂過程中抽換下來的零葉匯集[8]。也就是說所有的殘葉都屬於在新的進呈稿中遭到棄用、需要重新抄寫的部分,而殘葉以外的部分絶大多數無須重抄,直接用在新稿之中。由此觀察國博殘稿,莫不貼合,如卷五〇存葉1—26,全卷首尾完整,開首第一葉天頭有殘存墨筆批語「後俱另寫」,表示此卷全部重抄;又如卷五一僅存葉15,天頭「用二十一格(寫)」,提示重抄新稿時每行須較通常之十九字多寫兩字,以擠佔行格,與舊稿銜接。以上兩例代表了此殘稿主體部分中兩類抽換葉的情況,一為整卷重抄,一為局部撤換,前者少而後者多,具體情況參下節。這一性質判斷,構成本文重新檢討國博藏《總目》殘稿的認知基礎。
除作為進呈稿抽換葉的主體部分外,國博殘稿另有一卷以竹紙抄寫的文本。此卷內容對應《總目》定本的卷四九紀事本末類,收錄提要依次為《宋史紀事本末》(闕首頁)、《元史紀事本末》《親征朔漠方略》《平定金川方略》《御定平定准噶爾方略》(闕末葉)、《通鑒紀事本末》《春秋左氏傳事類始末》《三朝北盟會編》《蜀鑒》《炎徼紀聞》《宋史紀事本末》(首葉)、《御定平定准噶爾方略》(末葉)、《平定兩金川方略》《臨清紀略》《蘭州紀略》《綏寇紀略》《明史紀事本末》《滇考》《繹史》《左傳紀事本末》《平台紀略》《鴻猷錄》《永陵傳信錄》《高廟紀事本末》《三藩紀事本末》。這些提要根據內容起訖可分為三部分,其一為《宋史紀事本末》(闕首頁)至《御定平定准噶爾方略》(闕末葉),其二為《通鑒紀事本末》至《宋史紀事本末》(首頁),其三為《御定平定准噶爾方略》(末葉)至《三藩紀事本末》,每一部分內部抄寫連續,不同部分之間則不相聯屬。夏長樸曾指出此卷「不顧各書撰人的時代先後,將時間較晚的明人著作《元史紀事本末》置於各書之前,時間早於此書的宋人著作《通鑒紀事本末》《春秋左氏傳事類本末》《三朝北盟會編》等書反在其後,此與凡例所雲‘所錄各書,各以時代為次’不符」,認為這是該部分文稿完成度不足的表現。其實稍加細讀即可知曉,今本的排列次序應該是後人裝訂錯亂所致,倘將三部分內容中之第二部分提至最前,則完全合縫,始於《通鑒紀事本末》,迄於《三藩紀事本末》,正依時代為次,除開首一葉(內容可能包含紀事本末類小序及《通鑒紀事本末》提要起始數行)未見外,首尾連貫,完整無缺。
要判定此卷殘稿的性質,需考慮《四庫全書》中紀事本末類的成立過程。從其他稿本間的比對不難看出,紀事本末是在乾隆四十六年二月至四十七年七月間《總目》修訂過程中方才獨立成類的。台圖殘稿卷四九為別史類,保留了初次進呈時的模樣,而天津圖書館、國家圖書館藏《總目》稿本(簡稱「天圖稿本」「國圖稿本」)實為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再次進呈稿之遺存[9],其中卷四九已變更為紀事本末類[10]。比較國博殘稿紀事本末類的內容與台圖、天圖、國圖三處藏稿之卷四九可知,該稿當位於兩次進呈稿之間。最能幫助問題的是,除個別文字錯誤外,國博殘稿所收提要內容、次序與天圖稿本卷四九紀事本末類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是天圖稿本在《平台紀略》提要後有「右紀事本末類十九部一千七十五卷,皆文淵閣著錄」「紀事本末類存目」兩行[11],其後方抄錄《鴻猷錄》《永陵傳信錄》《高廟紀事本末》《三藩紀事本末等》四篇,這種著錄與存目的區分在國博殘稿的原文中並不存在,而是在原文抄寫完成後由墨筆於《平台紀略》《鴻猷錄》兩篇提要夾縫中補寫「紀事本末類存目」一語。夏長樸認為:「此卷可能即系館臣決定在史部增加新類,專收紀事本末性質的史書後,匯整史部其他各卷性質相關書籍,重新整理編輯抄寫的‘紀事本末類’稿本。此稿雖暫擬『卷四十九』,但似尚未完全確定此一安排是否合適,故版心既無字,亦未依常例編制頁碼。」是說大體可從,但仍嫌不夠確切。此卷很可能是《總目》所收紀事本末類書的首次集結,然其首頁殘缺,又無版心,是否已題「卷四十九」尚不可知;更值得注意的是,該卷之內容嚴格按照半葉九行行廿一字抄寫,每篇提要的起始位置及所佔行格與天圖稿本完全一致,直至《平台紀略》提要後,天圖稿本方才多出上述兩行關於著錄部分的總結及與存目書的區分,提要內容亦相應後移兩行。換句話說,國博所藏這一卷文本很可能是館臣在修訂《總目》過程中關於紀事本末類書的試寫樣稿,其目的本就不是為了進呈,而在於為謄抄正式的進呈本作準備,主要著眼於文字內容與居佔行格的確定與調適,至於版心、頁碼、句讀圈點之類則無需措意;樣稿完成後,其上或稍加修訂,或不作改更,與最終抄入進呈本者仍有距離[12];這一部分樣稿之所以選用竹紙而非綿紙,想必也是有意與正式進呈本相區別。類似的試寫樣尚見於上圖殘稿之中,研究者或以之為「進呈本的修訂稿,後因仍有個別訛誤,故被撤下」[13],現在看來,恐怕還有再加斟酌的餘地[14]。
綜上可知,國博殘稿其實是由《總目》兩次進呈間的抽換葉與試寫樣共同構成。在既往研究中,這類共存現象通常被解釋為少量的試寫樣稿混入大量的抽換葉中,而研究者的工作正在於將兩者區分開來,以還原各自的面貌,其中隱含的理路其實還是將抽換葉等同於初次進呈稿,面試寫樣則是亂入的雜質,對國博、上圖之殘稿皆作如是觀。但若轉換視角,不將兩者看作涇渭分明的東西,而是尋找其間共性,從整體上把握這類文獻的實質,可發現無論是遭到撤換的初次進呈舊稿,還是重新抄錄的試寫樣稿,在當時的四庫館臣看來,其實都屬於修訂工作稿,修改完成之後很快就會失去價值;與之相對的正是乾隆四十七年再次進呈本,該本告成、進呈之日就是此前修訂工作稿失去價值之時,自此以後直至殿本《總目》刊刻前長達十數年的修改工作主要在二次進呈本上進行。由是觀之,國博以及上圖、台圖所藏《總目》殘稿的整體性質其實是遭到廢棄的四庫館臣修訂工作稿遺存,這恐怕也是三者天頭都經過明顯裁剪的緣由所在—主體部分由原本的進呈稿變為工作稿,再淪為廢棄之稿,或有必要在外觀上與進呈稿作明顯區分,以為作廢之標識[15]。既是不同類型棄稿之匯集,那麼就整體而言,此類文本恐怕很難算得上嚴格意義的書籍、書本,雖然常常被籠統稱作「稿本」,但這種「棄稿」與國圖、天圖所藏者其實存在本質區別,未可輕易混同。
二、從國博殘稿看《總目》兩次進呈本之關係
作為館臣修訂工作稿的遺存,國博殘稿反映了《總目》在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初次進呈到四十七年七月再次進呈間的變化軌跡,這種變化過程可能包含形式、內容、思想等多個層次,其中最基礎、最緊要的問題即在於釐清不同進呈本間實際的文本源流關係。如前所述,既往關於上圖殘稿抽換葉性質的判定,已經讓我們對兩次進呈本之間的關係有所察覺,但迄今為止,這種認識還基本停留在較為模糊的階段,亟待從具體細緻的文本比對入手予以夯實、深化。國博殘稿雖存卷不多,但所涉問題頗具代表性,試從局部撤換、整卷重抄兩方面展開分析。
首先來看局部的撤換與挖改,這是兩次進呈稿間最主要的更替方式。茲以國博殘稿與再次進呈稿(天圖、國圖稿本所存)重合之卷五一至五三為例,詳細展示這一工作過程。其間一個重要切入點在於抄寫行格,有必要先做交代:《總目》進呈本的一般行款為每半葉九行,每行滿格為廿一字,但一般最上方兩格留空,故除特別提醒外,實際均為十九字寫;為騰挪空間,館臣常常會在修訂稿的天頭對抽換後重抄行格作出特別要求,所稱「某某字」或「某某格」雲雲皆就每行實際書寫字數而言,並未將最上方留空者計入。
國博殘稿卷五一雜史類僅存葉15,為《東觀奏記》提要,天頭批語殘存「……用二十一格……廿九字」,覈諸國圖稿本的相應部分可以明晰此批語所指。後者卷五一葉 15原文除首行廿二字外,其餘每行皆廿一字寫,較尋常多擠入兩字,且字跡與前後葉有異(參圖2)[16],顯系抽換重抄者,而抽換的目的自為增加內容。對比前後兩稿,國圖稿本除據國博殘稿正文首行朱筆增入「一作廷裕」四字外,次行「裴氏東眷者也」下又增入「王定保《摭言》稱其乾寧中在內廷,文書敏捷,號下水船,其事跡則無可考焉」二十九字,此即國博殘稿天頭批語「廿九字」之所指,也就是說國圖稿本此篇提要較國博殘稿共增寫三十三字,而此提要正文在抽換葉中佔十六行,除首行增寫三字外,其餘十五行皆增寫兩字,剛好容納新添內容。
國博殘稿卷五二雜史類存目存葉31—35,始於《洪武聖政記》提要之最末兩行,其後依次為《國初禮賢錄》《平蜀記》《北平錄》《別本北平錄》《雲南機務抄黃》《明高皇后傳》《漢唐秘史》《奉天靖難記》諸篇;國圖稿本在《洪武聖政記》《國初禮賢錄》之間增加《庚申外史》提要一篇[17],共佔二十四行,也就是說當時負責修訂的館臣是在盡可能少抽換舊稿的情況下騰挪出了二十四行的空間,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大致分為兩步:一曰擠行格,二曰改版心。關於前者,需仔細比對國博殘稿之批語與國圖稿本的相應位置。國博殘稿《國初禮賢錄》提要末行為「此也」二字,倒數第二至四行天頭批語稱「此三行以廿字寫」,如此則可將末行二字歸並進前一行,勻出一行,覈諸國圖稿本此提要末三行正為二十字,而此前皆為十九字,確較國博殘稿少佔一行;與此類似,國博殘稿《雲南機務抄黃》提要倒數二至四行天頭曰「此三行以廿字寫」,《明高皇后傳》天頭曰「此篇以廿字寫」,《漢唐秘史》倒數二至五天頭曰「此四行以廿字寫」,《奉天靖難記》天頭「此篇以廿字寫」,國圖稿本皆照此辦理,每篇提要各勻出一行;除國博殘稿天頭批語所示外,國圖稿本《奉天靖難記》提要後為《別本洪武聖政記》一篇(此篇不見於國博殘稿),正文開首四行亦皆廿字寫,又勻出一行(葉36b行6-9)。國圖稿本以上諸篇共騰出六行,距增寫《庚申外史》提要所居佔者差十八行,正好為一整葉篇幅,另行添加即可。因此,初次進呈稿中抽換掉31-35五葉,而再次進呈本中重抄的葉碼則是31-36六葉,國圖稿本中此六葉之字跡與前面30葉及卷末的葉37-39皆有所不同,正是換寫之明證[18]。如此輾轉騰挪之下,新稿較舊稿多出一葉,如果想襲用該卷剩餘部分舊稿,最便捷的方法當然就是挖改後面諸葉的版心頁碼,逐次加一。僅觀察影印本很難辨別這種細微之處,但檢覈國圖稿本原書[19],可見凡類似挖改頁碼處均有細薄紙片襯入,撐開書葉一目瞭然。就本卷而言,國圖稿本重抄部分之後僅剩三葉,館臣仍選擇擠行格、挖版心的操作方式,足見其對於初次進呈舊稿確實做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
卷五三雜史類存目二的情況更為複雜,國博殘稿存葉8-9、28、32-35三段,此卷之再次進呈稿見天圖稿本,逐一比較分析如下。
1.國博殘稿葉8-9為《正統臨戎錄》《燕對錄》兩篇,其中《燕對錄》提要正文首行(葉8b行8)「明李東陽撰」下有增入符號,但無具體內容,天圖本此處多三十五字:「東陽字賓之,號西涯,茶陵人。天順甲申進士,官至謹身殿大學士,謚文正。事跡具明史本傳。」國博殘稿葉9b行2有增入符號,無具體內容,天圖本此處多「而六月首標己酉,次標癸亥,戊申距己酉止一日,則五月之戊申」凡二十五字[20]。可知這裡抽換兩葉乃因增寫此六十字,具體收納方法亦不難考出。國博殘稿《正統臨戎錄》提要正文佔九行,末行十字,天頭稱「……格將末……(十字擠)入」,天圖稿本此篇每行廿一字寫,提要正文佔八行,勻出一行;國博殘稿《燕對錄》提要正文佔二十行,天頭稱「……用廿……(一字)寫」,天圖稿本此篇正文佔二十一行,每行廿一字,多出一行,且每行多寫兩字,正可容下所增之六十字。
2.天圖稿本葉16b行7-9及葉17寫《姜氏秘史》提要全篇及《明良集》提要開始三行,字跡與葉16b行1—6及葉17以下皆不同,顯為重抄[21],然國博殘稿中並無相應抽換葉;又天圖稿本《姜氏秘史》提要始於葉16b第7行,迄於17b第6行,佔整整一葉(十八行),正文每行僅十八字。從此文本現象可作出如下判斷:初次進呈稿中本無《姜氏秘史》提要,而是在此前之《革除編年》後接寫《明良集》,始於葉16b行7;館臣修訂時挖去原本葉16b行7-9,補寫《姜氏秘史》開首三行內容,又增加一葉(即葉17),為湊足居佔十八行之數,提要正文每行少寫一字,以最大限度保留舊稿框架;《姜氏秘史》提要迄於葉17行6,正好接著重抄《明良集》開首三行;此後諸葉只需挖改版心頁碼,逐次加一即可,這也是國博殘稿此卷後文頁碼皆較天圖稿本少一的原因。舊稿換寫之內容實際上僅有三行,不存於國博殘稿亦在情理之中。
3.國博殘稿葉28為《平琉球錄》提要,始自提要正文首行而無書名卷數及書籍來源一行,佔十二行,天頭朱筆雲「此篇不寫……寫《革除遺事》一篇」,又有墨筆曰「《平黔三記》後」,謂此篇當改置於《平黔三記》提要之後,而此處改接寫《革除遺事》。檢天圖稿本葉29果為重抄葉,始自《革除遺事》提要正文,而此前之葉28b末行有明顯挖改痕跡,著「《革除遺事》十六卷(浙江範懋柱天一閣藏本)」,字跡與同葉前八行絶異而與葉29同[22],按此處原本當為《平琉球錄》提要首行,後接國博殘稿葉28之內容,在修訂時一並撤換。細審天圖本增入之《革除遺事》提要正文,亦佔十二行,其中前十一行皆廿字寫,而末行則擠入廿二字,這樣做的目的自然是為了保持替換前後提要所佔行格不變,其後的《安南奏議》一篇仍舊自葉29b行4寫起,行款無需調整,而從葉30開始即可沿用原本初次進呈之稿。
4.國博殘稿葉32—35依次為《西南紀事》提要正文後八行、《交黎撫剿事略》《鴻猷錄》《召對錄》《平夷功次錄》《嘉靖倭亂備抄》《瀛艖談苑》《平黔三記》,迄於卷末,其中《鴻猷錄》一篇有刪節符號,《嘉靖倭亂備抄》一篇有朱筆增入文字。天圖稿本對應部分為葉33-38,依次為《世廟識余錄》《西南紀事》《交黎撫剿事略》《召對錄》《平夷功次錄》《嘉靖倭亂備抄》《瀛艖談苑》《平黔三記》《使琉球錄》[23],首增《世廟識余錄》,刪去《鴻猷錄》(改入卷四九紀事本末類存目),末增《使琉球錄》,因迄於卷末,悉數重抄,故不涉及行格擠佔問題。稍可注意者,葉32b行7-9為挖改補寫,字跡與同葉前兩行異而與葉33同,此處在初次進呈稿中當為《平倭錄》提要末行及《西南紀事》提要開首兩行,在二次進呈本中變為《平倭錄》提要末行及《世廟識余錄》提要之開首兩行[24]。
綜上,天圖稿本《總目》卷五三別史類存目總共三十八葉中,8-9、17、29、33-38十葉為重抄,其餘二十八葉皆用初次進呈之舊稿,惟自葉18以下版心頁碼皆挖改加一,而其中間有個別內容亦經挖改替換。
再來看整卷的撤換與重抄。國博殘稿中有三卷首尾完備,頁碼連續,分別是卷五〇、卷七九、卷八〇,均屬在修訂過程中被整體換寫,而前者與後兩者的具體情況又不盡相同。
卷五〇的重抄涉及卷帙的分合。作為初次進呈時面貌的遺存,台圖殘稿卷四九為別史類,國博殘稿卷五〇為別史類存目,此二卷內容在再次進呈本中被合併為一卷,都擠入卷五〇,卷四九則用以安置新設之紀事本末類。在此合併過程中,再次進呈本卷四九(見天圖本)全為新創,自須完全重寫,上節所述國博殘稿中的試寫樣稿正是為此而準備。天圖稿本卷五〇的情況則有所不同:葉1-20當承初次進呈舊稿,只不過所用者為原本卷四九的內容,這也是台圖殘稿該卷始自葉21的原因—此前二十葉進入新稿,而自此葉之下方為抽換、重寫者。台圖殘稿葉21a天頭殘存批語稱「……照……寫」,葉23a天頭「……此至卷末俱重寫」,皆是對換寫工作的提示。作為改動的結果,天圖稿本中也不難發現這一新舊混用的端倪,該本卷端首行「欽定四庫全書總目」題名下「卷五十」有明顯挖改痕跡,蓋由「卷四十九」變換而來,相匹配的還有前二十葉的版心頁碼亦系挖改,此二十葉字跡與之後諸葉有明顯區別[25]。與此不同的是,國博殘稿卷五〇「別史類存目」首尾完整,凡二十六葉,對應天圖稿本卷葉38—69之內容,幫助初次進呈本卷五〇全遭棄用,原因在於這部分存目書從獨立成卷改為接寫乾著錄書之後,每篇提要所在行格位置均要作大幅調整,無法直接移入新稿,只得全部重抄。一番措置之下,二次進呈本中卷五〇長達六十九葉,一直沿用至最終的殿本之中,雖然這樣的篇幅在《總目》定稿全部兩百卷中頗顯另類,不過如此調整恐怕也是完全新設一類、新增一卷後最大限度維持原本框架的最佳選擇。
國博殘稿卷五〇全遭棄用,所記內容變為天圖稿本卷四九的後半部分,如果這一個案還不足以反映兩次進呈本之間一一對應的整卷替換的話,那麼國博殘稿中七九、八〇兩卷的情況則更能幫助問題。目前所見乾隆四十七年二次進呈本殘稿中這兩卷皆已不存,無從比對,不過仍可找到相近的替代文本。諸閣《四庫全書》抄寫之際,初期都會配套抄錄《總目》一部,與閣書一同入藏,後至乾隆六十年殿本《總目》刊刻完成,諸閣原藏抄本《總目》方被替換撤出。被撤換的各閣抄本《總目》多已亡佚,僅文溯、文瀾兩閣尚遺殘帙,其中文溯閣抄本《總目》存卷較多,分藏國圖、天圖、遼圖三地,其中天圖藏本正好包含卷七九至八〇之內容。據學者研究,文溯閣抄本《總目》抄成於乾隆四十八年四月至八月間[25],所據底本當與四十七年七月再次進呈本相去未遠,正可作為國博殘稿的參照文本,雖無法直接比較行格,但用於分析內容足矣[26]。
國博殘稿卷七九職官類、卷八〇職官類存目之重抄源於分類的調整,即原本職官一類新設官制、官箴兩小類。卷七九開首職官類小序末段原文作:「今所採錄,大抵唐宋一曹一司之舊事與箴銘訓誥之詞,亦足以裨益見聞,申明勸誡。明人所著率類州縣誌書,則等之自鄶矣。」墨筆改「箴銘」為「儆戒」,並於「訓誥之詞」下增「今釐為官制、官箴二子目,亦足以稽考掌故,激勸官方」一語,文溯閣抄本及殿本《總目》皆同改後文字。在後面提要正文的修訂中,也可見相應的調整痕跡。國博殘稿卷七九提要原本依次為《唐六典》《翰林志》《州縣提綱》《麟台故事》《官箴》《翰苑群書》《南宋館閣錄》《玉堂雜記》《宋宰輔編年錄》《百官箴》《書簾緒論》《三事忠告》《秘書(監)志》《翰林記》《殿閣詞林記》《土官底簿》,並無官制、官箴之區分,僅按照時代排序,不過館臣在修訂時重排了提要次第,在天頭以數字標識,如《唐六典》標「一」,《州縣提綱》「十六」,《翰苑群書》「四」,《南宋館閣錄》「五」,《玉堂雜記》「六」,《宋宰輔編年錄》「七」,《秘書(監)志》「八」,《翰林記》「九」,《土官底簿》「十二」,驗諸文溯閣抄本《總目》,次第完全吻合;又在部分書籍上加有刪節符號,包括《州縣提綱》《官箴》《百官箴》《書簾緒論》《三事忠告》《殿閣詞林記》六篇,其中前五篇皆見於文溯閣抄本同卷職官類官箴之屬,末一篇則改入傳記類,見國圖稿本卷五八[27]。與此類似,國博殘稿卷八〇職官類存目也採用了標數字、加省略號的修訂方式,此外,該卷末還附有館臣墨筆書寫調整分類後官箴類存目書的清單:「《牧民忠告》一卷、《官箴》一卷、《牧津》四十四卷、《明職》一卷、《仕學全書》三十五卷、《政學錄》五卷、《為政第一編》八卷、《百僚金鑒》十二卷。右職官類官箴之屬。」其中《牧津》一書原本不見於本卷,故此清單後又有另外附有《牧津》提要一篇,系自他處裁剪而來,以作為重抄時加入官箴之屬的參考。
在目前所知《總目》初次進呈稿抽換葉的遺存中,整卷替換的情況極為罕見,除國博殘稿之三卷外,僅有上圖殘稿卷一一六譜錄類存目差可當之,此卷存葉1—40[28],各提要天頭亦有重新排序之筆跡,惜未見卷末總結,恐有缺佚。如此看來,國博殘稿所保留的三整卷內容具有不可替代的研究價值。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總目》的兩次進呈確實是一部稿本的局部調適,而非兩部稿本的整體替代。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再次進呈之《總目》對於此前初次進呈舊稿的原則是能用就用,最大限度的承襲,最低限度的重抄,這樣才能保證在短短一年左右的時間內調整完畢。類似卷五〇、七九、八〇這般全卷重抄者屬於極個別現象,絶大多數是以抽換和挖改的形式,完成新舊摻雜的工作。上面所具體揭示的操作方法,當然不局限於國博殘稿,值得擴大範圍,全面比較既存諸稿本,系統地加以總結和反思。
三、從國博殘稿看《總目》兩次進呈間分類變化之根由
《總目》在目錄學史上的地位毋庸贅言,諸多新的目錄分類始創於斯。既往關於《總目》分類的研究成果數量甚伙,然真正結合《總目》本身衍變過程言之者並不多見,通過《總目》變化追尋其實際根由者則更少之又少。幸運的是,國博殘稿篇幅雖不算多,卻每每涉及重要的分類調整,正可作為探索《總目》衍變及其背後歷史情境的絕佳資料。
除了上文已經提到的卷四九試寫樣稿可能是紀事本末類史書的首次獨立集結外,國博殘稿還涉及兩個重要的分類變化。其一,卷七九、八〇之職官類下分官制、官箴二子目;其二,卷八一至八四故事類改為政書類。二者都是在《總目》兩次進呈之間完成的。
上節已較為詳細地呈現了職官類下設官制、官箴的分類變化,這裡希望追問的是,館臣緣何要在兩次進呈之間突然作出這樣一種調整?考慮到當時的實際,如此調整帶來的結果是七九、八〇兩卷舊稿盡遭廢棄,須悉數重抄,而在當時的總體安排中,整卷重抄是要極力避免的,那麼究竟是怎樣的由頭才會觸發如此大的動作?雖然館臣並未留下與此相關的直接線索,但可透過改動前後提要篇目的關鍵變化略窺端倪。
通覽國博殘稿卷七九職官類所收書籍,時間斷限始自唐而迄於明,最末一篇為《土官底簿》,全然未及清人著述。而在文溯閣抄本《總目》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全面增加了清廷官修欽定之書:官制之屬《土官底簿》後增《詞林典故》《欽定國子監志》《欽定歷代職官表》三篇,官箴之屬增《御制人臣儆心錄》一篇,其中《詞林典故》乃「乾隆九年重修翰林院落成,聖駕臨幸,賜宴賦詩,因命掌院學士鄂爾泰、張廷玉等纂輯是書,乾隆十二年告成奏進,御制序文刊行」,《欽定國子監志》《欽定歷代職官表》分別為乾隆四十三年、四十五年奉敕撰,《御制人臣儆心錄》則是順治十二年(1655)世祖皇帝御撰。這樣的改動在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再次進呈的《總目》中已經完成,直至殿本再未改更。
上述改動其實並非嚴絲合縫,了無痕跡。國博殘稿《土司底簿》提要末稱「今亦附載於職官之末焉」,是符合初次進呈稿的實際情況的,但文溯閣抄本《總目》在分設子目、增寫本朝著述後,《土司底簿》提要一無改更,仍稱其為「職官之末」,顯與文本實際相悖,幫助四十七年第二次進呈乃至四十八年文溯閣抄成時仍保留此馬腳。逮至殿本《總目》,此句被改作「今亦附載於明代職官之末焉」[29],增添「明代」二字試圖彌合時序次第之矛盾,然而經此改動後依舊不無罅隙:初稿職官類未分子目,故稱「職官之末」,而後來既分官制、官箴二目,則當改作「明代官制之末」方與事實相合。
綜上可知,職官類分為官制、官箴兩子目與卷七九、八〇的全部重抄,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容納清朝官修欽定之書。無獨有偶,卷八一至八四從故事類到政書類的衍變,亦與此類書籍關聯緊密,且問題更為典型,只不過既往研究未予充分重視。
《四庫全書》為專記制度之書新設政書一類,代替了自《隋書•經籍志》以來的故事類,被看作目錄學史上的一次重大進步。關於這一變化的緣起,殿本《總目》政書類小序雲:
志藝文者有「故事」一類,其間祖宗創法,奕葉慎守者,是為一朝之故事;後鑒前師,與時損益者,是為前代之故事。史家著錄,大抵前代事也。隋志載《漢武故事》,濫及稗官;唐志載《魏文貞故事》,橫牽家傳。循名誤列,義例殊乖。今總核遺文,惟以國政朝章六官所職者,入於斯類,以符《周官》故府之遺。至儀注、條格,舊皆別出,然均為成憲,義可同歸。唯我皇上製作日新,垂謨冊府,業已恭登新笈,未可仍襲舊名。考錢溥《祕閣書目》有「政書」一類,謹據以標目,見綜括古今之意焉。[30]
此段開首將「故事」分為兩類,一為本朝祖宗之故事,二為前代資鑒之故事,而史家著錄多為後者,又稱隋唐志書所載有名為故事實為稗官家傳之書,進而點明本書所收錄之範圍為「國政朝章六官所職」。對此,王菡認為四庫館臣是為了避免重蹈《漢武故事》這類「循名誤列,義例殊乖」的舊轍,故另以「政書」標目[31]。張固也則指出故事類的內涵唐宋間存在明顯變化,前期作為法典及法典之外的故事,記載朝政制度事例,兼具雜史、傳記性質;後期自南宋開始轉向更加明確的典章制度體史書,對明清故事類的發展産生極大影響,也開始了其自身走向消亡的進程。《總目》政書類並非如其序文所說從故事類發展而來,而是完全廢棄了以隋唐史志為代表的傳記傳統的故事類,將其書改入雜史、傳記等類,而另外創建了一個新的政書類[32]。
上述研究似未注意到國博殘稿中的相關內容[33],故而希望從學術積累的內在邏輯去解釋這一變化,並將其描述成理所當然甚至是早已注定的線性脈絡。然而,事實情況並非如此。檢該稿卷八一至八四元數皆題「故事類」,墨筆改為「政書類」,卷八一開首故事類小序原文曰:
(1)故事有二,祖宗創法,奕葉慎守,是為一朝之故事;後鑒前師,與時損益,或因或革,利弊具陳,是為前代之故事。史家著錄,大抵前代事也。(2)隋志所載,才以《漢武故事》《西京雜記》濫及稗官,《八王故事》今雖未見其書,據《世說新語》注所引,直傳記耳。唐志載《魏文貞故事》之類,宋志載尉遲偓《中朝故事》之類,均循名誤採,不核本書,更如《樹萱錄》之入種植矣。(3)今總核遺文,惟以國政朝章六官所職者,入於斯類,以符《周官》故府之遺。至儀注、條格,舊皆別出,然均為成憲,義可同歸。(4)政典禮經,古原一理,後世失其本意,歧為多途,非先王製作之義也。
此篇小序的原文最直觀地展現出乾隆四十六年二月《總目》初次進呈時館臣關於故事類的認識,其中絲毫不見「政書」字樣;其上多有朱色粗筆刪塗標記,而並無具體改動意見,似謂整篇皆需替換,亦合時人標識廢稿之習慣,反映了兩次進呈間館臣的態度,是研究從故事到政書變化最為關鍵的史料。黃燕生曾將此段與上引殿本政書類小序對比後指出,館臣的努力是立下標準,明確收書範圍,認為故事有二,一為前代典章舊事,二為名標「故事」,實為稗官雜說,今所著錄皆為國政朝章六官所職;大約覺得僅在類序中闡述還不足以幫助其性質,有名實不副之嫌,於是在定稿時徑改為政書類。如此分析誤解了「故事有二」的確切所指,也未能點出問題的癥結。
為便論述,茲將國博殘稿上引文字分為四段,逐一與殿本比較,(1)除將「故事有二」變通為「志藝文者有‘故事’一類」外,一仍其舊;(2)在基本維持原意的情況下,刪削事 例,簡約文字;(3)是全部襲用舊文;唯有(4)改動最大,從「政典禮經,古原一理」雲雲,變成:「唯我皇上製作日新,垂謨冊府,業已恭登新笈,未可仍襲舊名。考錢溥《祕閣書目》有‘政書’一類,謹據以標目,見綜括古今之意焉。」個中差異再明白不過地展現出之所以會有從故事到類書類的變化,是因為「我皇上製作日新」,舊名「故事」難以「綜括古今」,這才摘 取《祕閣書目》「政書」一名據以標目。
小序的開宗明義在《總目》所收書目的變化中也能得到充分印證,改為政書類後著錄之書較此前故事類最大的區別正在於清朝官修欽定之書的有無。惜二次進呈稿相關卷帙皆不存,而文溯閣抄本卷八一亦已亡佚,可資直接比對著僅卷八二。該卷內政書類典禮之屬,較國博殘稿卷八二故事類典禮之屬多《萬壽盛典》《欽定大清通禮》《南巡盛典》《欽定皇朝禮器圖式》《國朝宮史》《欽定滿洲祭神祭天典禮》六部官書,當反映出乾隆四十七年第二次進呈本的面貌,後出之殿本又較文溯閣抄本多《八旬萬壽盛典》一篇,蓋因該書乾隆五十四年始撰,五十七年十月告成,很晚方入《總目》;此外,文溯閣抄本於邦計之屬增《欽定康濟錄》一部,軍政之屬增《八旗通志初集》一部,法令之屬增《大清律例》一部,考工之屬(國博殘稿作營建之屬)增《欽定武英殿聚珍版程序》一部,皆清廷敕修之書,殿本《總目》全同,蓋因這些官書之始撰年代皆在四十七年七月《總目》再次進呈之前,故當時皆已著錄,後來更無增益。由此,我們可以在文溯閣抄本卷八一缺佚的情況下,根據殿本《總目》與國博殘稿的比對結果及諸書始撰時間,大致推定兩次進呈稿通制之屬著錄書籍的變化。殿本卷八一政書類通制之屬較國博殘稿增《欽定大清會典》《欽定大清會典則例》《欽定續文獻通考》《欽定皇朝文獻通考》《欽定續通典》《欽定皇朝通典》《欽定皇朝通志》七部,此七書始撰皆遠在四庫開館之前,至乾隆四十七年多已成書,少量未告竣者亦規模初就,《總目》再次進呈時當已著錄。要之,從初次進呈時的故事類到再次進呈時的政書類,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即在於如何安置頗具規模的本朝官書[34]。
綜上分析,乾隆四十六年至四十七年間《總目》分類的變化,無論是職官類分設子目,還是將故事改為政書類,均與館臣需要安置本朝欽定官修之書有莫大淵源。那麼,為何此時館臣會突然面臨這樣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四庫纂修檔案中保留了關鍵的線索。《總目》初稿進呈後不久,乾隆四十六年二月十三日上諭曰:
據《四庫全書》總裁奏進所辦《總目提要》內,請於經、史、子、集各部,冠以聖義、聖謨等六門,恭載列聖欽定諸書及朕御制、御批各種。所擬殊屬紛繁。從前開館之初,曾經降旨,以《四庫全書》內惟集部應以本朝御制詩文集冠首,至經、史、子三部,仍照例編次,不必全以本朝官書為首。今若於每部內又特標聖義諸名目,雖為尊崇起見,未免又多增義例。朕意如列聖御纂諸經列於各本經諸家之前,《御批通鑒綱目》等書列於各家編年諸書之前,五朝聖訓、硃批諭旨、方略等書列於詔令諸門之前,《御注道德經》列於各家所注《道德經》之前,其他以類仿照編次,俾尊崇之義與編纂之體並行不悖。[35]
可知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進呈的《總目提要》中曾提及擬將「列聖欽定諸書」與高宗御制、御批者分別冠於四部之首,標以聖義、聖謨等六門;從上圖、國圖、台圖殘稿的實際看,各部開首並無此類標目書籍,與天圖、國圖本一致,則可推斷《總目》初次進呈稿中很可能尚未收錄欽定之書,館臣只是提出一種處理傾向,留待聖裁。結果高宗認為此義例「殊屬紛繁」,且與四庫開館之初旨意相左,提出應將欽定書籍由館臣所擬經、史、子、集各部之首改入各具體門類,冠歷代著述之首。不過僅僅兩天後,高宗就改變了主意,又下諭旨稱:
昨據《四庫全書》總裁奏進《總目》,請於經、史、子、集各部,冠以聖義、聖謨等六門。業經降旨,令將列朝御纂、御批、御制各書,分列各家著撰之前,不必特標名目,並令將卷首所錄御題四庫諸書詩文撤出,分列御制詩文各集之前,所以示大公也。朕一再思維,《四庫全書》之輯,廣搜博採,薈萃羣書,用以昭垂久遠,公之天下萬世。如經部易類,以《子夏易傳》冠首,實為說易家最古之書,允宜弁冕羲經。若以欽定諸書列於各代之前,雖為纂修諸臣尊崇本朝起見,而於編排體例究屬未協。況經、史、子、集各部內,尚有前代帝王論著,以本朝欽定各書冠之,亦有未合。在編輯諸臣,自不敢輕議及此,朕則筆削權衡,務求精當,使綱舉目張,體裁醇備,足為萬世法程。即後之好為論辨者,亦無從置議,方為盡善。所有《四庫全書》經、史、子、集各部,俱著各按撰述人代先後,依次編纂。至我朝欽定各書,仍各按門目,分冠本朝著錄諸家之上,則體例精嚴,而名義亦秩然不紊,稱朕折中詳慎之至意。[36]
其中稱前日「將列朝御纂、御批、御制各書,分列各家著撰之前,不必特標名目」的意見,「於編排體例究屬未協」,當將欽定之書各按門目,由歷代之首改置於本朝著述之首。十六日,大學士三寶等上奏,稱高宗此諭「權衡精當,至公至平,洵足昭垂久遠,為萬世法程」[37]。兩道上諭反映出「纂修諸臣尊崇本朝」的意圖與高宗「昭垂久遠,公之天下萬世」的標榜存在張力,結果自然唯上意是從。只不過如此一來,怎樣措置數量龐大、本擬集中放在各部之首的本朝官書,就成了負責修訂的館臣所不得不面對的最大難題,這才是本文所論《總目》兩次進呈間分類變化的歷史情境和主要原因。
明悉這一現實背景,再來回看既往關於《總目》目錄分類開創性意義的討論,自然會有別樣的理解。諸多被看作學術內部自然而然、天經地義的變化,其實可能只是館臣面臨現實問題時的權宜因應,具有相當的偶然性。譬如《四庫全書》中紀事本末的獨立成類,自此史體三分,被作為史學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節點,其實不過是館臣為安置官修方略、紀略而對「紀事本末」範疇加以泛化、曲解的結果[38]。具體到本節所論,職官類下設官制、官箴二子目,恐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倘若依舊不作區分,全照時代為序,則據聖諭增入的《詞林典故》《欽定國子監志》《欽定歷代職官表》等清廷官書不得不通殿於全卷之末,甚至在記載宋明州縣雜制諸書之後,顯然與「尊崇本朝」之旨相去太遠;從故事到政書,目的在於囊括古今,收納本朝政典,然館臣摘取《祕閣書目》「政書」之名,全然不顧其本抄自《文淵閣書目》,更不知明代如《寶文堂書目》等亦有此名,對於明人政書的內涵(職官之書,甚至特指地方政務之書)未遑深究,而僅借其名目,抓來就用,恐怕談不上什麼深思熟慮的結果。由此看來,我們對於《總目》分類變化的理解,其實也需要一個「祛魅」的過程。學術流變所依託的情境是現實的而非理想的,其背後的邏輯是實然的而非應然的,甚至往往是溢出學術本體範疇之外的,這或許是從歷史學的視角觀察《總目》的重要啓示,也是賦予文獻學以歷史學意義的緣由所在。
本文原刊《文史》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