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基及其《宦海聞見錄》初研
張祖基及其《宦海聞見錄》初研
鄭小悠
摘要
上海圖書館藏抄本《宦海聞見錄》是一部記錄清朝嘉道年間官場百態的筆記類文獻,具有重要史料價值。因其僅存殘本,作者闕如,題名著錄有誤,而湮沒無聞,未被學界利用。經考證得知,該書作者名張祖基,直隸滄州人,歷任山東、浙江兩省知縣,具有豐富的地方行政經驗,尤其精於讞獄。該書所記系作者一生宦海聞見,諸事皆有所本,是「嘉道中衰」的官場鏡像。作為一名畢生沈淪下僚的能吏,作者以基層官員視角表達對王朝政治的看法,剖陳與上司同僚的互動,整部著作將強烈的個人色彩寓於時代大勢之中,是微觀史研究的經典史料。
關鍵詞:《宦海聞見錄》 張祖基 史料價值
筆記類文獻因其內容蕪雜瑣碎,來源虛實難辨,常被冠以稗官野史之名,在傳統史料的等次裡排名較後。至於清史研究領域,由於檔案文書、日記信札等被認為更貼近原始形態的一手史料得到大規模保存,傳統史料的主導地位和重要性已遭到嚴峻挑戰,更遑論其中之等而下者。研究者即便願意使用筆記類文獻,也往往將其視作「打補丁」的碎布頭,填充大塊文章的邏輯細節,而較少對文獻本身做主體性研究。
事實上,筆記類文獻包羅萬象,良莠參差,其雜亂不經者固有,而可圈可點者亦多。今見上海圖書館所藏《宦海聞見錄》抄本兩冊,雖系殘書,卻對清嘉慶、道光兩朝政治史、法制史、財政史、地方社會史研究多有補裨。惟其作者闕如,題名著錄有誤,而未為學界所知。特撰此文揭示,以饗同道。
一、基本信息辨正
該書書衣題名為《宦海聞見錄》,無著者,無印章,亦無序跋及相關提示性文字。書係抄本,存兩冊(近六萬字),正楷書寫,間有小字眉批。無格,每半葉九行,行二十字。避「玄」「弘」二字諱,改用「元」「宏」。
該書現藏上海圖書館(索書號:546223-24),然館藏目錄將題名項誤作《宦海見聞錄》,《中國古籍總目》收錄時亦循其誤。大型影印叢書《稀見清代四部輯刊》(經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5年)將此書收入其中,列在第八輯第61冊,但未注明館藏信息。因叢書主編及編委等多係台灣地區學者,原書又以作者信息缺失及題名著錄偏差而難於搜檢,易造成藏書之所在我國台灣地區的錯誤印象,在此特加說明。
上海圖書館電子目錄未標明該書的存卷(冊)情況,卡片目錄則別注「存第二、第四冊」一句。覆核原書,兩冊題名下分別寫有「卷二」「卷四」字樣,內文則無卷次標識。書用筆記體式,分篇而記,每篇均有題目。「卷二」冊首篇無頭有尾、末篇有頭無尾,顯有前後冊相接。「卷四」冊首篇無頭有尾而末篇完整,系有前冊而無後冊。可知該書全本應未分卷,只以葉數相當為原則,分為四冊裝訂,以致同一篇目內容被前後切割,分置異冊。書係殘本,現存者為第二冊和第四冊。
《稀見清代四部輯刊》在影印該書時,不但將原書題名下方「卷二」「卷四」字樣截去,更刻意未印內容不完整的前冊首篇、末篇和後冊首篇(缺漏內容達十八葉之多),使其以殘本佯呈全本樣貌,大失古籍整理揭示之本意。特別是後冊首篇,所記為道光初年清軍平定回部張格爾叛亂的重大軍事行動,史料價值頗高,篇幅亦長,僅因標題及開頭內容缺失就將其刪去不印,未免太草率。讀者若不能查核原書,則極易被誤導。
再者,影印本刪改前冊末條時,額外多刪一頁。即:原書前冊最後三篇依次為《送忤逆》《朱撫軍》《李方伯》,其中《送忤逆》《朱撫軍》二篇內容完整,《李方伯》篇只存頭三行。影印本不但將《李方伯》篇盡行刪去,又誤刪載有「朱撫軍」篇題的書葉。造成讀者閱讀時,直以《送忤逆》篇為本冊末篇,且內容上混雜本篇前四行與《朱撫軍》篇後五行於一處,文理全不通順。原書《送忤逆》篇作:
陳簡亭撫東,遇以錢漕控官者,立劾之,決可操券,故名之曰「送忤逆」。甚其詞耳,乃竟實有其事。歷城孝廉周東木震甲,博洽敏給,為太康令,頗廉謹。閱數月,忽不懌,曰:「作好官沒錢用!」則苞苴公行,恣意吞噬。閱數月,忽曰:「外間必有詈我者!」則又懷清履潔。於貪廉互用,民無從施。月旦,太夫人壽。邑紳入祝,太夫人立受之。周謂當答拜,於眾紳前面斥之,太夫人掩泣失聲。邑紳控諸撫軍,曰:「周縣令,太民父母也。周縣令不能自孝其父母,太民亦不能孝縣令。」請別調。用此引疾歸。病痊再起,姚祖同為豫撫,奏改教職,時已加知州銜。
上海圖書館藏抄本《送忤逆》篇
原書《朱撫軍》篇作:
嘉慶八年,教匪平,軍需報銷數千萬。朱撫軍勳時為西安守,獨當數百萬。上命初鵬齡、那彥成廉其事。將至陝,發鐵鍊,用刑部大堂印票逮朱至。朱不跪,初曰:「爾亦自惜其首乎?」朱曰:「大人此來固為軍需也。卑府果冒銷,誰自惜其首?大人未必允其留。卑府不冒銷,誰不惜其首?大人豈能決之去?」初語塞,勾稽數月,苦無端緒,以並無浮冒奏。是役也,部費幾二百萬金,則所報銷可知已。
上海圖書館藏抄本《朱撫軍》篇
影印本將以上划線文字連成「一篇」,其錯謬之顯著可見一斑。
二、作者考實
1.文獻足徵
《宦海聞見錄》係殘本,目下遺存的兩冊中,共有長短不一的文章八十九篇,其中前冊五十三篇,後冊三十六篇。各篇所記或大小官吏之行止,或軍國大事之始末,或疑獄要案之內情,或國計民生之策對,俱系作者「宦海聞見」。《中國古籍總目》將其置於子部小說類,大非所宜,應與昭槤《嘯亭雜錄》、趙翼《檐曝雜記》等併入子部雜家類為妥。
該書作者佚名,故在辨明其基本信息後的首要任務即是確認作者身份。
原書中既無鈐印、序跋,欲考證作者,只能從內容入手。所幸作者在行文中幾次以第一人稱提及自己的政務活動與社會關係,再結合方志、檔案等史料,其姓名、身份、仕宦履歷,即能被大致勾勒出來。
行文中有作者本人信息浮現的篇目包括《泰安鳥槍案》《陳方伯》《策方伯》《富總戎》《葉仲田》《鄒氏案》《黃彭年》《開化供看不符案》《西安自縊案》《勞心怛怛案》《嶧縣張五》《區田說》《加賦》《言利》《盧應翔案》。綜合全書內容,特別是這些重點篇目透露的信息可得出以下認識:
首先,作者在官場的主要活動時間是嘉慶和道光中前期,全書出現的最晚時間節點在道光十七年(1837),即後冊最末篇「盧應翔案」結案年份。不過,該書編排並非按照時間順序。全書大部分篇目均為記人敘事,多以某官、某案、某事為題,後冊二十二篇至三十五篇則改用策論形式,探討財政、軍政、工程等國家大政,如《漕糧議》《海運議》《戎政》《海塘》等等。惟將《盧應翔案》置於十四篇策論之後,顯係另外添入。
第二,作者的仕宦活動在山東、浙江二省。現存篇目中,除少量記載軍國大事如張格爾叛亂,重臣名將如阿桂、福康安,影響廣泛的欽案如侯際清案之外,其餘涉及督撫以下人物,並地方性疑獄內情者,多數與山東、浙江兩省有關。其中山東人、事多在嘉慶年間,浙江人、事多在道光年間。與兩地均無關係者,則或地緣接近,或有特殊機緣而為作者所悉。
再從具體篇目上看,作者嘉慶年間嘗以候補知縣身份在山東省會濟南「需次」,並受委於本省審局—即嘉慶五年(1800)起由濟南知府牽頭的,專門審理全省疑獄大案,特別是京控欽案的發審局。是以作者官職雖然不高,卻具有豐富的讞獄問刑經驗,且消息靈通,對全省要案情由和官場人事動向多所掌握。此外,他在山東布政使策丹任職期內曾被短期委署為登州府榮成知縣,在浙時又曾任職於衢州府境內。
第三,作者的家鄉在直隸東南部,很可能是滄州、天津左近州縣人士。《陳方伯》篇提到:「陳以省垣需次者眾,乃分發詣各府,余得曹州。余家去曹七百餘里,去武定百餘里,乃浼張溟洲為緩頰,以武易曹。」武定府在山東北部,向北與直隸所轄河間、天津二府接壤,而曹州在省內西南端,靠近河南。按此一句地理位置描述,知作者家鄉應在與武定府毗鄰的直隸東南地區,為離家近便,故作「以武易曹」之想。又《葉廉訪》篇提到:「仲田先生幼與先君共筆研,為莫逆交,余需次在東,仲田以事至濟南,與先君晤。」仲田即葉汝芝,是嘉道間循吏,嘉慶初年在山東為官,後官至浙江按察使。葉是直隸滄州人,作者父親幼年與其「共筆研,為莫逆交」,當以同鄉近鄰可能性最大,抑或左近州縣共投名師,故其籍貫範圍可擴展至天津府境內。清代官場特重鄉誼,書中提及最多,又得作者極力幫襯的濟南審局同僚周承寬係直隸天津縣人,亦可視為作者籍貫的旁證。
第四,作者是嘉慶六年(1801)貢生。《區田說》篇有眉批提到:「右李金瀾《區田說》,薈萃群言,可謂詳且盡矣。顧古書質奧難讀,且詞重義復,頗難領會。余不揣固陋,輒集眾說之簡明易曉者,刊以問世焉。金瀾名遇孫,嘉興人,余辛酉同年也。博學好古,著述甚富。」李遇孫是嘉道間著名學者、金石學家,《清史列傳》並嘉興府、縣各志均有傳,記為嘉慶辛酉(六年)優貢生。清代各色貢生中,惟優貢、拔貢可以通過進京朝考而選官授職,稱為「同年」。嘉慶六年亦係各省推薦拔貢生之年,故作者應是以知縣分發山東候缺的直隸優貢生或拔貢生。
第五,作者的常用字號為「念哉」。書中《加賦》《言利》兩篇均有眉批,係轉錄李遇孫評論。其結束語一作:「安得當國如念哉者請而行之,國之福也,民之幸也。」另一作:「未知念哉先生以為如何?」按照當時友人間稱謂習慣,念哉應係作者的表字或別號。
綜合以上信息,查核道光以後編纂的直隸、山東、浙江三省方志,得張祖基(又作張祖璂)一人,與書中透露出的作者信息基本相符。其中介紹較全面者,出自《〔光緒〕重修天津府志》和《〔民國〕滄縣誌》的人物傳記。前者記為:
張祖璂,字念哉,嘉慶六年拔貢,官浙江寧波府同知。為政務實,公餘手不釋卷。著有《備忘集》《養心編》《區田圖說》《學制彙存》《幻海聞見錄》《救災紀略》《海壖雜記》《還淳於役日記》《守拙堂詩文集》。
後者記為:
張祖基,字念齋,先世自灤州遷滄之張古風莊。祖基幼英敏,成童即入庠。嘉慶六年選拔貢生,朝考二等,以知縣用。發浙江,以親老改山東。歷任榮成、黃縣、濟陽,所至有聲。樂育人才,精於藻鑒,山西巡撫梁萼涵,其所取士也。丁憂服闕,至浙,補常山。縣民多爭山興訟,祖基親為履勘,狡黠者弗敢逞。調署麗水,歲飢,請平糶,文出即開倉,民賴以濟。調烏程,升寧波府石浦同知。未抵任,以疾卒。祖基邃於性理之學,嘗曰:「人生當著績旂常,否則興利除弊有裨於世。若皆不能得,即當窮經研史,繼往哲,開來學。促促常途,何堪壽世。」則其志可知也。
《滄縣誌》所記字「念齋」,雖與府志及李遇孫所言「念哉」有別,然極接近,亦是古籍中的常見情況,且縣誌後卷中再次提及此人,即記其字作「念哉」,並補充了他別號敬軒的信息。
至於作者本名祖璂,抑或祖基,考諸史料,說法各異。方志中山東各志如《榮成縣誌》《黃縣誌》《登州府志》作祖璂,浙江各志如《常山縣誌》《湖州府志》《杭州府志》作祖基。從檔案史料看,道光四年(1824)吏部奏請以其署理常山知縣的題本尚作祖璂,而六年十月浙江巡撫程含章因其生病難以供職,奏請回籍調養的題本則寫作祖基,此後檔案均作祖基不變。可知作者在道光四至六年間有改名之舉,故其家鄉和前後歷任之地方誌的記載不同,應系用舊用新之別。
2.知人論世
根據作者姓名,檢其身後碑傳墓誌,知有馮桂芬所作《浙江石浦同知張君墓誌銘》(以下簡稱《墓誌》)、陸心源《書張念哉大令遺事》,另外《國朝滄州詩鈔》中有卓秉恬「張公墓誌」字樣,當系馮桂芬所代者。研讀其墓誌,結合上諭、題本、奏折等歷史檔案,作者的生平信息與仕宦經歷,即可被大致勾勒出來。
其人初名張祖璂,後改祖基(以下均稱祖基),字念哉,號敬軒,又號小岩,直隸天津府滄州張古風莊人。父名元塏,母劉氏。父祖均有秀才功名。祖基出生於乾隆四十六年(1781),十六歲補為生員,嘉慶六年(1801)被本省推選為拔貢生,七年七月朝考二等第四名引見,以知縣試用。起先簽分浙江,因親老告近,改掣山東,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到濟南候補。嘉慶年間並未補得實缺,故無題奏、引見等檔案信息,履歷也難以復原。從《宦海聞見錄》和方志的只言片語中可以看出,在山東期間,他主要作為發審局成員,接受濟南知府委派,臨時審理到省刑案。此外,嘉慶九年、十三年,曾分別署理過榮成、黃縣兩縣知縣,時間均在一年以內。《墓誌》中提及他還曾署理濟陽知縣,或因署理時間更短,而未見於《濟陽縣誌》及《縉紳錄》記載。
按照清代制度,拔貢分發外省試用知縣,兩年後即有實授資格,但在嘉慶十八年以前,其班次並無一定之規,可聽各省督撫於升調所遺缺內酌量題署。嘉慶年間官多缺少的矛盾已經十分突出,山東官場腐敗成風,撫藩大員任人唯親更甚於他省,是以祖基雖有循名,又久在發審局要津,在省多年卻未候得實缺。道光朝檔案稱他「試用期滿,告病回籍,旋即丁憂」,《墓誌》則記為「尋歸養,家居十餘年,既連丁內外艱」,即因迭遭父母之喪而守制多年。根據檔案記載,張祖基於道光二年(1822)服滿後赴浙江候缺,倒推其告病離開山東官場的時間,當在嘉慶十七年以前。
《〔民國〕滄縣誌》「軼聞」部分繪聲繪色地描述了張祖基在山東官場的得意之狀:
(祖基)生而穎異,讀書有一目十行之資,為文超逸,吟詩警辟。年十六入泮,十八得辛酉科拔貢,赴京朝考,閱卷者奇其才。以知縣用,分發山東。撫憲見而稚之,派法審處,研究法律,數月後片言折獄,老吏不及。撫憲喜曰:「可以仕矣。」適黃縣缺出,令其到任,舉凡民間利弊,無不興革。至於聽訟,是非曲直立刻處斷,以故有張青天之稱。後升浙江寧波府同知。
事實上,祖基雖然才守兼優,又善於斷獄,但在黃縣不過臨時委署,任職數月而已,實難有興革利弊、處斷大案舉措。縣誌所載,是對鄉賢例行的溢美之詞,不盡實有其事。
《宦海聞見錄》之《泰安鳥槍案》一篇提到,濟南發審局舊僚周承寬因為審理欽案錯擬罪名,朝中又無人幫襯,即將成為眾多高級官員的替罪羊。張祖基為他出主意、改親供,乃脫去遣戍重罪。行文中稱:「厚田(引者按,周承寬字)親供本出孫良炳手,余以戊寅至東,厚田持示余。」戊寅即嘉慶二十三年,而泰安案奏結在嘉慶二十四年秋冬,可知張祖基此次在濟南居住時間較長,恰好幫同鄉老友解決了麻煩。《勞心怛怛案》篇中又有「余適遊歷下,寓歷署中,委員輩乃以全卷畀余,俾細閱之,請定斷」之說。此篇無明確時間指向,但能以歷城縣署為寓所,又得到現任審局委員信賴,足見其舊僚交誼尚在,或與《泰安鳥槍案》時間重合。可見張祖基初入仕途雖不順利,但在鄉居的十餘年間,亦曾前往濟南參與省內公務,是仍作銷假候缺之想,可惜因為「連丁內外艱」,使其再度踏入官場的時間拖延至道光年間。
因為雙親均已亡故,道光二年復出的張祖基不必再考慮就近養親問題,故而「赴原掣浙江試用」。在杭州候缺近兩年後,道光四年七月,浙江巡撫帥承瀛將其題署為衢州府常山縣知縣,次年五月奉文任事。在署理常山縣任內,他將自己的名字從祖璂改為祖基,可惜官運依然不佳,才過了一年多,就「染患暑熱,腹瀉頭暈,兼之怔忡,舊病一並舉發,精神恍惚,難以支持」,再度請求卸任回籍,隨即獲得准允。
道光十二年三月,五十三歲的張祖基病體痊癒第三次進入官場,仍到浙江候補。十四年坐補原缺,再次題署常山縣知縣,一年後實授。這是他人生中第一次獲得知縣實缺。道光十五年十一月經浙江巡撫奏請,張祖基被調補到更加繁劇的湖州府烏程縣任職,任內又一度署理杭州府仁和縣,成為全省的「首縣」。十九年,升補寧波府石浦同知。可惜當年十月初五日,「已准部覆,尚未給咨引見」時因肝病復發,在烏程縣衙內去世,終年五十九歲。
張祖基早運甚佳,十六歲入庠,二十歲即憑借拔貢這樣的「士子進身捷徑」,以知縣試用。他懷有「人生當著績旂常,否則興利除弊有裨於世」的志向,又有「案無留牘,人無冤抑,吏不敢為奸」的才幹,可惜父母年邁、自身羸弱,常年丁憂、告病,又因為在血緣、地緣、學緣等方面缺乏援奧,未得當道提挈,是以踉蹌至五十六歲才實授知縣,待仕途稍有起色,就因病溘逝。家人在上報他病逝情形時提到:「緣家長體質素弱,向有肝氣病證。道光十九年夏秋,復感暑熱,驟患紅痢。時因天雨連朝,出外祈禱,又以田稻被水,周歷四鄉履勘。十月初一日回署,痢即大劇,肝氣復發。初五日,交送烏程縣印,不意是日肝逆氣厥,醫藥罔效,即於亥刻身故。」其勤政與病弱均可概見。
張祖基畢生沈淪下僚,鬱鬱不得售其才,故《宦海聞見錄》一書行文犀利老辣,於當道顯官多作鄙薄之辭。特別是對旗下顢頇之輩、世宦庸沓之子、夤緣攀附之流,出語格外尖刻。如諷濟南知府、大學士勒保族弟凝圖:「疑團者,凝圖也,以字形相類,故謬呼之以為笑。凝為勒相國保族弟,守登州、調濟南。初至濟南,升大堂,諭吏役作猥褻語。」嘲山東布政使、名臣陳宏謀之侄陳鐘琛:「陳紫岱,廣西臨桂人,榕門相國猶子也,長厚乏風骨,由縣令洊方伯。金蘭溪司東臬,頗凌之,藩庫出納,金必預聞焉。陳以省垣需次者眾,乃分發詣各府……金蘭溪揚言曰:‘方伯謂省中人眾耶?吾方嫌其寡,而欲調分府者歸省。’眾聞之,益不往,陳亦無如何。」譏和珅走卒、歷城知縣熊官梅:「忽聞和相得罪,伊(江阿)大沮,熊亦喪魄。或謂熊懼罪,特赴藩署稟謁,由大門至賓館,凡便液八九次雲。」
又因出身拔貢,不及起家兩榜者在朝中廣有座師同年,可以聲氣相通,是以對於那些政事荒疏又自命不凡的科甲高第,張祖基也常常不留情面,如揶揄巡撫鐵保:「鐵冶亭保,滿洲人,以進士入翰林,工詩善書,高自期許,詡有古大臣風。顧於吏事頗不習,每以細故入章奏,至不可收拾,始扼腕嘆無策。」哂笑歷城知縣劉加封:「劉松卿,陝西咸寧人,由詞林外謫朝城令,調歷城。恃才傲物,睥睨一時……嗣孔傳標事起,劉奉委赴曲阜查辦。乘肩輿入東華門,穿西華門而出,劉所歷乃天子步行處也。聖公劾之,落職。眾笑,相謂曰:『我輩何足道?孔夫子乃能當松卿看不起耳。』」不屑於大學者、山東布政使孫星衍,責其:「嘉慶癸酉林清之變,賊聚曹、滑間,孫遺書曹守,丐牡丹數本。有句雲:‘山居不省干戈事,猶向曹南乞牡丹。’嗚呼!此乾坤何等時,而可不省也哉?」
張祖基對科舉成功者最反感的捐納買官問題,則持寬容鼓勵態度,聲言:「開捐,弊政也。吾謂善用之,則開捐未嘗非善政……如存不足用,或足用而無余,似可勸令富民向義捐輸,量其多寡,授之以官。在彼慷慨解囊,非以相市;而朝廷嘉其向義,優以相酬。」這種毫不避嫌的實用主義態度,與擅長佔據道德制高點的主流官僚士大夫絕然相左。
張祖基於仕途雖未顯達,但富於著述。道光後期刊刻的《國朝滄州詩鈔》載其著作有:《守拙堂詩文集》《備忘集》《養心編》《區田圖說》《學制彙存》《幻海聞見錄》《救災紀略》《海壖雜記》《還淳於役日記》,共九種。所謂《幻海聞見錄》者,應該就是這部《宦海聞見錄》。又《宦海聞見錄》後冊第二十四篇《區田說》文末提到:「右李金瀾《區田說》……質奧難讀,且詞重義復,頗難領會。余不揣固陋,輒集眾說之簡明易曉者,刊以問世焉。」可與《區田圖說》一書相對應。《〔民國〕滄縣誌》將《還淳於役日記》記作孫有德著,縣誌成書時間較《國朝滄州詩鈔》而晚,故仍以《詩鈔》所記更為可信。此外還提到,張祖基有蒞任所判奇案集數冊,惜散失無從搜尋。祖基著作雖多,卻未能付之梨棗,即便存世,大約也只有稿抄本。除殘存的兩冊《宦海聞見錄》抄本外,其餘作品未見著錄於重要古籍目錄,流傳遞藏情況也乏記載。這可能與他的後代聲名、官職均不顯赫,家中又無余資有關。
三、價值初探
1.「見」與「聞」的可信性考察
有學者化用公羊學三世說,即「所見」「所聞」「所傳聞」的標準,對筆記類史料的內容做可靠性判斷。其中以作者親歷之事可靠性最強,親聞者次之,而時空相隔較遠,口耳相襲、不知本源的「傳聞」者最次。《宦海聞見錄》記載了不少作者親見之人、親辦之案,剔除由主觀好惡產生的價值判斷,其事實層面的敘述大體可信。
除親見外,書中還記有作者宦途「所聞」之事。張祖基嘉慶七年(1802)底到濟南府候缺,最遲在嘉慶十七年即告病還鄉,但其所記山東官場人、事之歷歷如繪者,向上可溯及嘉慶元年,向下則至嘉慶末、道光初。這些內容自然不是他親歷親見,而是經同官舊僚談論轉述所得。此外,書中記有一些軍國大事、名臣行止、重案要案,與張祖基本人仕宦履歷關係不大,相關內容或閱自邸鈔,或得自僚友,都在「所聞」範疇。如末篇所載盧應翔案發生在廣東,與張祖基的活動範圍相去甚遠,他之所以能詳述始末,甚至談及內幕,蓋因該案主審官之一、廣州知府潘尚楫(號麗槎)前在山東任職,是他的同僚至友。這些「所聞」之事,記述的準確性雖不及「所見」,但與其他文獻、檔案對看,或做史源上的探究、或做歷史敘事的分析,或做信息傳播的考察,都自有其獨特價值。
書中《泰安鳥槍案》一篇,即表現了「所見」與「所聞」間記述準確性的顯著差異。該案發生在嘉慶二十年五月,起因是泰安巨富徐文誥家深夜遭強盜劫掠,混亂中徐家一名雇工身中鳥槍而亡,知縣汪汝弼及覆審各官均稱死者為文誥所持鳥槍所傷,徐家兩度京控,幾番跌宕,延至嘉慶二十四年底方告結案。這是一樁震動御座,翻異後牽連十餘名大小官員的欽案,不但相應的題奏檔案保存完整,山東布政使幕友包世臣、翰林院編修郭尚先,以及對山東官場格外熟悉的張祖基都從各自視角系統闡釋,將該案始末立體呈現在研究者面前。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宦海聞見錄》對該案情節的描述、諸多審官的是非,與最終朝廷定讞的結論以及包、郭等人觀點,均不相同。他認為案發時強盜與事主一齊開槍,死者是兩面中彈傷重而亡,之所以全案翻異,只認定強盜放槍殺人,是礙於皇帝的嚴旨壓力,以及山東官場的派系之爭。至於包世臣筆下正邪分明的按察使溫承惠與巡撫程國仁,在張祖基文中則顯得界限含混。他在《程中丞》篇中盛贊程國仁「清介和平,罕有其匹」,在本案中則有強調溫承惠自恃吏乾,氣凌上司的意味。
事實上,泰安案發時張祖基已經去職,只是他的同鄉郭志青、周承寬,舊同事趙毓駒等人曾先後參與該案審理。因此,對於這件僅係聽聞而非親歷的大案,張祖基的記述有明顯錯誤——他甚至連死者姓名也沒有搞清楚。查對該案檔案及郭、包二人記述,可以確認死者系徐文誥家佃戶柏永(泳)柱,而張祖基文中則稱:
越數日,誥忽具呈曰:雇工柏永柱室中有三眼神槍一具,請問諸柏。訊之,柏果以疑賊擊斃引服。月餘,柏妻忽喊控,謂伊夫初無擊賊事,乃主人以五百千賂令頂認也。說事某、過錢某,言之鑿鑿,以賂未全付,故不甘。提訊柏,柏亦翻異,飭傳徐,徐遁赴省垣。
是將柏永柱認作徐文誥賄令頂凶之雇工。核以嘉慶二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山東巡撫和舜武奏折,中有:
又據徐文誥供稱,工人霍大友屋內有防夜鐵銃一桿,當即呈出。傳訊霍大友,據供,伊聞賊至起視,點放鐵銃擊賊,誤中柏泳柱。等語。詰以傷痕形跡似非一人所擊,又供徐士名亦同施放。詢之徐士名,亦復承認。令其供指如何捕賊、如何誤傷及點放情形,又吞吐不能確指。
可知張祖基將死者柏永柱與雇工人霍大友混淆。
不過,到了案件審理的高潮階段,即嘉慶二十三年徐家進京控訴,嘉慶帝發下嚴旨,命巡撫和舜武、新任按察使溫承惠親提嚴審時,張祖基對案件進展的描寫就從耳聞變成了親歷——他於當年再次來到濟南,並幫助該案的前審官、同鄉好友周承寬免於遣戍重罪。所以,即便在案情細節上有記憶不確的問題,但與其他史料相比,張祖基對泰安案的敘述自有其獨特價值:憑借與多位基層審官的鄉誼寅誼,洞悉大案背後複雜多變的人事糾葛,又因本身並無門戶依徬而敢於對所有涉案官員點名道姓、秉筆直書。
譬如張祖基提到,因為濟南審局派出的覆審官員周承寬與歷城知縣郭志青是同鄉,所以前者在審訊中代後者隱去歷城捕役重金誘供的情節。又初審官泰安知縣汪汝弼是吏部尚書英和門生,溫承惠因與英和交厚,起初並無翻案打算,直至與和舜武等人意氣相爭,才生出銳意嚴鞫之心。又兗沂道童槐與程國仁、溫承惠二人之子均為科舉同年,但與程公子相知最深,與溫公子素不相協,所以程國仁繼任巡撫後,借童逐溫,以致溫承惠褫職戍邊,案件再度陷入僵局。而該案人事博弈中最動人心魄的,是結案階段各承審官的處分安排,張祖基寫道:
既得旨,星使亦不敢異同。惟各官褫職,無一擬遣戍者,疑未協。而各官中,汪乃英相高足,錢乃撫軍臻介弟,李亦有奧援。胡與盧冢宰蔭溥為世講,與總憲吳芳培為親家翁,而胡以故父尚書皋望在日曾入南書房充教讀官,屢承清問,久達天聽。惟厚田無憑借,乃決意戍厚田。
厚田即周承寬。他作為濟南審局委員,只是本案審轉官之一,既非始作俑者,也無決策權力,只因為在朝中無所掾奧,就險些淪為皇帝震怒、大員博弈的犧牲品,慘遭遣戍。所幸,在張祖基的幫助下,周承寬向欽差及按察使童槐據理力爭,最終只以革職了事,另由嘉慶帝御筆欽定,將初審官汪汝弼發往烏魯木齊。把這一段欽差大員意在由誰抵充遣戍的斟酌文字,與題奏檔案里陟罰臧否的官樣文章相對照,政治與人情作為左右清代司法公正幕後力量的事實便不言而喻了。
晚清方濬師曾以張祖基所述泰安案為辭批評包世臣:
文人欺世盜名,古今一轍。涇縣包慎伯大令世臣,先世父戊辰同歲生,所著《安吳四種》,隱然以兵、農、禮、樂自任,兼有杜陵許身社稷之想,其實迂謬不通。所謂待腰褭飛兔而駕之,則世莫乘車也。集中書三案始末,陸名揚一案以司刑名者強改名揚為明揚,以聳觀聽。按:陸名揚本多年包漕積匪,地方官必應懲辦。慎伯若許其為義俠者,頗誇直筆,妄矣。至記徐文誥案,事主名字顛倒錯誤,而於大小承審官員隱匿其名,直筆更不應若此。茲閱靜海張君某歷官山東、浙江知縣,著《宦海聞見錄》,未刊。所記一則,實為詳審,特錄之以見慎伯掉弄筆頭之陋。
《宦海聞見錄》一書雖未經刊刻,但作者生前曾將文稿送與友人閱讀討論,同在浙江任官的名士李遇孫即其讀者。張祖基去世後不久,該書名目又見於滄州人王國均所編《國朝滄州詩鈔》,後為天津府、滄縣各志著錄,可見雖無赫赫之名,但小範圍傳播當屬實情。
方濬師本籍安徽定遠,咸豐朝中舉後,先在內閣、總理事務衙門等處任職,繼而外放廣東、直隸等地道員。其人雖老於仕宦而不廢學問,公余無書不讀,又勤於著作。《蕉軒隨錄》是他在京任職時蒐羅備錄的典故逸聞,同治七年(1868)外任廣東肇陽羅道後刪繁舉要加以編次,十一年在道署刊刻。故《宦海聞見錄》中《泰安鳥槍案》等內容,應系方氏任京官時所見。而從他把張祖基籍貫由滄州誤作靜海來看,其對作者與書稿的瞭解很有限,大約是從僚友處輾轉抄錄而來,且所錄不甚準確。其最關鍵者,張祖基在提及本案結論時寫道:
時各官皆照臬奏,而厚田獨科以任性妄斷,請發新疆。奏上,得旨:「胡祖福、錢俊、李岡、周承寬均著革職,其任性妄斷之汪汝弼,發往新疆效力贖罪。盜首從分別斬梟、發遣有差」雲雲。聖鑒淵深,明見萬里,一經轉移,銖兩悉稱。異哉!
而方濬師則改作:
時各官皆照原奏,而厚田獨科以任性妄斷請發新疆。奉旨:「胡祖福、錢俊、李岡、周承寬、汪汝弼均革職,其任性妄斷之周承寬,著發往新疆效力贖罪。盜犯首從分別斬梟、發遣有差。」聖鑒淵深,明見萬里,一經轉移,銖兩悉稱。異哉!
將發往新疆者汪、周互易,差之毫釐,謬以千里。而核對檔案原文,方氏之誤是顯而易見的。
方濬師援引張祖基對泰安案記載的根本目的,是批評望重一時的嘉道名幕包世臣。泰安案發時,包世臣正就幕於山東布政使衙門,亦是該案的親歷者,其敘事角度與張祖基雖各有側重,但不可謂言之無據。只是包氏名噪海內,與內外大員多有交往,文字亦有所避諱。其記述泰安一案,凡反對翻案的中高級官員,一律隱去姓名,代以別稱。如對此案負有最大責任的程國仁,先稱「時按察使」,後稱「前袒汝弼之臬使」「撫部」等;對與程國仁合力攻擊溫承惠的繼任按察使童槐則先稱「兗沂道」「西臬」,後稱「新臬」;對胡祖福、錢俊則分別稱為「杭州名臣子」「嘉興大世族」。單從「直筆」角度講,確不及《宦海聞見錄》深入腠理,能將勢要黨掾對於刑案審斷的巨大影響盡言無隱。事實上,與郭尚先《記溫宮保讞獄事》一文相比,包世臣的記述已算得「半直」,郭文對反翻案官員均以「巡撫」「縣令」稱之,不但毫無感情色彩,對其個人信息的透露也幾近於無。
2.微觀史料背後的大時代鏡像
張祖基二十一歲進入山東官場,其時他官雖不大,卻居於審局要地,所以信息靈便,對濟南乃至山東官場內情熟悉。又因為候缺日久,積鬱頗深,兼之嘉道年間文網相比乾隆朝已較鬆弛,是以《宦海聞見錄》所論多用直筆,言及官場傾軋、官員枉法諸事毫不隱晦,更兼嬉笑怒罵,極盡諷刺挖苦之能。故而該書既可視作張祖基宦海生涯的工作筆記與心路歷程,還是嘉慶年間山東官場的多面鏡。與《清實錄》《上諭檔》等中央政府視角的史料比照閱讀,即可對這一時期山東區域政治形態及其成因有更加深刻而生動的認識,特別是能映射出天理教衝擊紫禁城這一重大歷史事件背後的偶然與必然。
從乾隆後期起,山東官場就以諂媚和珅、腐敗庸沓著稱。在刑名方面,各衙署積案累累,大案屢發,百姓負冤京控的數量居全國之最。在財政領域,全省上下錢糧虧缺在各省亦屬首屈一指。張祖基在《山東虧缺案》一篇中提到:「嘉慶四年清查山東通省虧缺,計一百四十萬。八年鐵冶亭撫東,復奏清查,計虧二百四十萬。奉旨:以後不准再有清查名目。十四年吉撫軍綸奏請清釐倉庫,計虧三百十萬。十九年派章桐門相國煦蒞東嚴查,計虧五百四十萬,而隱匿未報者實尚有四百餘萬。山左通省錢糧計三百餘萬,所虧蓋已三倍焉……至道光辛巳琦靜庵善撫東,盡發其覆,癰疽乃潰敗無余,山東至今稱完善焉。」
導致山東吏治敗壞的一個重要人物,是嘉慶中期在山東擔任了七年布政使的朱錫爵。他因為帝師門蔭,受到皇帝的特別關照,是這一時期山東官場實際的權力掌控者。嘉慶帝公開稱許他「係大學士朱珪之侄,人甚明白,朕所素知」,將其一歲三遷而至山東布政使。又對他格外信任庇護,收到揭發他居官貪黷、交通盤踞的匿名揭帖也大事化小。對於朱錫爵,張祖基深惡痛絕,考其辭官日期,即在朱氏執政山東期間。《宦海聞見錄》中,張祖基濃墨重筆寫成《朱方伯》一篇,備述朱錫爵性驕侈、耽逸樂、尤黷貨,任人唯親、賣官鬻爵行徑,又將匿名揭帖上達緣由及訊辦欽差驕矜好色、官官相護的醜態白描夾敘,讀之如覿其面。如寫其借婦謀官:
朱夫人周氏,李制軍奉翰歌姬也。本儒家女,以不貞故,輾轉鬻諸李,寵專房。李敗,攜厚資歸院,與朱接,悅之,隨歸朱為正室。朱以孝廉為縣令,晉太守,調江寧守,觀察濟東,不一載,躋東藩。固以門第邀主知,而結歡長官,屢膺卓薦,實借婦財通苞苴。為方伯時,周嘗高坐謂朱曰:「朱十二,爾非我能至此耶?」朱唯唯而已。
又寫政由賄出:
朱賣官鬻爵,指不勝屈。陵縣缺員,甲欲之,稱漕後納銀三千。乙爭之,則漕前納如甲數。將諾矣,王鼎銘爭之,則立納五千金也,果畀王。
再寫任人唯親:
周素甫世錦,候補鹽別駕也。少年韶秀,顧影自憐。與朱夫人同姓,輒稱同族,敘姊弟誼,以是得權惠民。或謂初非通譜力,乃方伯自悅之耳。時有朱士廉者,以得方伯陰事,哄藩署中,得美缺去。時人為之語曰:朱士廉大鬧紫薇署,周世錦暗獻後庭花。謠諑誣捏,真可痛恨。
《林清之變》篇寫其怯懦無能:
沾化丞王會圖,庸妄人也,適在西門內為大解,聞之,急赴各憲署奔告曰:「白蓮教至矣!」……時王中峰鎮為夜巡,神色不少動。登城視之,縋上所擒人訊之,得其故,赴藩署稟知。剝啄數刻,門乃啓。門吏曰:「大人方白足立堂上也。」既知其妄,方伯乃衣冠乘輿呵殿出,周歷通衢,示整暇焉。
除朱錫爵外,嘉慶年間山東歷任撫藩大員,亦多為張祖基盡情譏諷。而嘉慶十八年的林清事變,是山東官場眾多積弊得以浮出水面的契機。在此之後,巡撫同興、布政使朱錫爵、按察使劉大懿、首府凝圖等先後被革職議罪。
張祖基在書中用大篇幅描述了林清之變始末。作為嘉慶年間的重大政治事件,除實錄、上諭外,在私家記述層面,《宦海聞見錄》秉持的山東地方官視角,可與昭槤《嘯亭雜錄》的京師王公視角、英和《恩福堂年譜》的隨駕重臣視角交相呼應,勾勒出林清之變的多維面貌。
事變發生在嘉慶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其時張祖基已經告病還鄉,並未親歷其事;但當年早些時候,部分謀劃舉事的天理教徒被山東地方官拿獲後,在省城的承審者是其審局舊僚趙毓駒、潘尚楫,故能知其顛末。據張祖基記述,嘉慶十八年初,金鄉縣即有舉事教首崔士俊等被官府拿獲,押解濟南府受審。經趙毓駒等人審訊兩月有餘,到五月二十八日,已審得「其教首凡三人:林清稱天王,馮可善稱地王,李文成稱人王。議分三股,以一股於九月十五日入大內為變;而以二千人狙伏盤山,邀聖駕;李文成自將一股,為兩路接應」的確供。但山東巡撫同興壓擱未奏;直到九月初八日四鼓曹縣破、辰刻定陶破,兩知縣死難,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將五月底就獲得的信息馳奏正由承德返京的嘉慶皇帝知。
對照昭槤《嘯亭雜錄》,當時京畿地區天理教徒的行事也較粗疏,謀變計劃不但民間早有傳布,甚至為豫親王裕豐、主管京師治安的步軍統領吉倫所知。不過,京師王公大臣顢頇怠頑,得到消息後既未舉發,也無防備,放任七十餘名天理教徒在太監的帶領下於九月十五日午刻衝入禁宮,殺死四十多人。又據英和《恩福堂年譜》記載,嘉慶皇帝直至大亂釀成後的十五日晚才收到山東巡撫奏折,十六日中午獲悉京師八百里急報。三種史料相互比較,反映出至少在天理教突襲紫禁城這一重大變故中,內外官僚的拖沓觀望情緒如出一轍,嘉慶皇帝耳目壅蔽,其父祖輩苦心經營的密折情報網徹底喪失應有功能。
筆者近日又檢得武進人吳堦所著《金鄉紀事》一書。吳堦,即張祖基所稱捉拿教黨崔士俊的署理金鄉知縣吳次升。事變平息後,吳堦將金鄉發案始末,以及相關文移、告示、公呈等文件,匯為《金鄉紀事》四卷。因其為應變當事人,書中收錄文牘又系第一手史料,是以對細節記錄的準確性,自然高於作為「聞者」的張祖基。在《金鄉紀事》中,吳堦赴金鄉上任的時間為當年七月二十日,捕得崔士俊等人的時間為七月二十七日;自行審得天理教與京師太監相勾結,擬於本年九月在京舉事,並向巡撫同興具稟報告的時間為八月二十三日,而非張祖基所記的當年五月間。不過,從《金鄉紀事》的描述中同樣可以感到,山東官場在天理教起事前後存在著混亂失措的普遍狀態。從時間線上看,即便兩種文獻記錄有月份上的偏差,但巡撫同興面對基層確切情報,押擱觀望,不及時上報的責任一樣難以推脫。
3.個案呈現的刑名體制結構性矛盾
張祖基以斷案見長,先受委於濟南審局,又歷任多地知縣,在省、縣兩級都有豐富實踐經驗,對當時法司讞獄的底層邏輯、結構性矛盾也頗有見解。《宦海聞見錄》敘述刑案夾敘夾議,較常見的州縣判牘類史料更具有總結性質,且能直揭制度弊端。
如《開化供看不符案》一篇,就直指刑案審斷中的移情就例之弊。其文曰:
開化縣某甲畜耕牛,賊乘夜竊之。甲驚覺喧呼,村人分路追捕。瞥見村南有二人前奔,窮追至河畔。乙與丙毆其一人落水死,其一人惶遽入水溺斃。乙、丙返,於路旁獲布袋一,內盛萊菔鬥許,投鳴地保。保狡甚,嚇詐村人殆遍,欲壑既盈,乃繩系二屍,掉小舟牽之,欲移諸常山。舟至開、常交界處,繩忽斷,屍不知所往。保無奈,掉舟返。越宿,二屍均仍浮故處,保報官驗詳,偽稱死者為竊萊菔,偽以夏姓為事主,偽以乞丐為屍親,而乙、丙擬城旦。臬以供看不符駁飭,委余會訊,具得實。顧念事主、屍親皆系偽捏,一經敗露,必至全案破碎,不可收拾。而此案實以疑賊起釁,擬以城旦已足蔽辜,乃為之一具供看而仍其原詳。夫空中樓閣,任意編造,浙省公事多如此,亦不為異。所異者,編造中仍有不符耳。
清代地方官考績處分深密,地方官在審理複雜刑案時,往往採取「移情就例」「移情就案」方式編造檔案文書,規避來自本省上司,特別是刑部的駁詰。按照清代定制,法司衙門核辦徒罪以上案件必須有所依據,不得「意為輕重」,其辦案的依據主要有律、例、成案、比附四種形式,乾嘉以後,又以引用刑例、成案最為多見。如果地方官審斷錯誤,或是引用例、案不當,經刑部駁回,就有承受處分甚至罷官獲罪的風險。然而世事無窮,那些情節繁復的新發案件,常常找不到與之完全匹配的律例、成案作為依據。地方官為了彌縫文字、規避風險,多在審訊後對犯人、證人的供詞和審官的看語進行整體修改,將本案原有疑似不明情節統統刪去,使案情與所引律例、成案完全吻合。這樣的現象到了道光年間,已經頗具普遍性,此後更愈演愈烈。刑部對全國刑案的覆核監督工作無從下手,即向皇帝反映:「如近來不肖州縣玩視民命,偶因犯供不認,即濫用非刑逼供,鍛鍊成獄。迨具詳招解,則又換易初供,將案內真情全行消彌,冀免駁詰。臣部核覆各省案件,每年不下數千起,而情節相似者比比皆是。不特參觀一省之案前與後如出一轍,即合校各省之案,彼與此亦多雷同。其所敘供內只寥寥數語,駁之無隙,實皆移情就案,悉屬故套。」同光年間,著名律學家沈家本曾在刑部擔任奉天司主稿,辦理東北三省刑案覆核,他對黑龍江將軍衙門繁冗支離的低水平公文寫作十分頭疼,在回文中批評他們「全案緊要關鍵不詳細敘入供詞而散見於供後,出語種種,後先歧異,彼此參差」。但經驗老到的尚書薛允升卻對沈家本的抱怨不以為然,反而告訴他:「該省來文尚是本來面目,若矯枉過正,轉成通套,亦未必得真情也。」寧看簡陋繁冗文字,也不願看掩蓋了真相的故套文書,從刑部的苦惱,可見地方官刪改招供積習之一斑。
《宦海聞見錄》所存《開化供看不符案》,應發生在道光年間張祖基常山知縣任內。按照張祖基的敘述,該案情節原本複雜,又經地保渾水摸魚,牽連無辜,以致本縣初審混亂不堪,遭到本省臬司駁斥。張祖基奉派接手後,雖然將案件情由審問明白,但基於「事主、屍親皆系偽捏,一經敗露,必至全案破碎,不可收拾」的官場人情考慮,仍然選擇沿用初審結論上報,而為之編造看起來更符合情理的供詞、看語。再者,該案初審將犯人擬以徒罪,按照制度規定,只需由本省督撫批結。如果覆審官員按照實際情節改行擬重,則需專案咨請刑部覆核,難保不另生枝節,給本省上司同僚製造麻煩,這也是地方官樂於蒙混擬結的重要原因。張祖基在浙江候缺、任職多年,以實際經手的案件為據,發出「夫空中樓閣,任意編造,浙省公事多如此,亦不為異」的感慨,較泛泛而論者更屬有的放矢。
四、結論
《宦海聞見錄》在寫作期間及成書後,雖經僚友、同鄉小範圍傳閱、討論,但並未付之梨棗,作者子孫及親友生徒輩亦不曾加以鼓吹,是以該書雖然痛切時弊、犀利可讀,但在清代近於湮沒。復因其僅余殘本、作者闕如,題名著錄錯誤,以致現當代研究者亦未將其發掘揭示。
筆者因緣巧合,得識此書面貌,即對其所記人物事件,特別是基層官員的敘事視角、怨懟與明練交織的語言風格抱有濃烈興趣。在細繹文獻本體,並與方志、檔案、同時代人物相關記述排列比較後,對作者的履歷細節、寫作背景、史源出處展開綜合性研究。結合嘉道兩朝時代特徵,與其時司法、財政、任官制度,知人論世,挖掘史料價值,重現風起於萍末的清中期官場樣貌。又見此類筆記小書,能補檔案、日記等史料之不逮。
譬如目下清史研究者格外重視刑科題本等檔案類史料,將其作為原始、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廣泛應用於清代法制史、社會史的研究當中,而對其缺陷估計不足。即便閱讀面更加廣泛的研究者,能夠意識到因為「移情就例」「移情就案」現象的普遍存在,導致檔案真實性出現較大偏差,也多是從刑部所發的議論中得出籠統概念,或是通過體察司法檔案的記載方法與修辭技巧,發現其中存在的「虛構」成分。而張祖基《開化供看不符案》的記述,從州縣初審官員角度現身說法,為之提供極為生動鮮活的案例。其「編造中仍有不符」之論,足令研究者對刑科題本等檔案的使用報以十二分警惕。
再者,近年來晚清日記研究蔚為大觀,學者以某個重大歷史事件為研究對象,比對不同身份記錄者在事件發生前後的日記文本,以日記的記述方式為分析紐帶,從事實與敘事兩個維度,對一樁耳熟能詳的歷史事件進行再解讀。其比對日記文本之多者,如《三十種日記中的「出洋五大臣被炸案」》,不但研究方法頗有可觀之處,且讀之意趣昂然,交織著歷史與文獻的雙重魅力。與日記類文獻相比,筆記類文獻對於重大歷史事件的記述,其即時性或有不足,但整體性則過之。經過較長時間的發酵,就事實層面而言,不同記述者對於事件細節的記憶可能出現偏差,但由於信息收集渠道的擴充,其記錄內容也變得更加詳實周備。至於敘事層面,記述者的認知、情感隨著記述週期的拉長而發生變化,對事件的表述自然與初經初見初聞時不同,這既為研究工作增加了難度,同時也提供了新的角度與可能性。
概言之,不分軒輊地對待不同作者的筆記、日記、年譜、公牘、文集,以及清代獨存的大規模歷史檔案,根據其不同文獻特性綜合判斷、詳慎去取,當是歷史和文獻研究的更高境界。單就筆記類文獻本體而言,如能逐篇詳核始末,觸類旁及,考訂人物制度,對比不同敘述者所持的事實與價值判斷,亦可成就以小見大的微觀史佳作,且作為類型文獻的整理、研究範式,推而廣之,在方法論上獲得新的突破。
筆者在核查文獻信息時得到上海圖書館歷史文獻中心沈從文博士的專業幫助,特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