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謄校考評制度及其變遷
《四庫全書》謄校考評制度及其變遷
蘇嘉靖 張曦
摘要
《四庫全書》的謄錄、校對並非常設,一般不給俸祿,為了保證繕寫、校對效率和謄錄、校勘質量,朝廷制定了一套嚴格的考評制度,並打開了藉由四庫謄校破格參與銓選的特殊通道,這對辦理《四庫全書》的順利進行起到了一定的推動和保障作用。然而,辦書日久,這一考評體系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導致謄校質量難以保證,甚者出現了幾次較為嚴重的責任事故,使得乾隆帝為之震怒,不得不對這一制度進行了改革和整肅。梳理四庫謄校考評制度的基本內容、規則流程以及改革變遷,對於做好當代圖書編校工作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關鍵字
謄錄;校對;考核;優敘;四庫全書
《四庫全書》的謄校崗位非常設,朝廷一般不給俸祿,謄錄一般由纂修提調等官保舉,或在落榜貢監生中挑選;校對多為兼職或臨差,由京中各官員或以兼職「行走」,或「自備資斧」在四庫全書處充當分校。為了讓大家盡心辦事,保證謄校效率和質量,朝廷便規定對這些「臨時工」按期考核,期滿後根據考評結果或議敘升遷,或得以參與銓選,或加恩賞給功名。這對於辦理《四庫全書》的順利進行起到了一定的推動和保障作用。然而,隨著編纂的不斷推進,問題逐漸顯現,制度也慢慢受到腐蝕,一些人以權財邀得四庫校書的機會,行苞苴以求甄敘,將此作為進身之階,根本無心踏實繕寫、校勘;得了好處的官員,則多方左袒,屢為乞恩,濫邀功績。這個本是意在勸勉、以克工期的激勵制度,不僅難再保證校勘質量,甚者四庫館也逐漸成了舉貢免試、進士銓選、官員贖罪的一道特殊中轉站。同時,辦書日久,優敘者日眾,等待官缺的人積聚銓部,造成了銓政壅塞,給朝廷選人用人帶來很大壓力,所以朝廷不得不對原先的考評制度進行調整和變革。
針對《四庫全書》的研究由來已久,成果豐碩。20世紀以前,學界的注意力集中在對四庫的補續糾謬或條綱系目上,以其本體為研究對象的成果較少。至清廷瓦解、民國肇新,四庫研究解脫了欽定束縛,迎來初興。隨著20世紀80年代「四庫學」的興起,海內外相關研究掀起熱潮。總體來看,其研究主要包括以四庫書目為對象的文獻學研究、版本學研究,《四庫全書》的纂修過程及編纂思想研究,四庫相關政治、文化、社會及思想史研究,《四庫全書》修書群體研究等方向。其中,針對四庫校對及謄錄的研究成果相對其他研究領域而言較少,大家主要從謄錄與校對的組織、人員、流程等角度剖析制度的設置安排,挖掘歷史細節,並對謄校人員這兩個群體進行具象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以謄校人員的考評為切入點,分析四庫修書過程中謄校相關制度的發展改革變遷對於整體修書工程的影響,以期為《四庫全書》研究作出一點補充。
一、考核謄校的規則方法
《四庫全書》從乾隆三十八年(1773)開始編纂,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南三閣修書告竣宣告完成,歷時15年,共編校圖書3400餘種,79000多卷,其繕寫與校對體量之大可想而知。為了保證成書質量,朝廷制定了考核謄錄及校對人員的具體規則方法,不僅要求校改必須有據可依、有跡可查,還專門建立了「功過簿」,並且規定校對人員要對校改內容終身負責,實行終身追責制度。這一謄校考核體系的建立是後期朝廷評價獎懲的基礎,也是保證龐大的修書工程沿著軌道運行的重要前提之一。
(一)層層監臨制
謄錄各員繕寫之書,先由分校官校對,如校出錯字,一來隨時補改,二來區分訛誤種類:如系「照原本訛誤者」,免其記過;若「原本無訛,該謄錄粗率誤寫者」,則每錯一次,記過一次。除此之外,倘有「能將原本訛字看出,簽請酌改得當者」,每一處,記功一次。
分校各員,除校改謄錄錯誤,乃「分所應為」,「毋庸記功」外,若能「將原本訛舛應改之處,校正簽出,精確得當者」,每一處,記功一次。分校官校畢後,交覆校官校勘,如「謄錄有錯,分校官未得看出,經覆校之員查改者」,將原辦之分校、謄錄各記過一次;若覆校人員能「於原本錯誤處簽改切當者」,將覆校官記功一次。
分校、覆校校畢後,送交武英殿,由總裁「隨意抽查」,如「見有謄錄錯字,未經各員校改者」,將「承辦疏忽」之覆校、分校、謄錄人員,各記過一次。若「進呈後,經皇上指出錯誤」,即將覆校、分校、謄錄人員「加倍記過」,並將總裁交部察議。
各書的款式、卷篇、次敘等整體佈局,「如有舛誤,責在總校」。若總校官未能看出,被總裁抽查發改,或「蒙皇上指出查改者」,「總校之員,過亦如之」。若總校官「果能查勘無誤」,每月記功一次。
(二)校改留痕制
四庫的校對體量大、難度高,且手抄出版更是給「次生災害」留下了巨大空間。為了盡可能地保證校勘效率和質量,規定對於各種舛錯訛誤,「一經分校、覆校各員校出,自應另載卷末」,如果是錯字錯筆,則記錄「某字訛,某今校改」;如果是有關文義考訂,則另附按語於下。
載校改內容於卷末,一來「校辦全書,更為精當」;二來總裁等人檢查起來更加便捷,可「得就其簽改之多少,隨時抽查」,一目瞭然;再者,從校改人員角度出發,這樣的制度設置,既是一種無形的枷鎖,隨時鞭策其盡心盡責,不敢濫竽充數、應付了事,同時也是一種制度上的激勵和揚名於世、傳達後代的鼓舞,給踏實幹事之人留出了一條優敘之道。
(三)「功過簿」制
獎懲必有所本。運行有效的責任體系之上要有對應的評價體系,「今既定以功過,應將覆校、分校、謄錄人員,各設功過簿二本」,每本走完校對流程的書,將送到總裁面前,由其查核檢驗後填注評語,一本交武英殿辦書處統一存檔,以備查驗;一本由校對官本人收執,「俾各觸目警心,咸知儆勉」。五年期滿後,將功過簿一一詳加核對,其謄錄、分校、覆校各員,各按考績分別升黜。
四庫館中的校對算是一種兼職,同單獨辦公並支給公費的其他崗位有所不同,故而在考核上對此也有所考慮,相對沒有那麼嚴苛。五年期滿後,「核其功多過少者為上等,功過相抵者為次等,分別班次,帶領引見,恭候皇上酌量加恩」。對於同樣「過多功少」之人,「止須交部,分別加級紀錄」;對於那些無功,且過至五次以上之人,「留之無益,即行汰回本衙門,另行揀員補換」。
(四)校對記名制
為了保證成書質量,在《四庫全書》校對過程中將責任分攤到人,實行終身追責。一開始,為了方便稽核,各人所校之書,「令於每冊後副頁填寫銜名」,到了乾隆三十九年排印聚珍版「應刊」各書之時,更加嚴格落實了校勘責任,不僅「原書樣本,尤須校對詳慎」,並且要求必須「於每頁後幅版心下方,印某人校字樣,俾益專其責成,校對自更不敢草率」。原先只是「每冊後副頁」,現在則是「每頁後幅版心下方」。從「每冊」到「每頁」,不僅分工更加具體明確,校對也更加精細入微。這一制度的實行相當於給每一名校對人員都戴上了緊箍咒,提醒其盡責盡能,謹慎其事,否則事後追責處分難免不期而至。從後來的事實看,即便是已經議敘升遷多年之人,也有不少因為事後追責而被牽連,以致剝奪功名,議罪處分。
二、謄校人員的甄敘優議
考核的最終目的是讓獎懲各有所本,褒獎以為激揚勸勵,懲戒以知有所警惕,以之共同作為工程按期完成並達到標準的保障。因辦理四庫全書處需要大量用人,為了能夠廣選人才、勸勉激勵,同時節約朝廷成本、避免銓政壅塞,謄錄、校對或以兼職「行走」,或「自備資斧効力」,並按考核結果定期予以甄敘優用,這就是四庫優敘制度。
(一)優敘的規則及流程
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候補國子監監丞侍朝、候選內閣中書張能照均為江南進士,因其「學問素優,辦事實心」,總裁於敏中、王際華奏請添設四庫薈要總校官,推薦二人充任。二人「俱系應補七品京官,自備資斧効力」,「照四庫全書纂修邵晉涵等之例,賞給庶吉士銜,毋庸給與俸祿」,如果「奮勉得力,依限完工」,一年後「與乙未科庶吉士一體散館」。這是總校的優敘,而其他普通的謄錄與校對人員參與議敘有一套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則流程。
各館謄錄定例,正常統限以五年為滿,本不核計字數。但辦理四庫全書,「因卷帙浩瀚,且系秘閣寶藏,期於繕寫工整,不得不立定課程」。四庫謄錄每人每日以千字為準,五年共限寫一百八十萬字。「酌量遲速適中,使之力可優為,而亦不至於草率」,並計五年為期,「扣足字數,准其報滿議敘」。對於其中積極踴躍的,「於正額外,復有盈餘,且字體工妥者,即按所余字數,遞加議敘,以示鼓勵」;對於雖及五年之期而字數不足者,「仍俟補足,方准報滿」;對於及期之時字數雖符,但核其平日字跡訛脫、記過多者,「酌量再留一二年,方淮咨部議敘,以示懲儆」。
校對平時的校勘記錄及「功過簿」所載評語等匯聚在案,每三月查核一次,分別記錄功過,五年報滿註冊(「其有無丁憂、告假等項事故,均令該館於報滿時聲明扣算」),分別等第,如一等繕校托忒字官、二等分校官、二等校對官,等等。議敘時,「先用一等,次用二等,如等第班次相同者,按其俸次、議敘日期先後選用,仍自到館之日起,扣足五年方准註冊」。
辦理南三閣書時,由於校對人員大量短缺,加之銓政壅塞,便以「嘉惠南人士子」為名,「於生監中募有情願校對者,擇其文理明通,每人派以三年內校書五千餘本,得二十一人足敷辦理」。相應的勸懲措施則是,如果三閣四庫全書全部應期完竣,則「欽賜舉人,准其一體會試,但不得入吏部舉班選用,以礙銓法,亦不許大挑濫邀官職」;如果存在有潦草錯誤的,則「按季匯送吏部查核,照七品官討俸之例,繳充本館公用,按年報銷」。
四庫辦書以來,一直以破格參與銓選作為激勵,這對於迫切期望入仕為官的讀書人來說,無疑具有莫大的吸引力。但十年下來,大量在四庫館效力,待職銜待功名之人積聚銓部,給朝廷選人用人帶來很大壓力,這也是後來不得不進行雇傭制等各項改革的重要原因之一。但要人用心辦事,自然必須有所激勉,或為財富,或為前途。書手或許還可廣為雇傭,四庫校對則要求才識,非一般人可為。若統許以銓選,必致選途壅塞,難以為政,所以賜予一級功名,讓其免試進入更高層級試選,既能夠起到巨大激勵,也在一定程度上衝解了銓選壓力。
(二)南北二次慶功優敘
內廷四閣四庫全書於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全部繕校完畢,至此北四閣四庫全書宣告完成。在此大功告成之時,朝廷於次年正月對前期辦書有功之人進行了一次集體表彰,論功行賞,「仰蒙恩旨,賞給議敘」。此批「仰蒙恩旨,賞給議敘」的人員,除「承辦清字、西番、蒙古、托忒、回子等字之清字經館、方略館應行議敘人員」,由各該館「自行咨部一體議敘」,及各謄錄人員另行議敘外,共計247人,其中承擔校對工作的人員共計81人,佔到了總數的三分之一。
江浙三閣四庫全書,於乾隆四十七年七月奉旨續辦,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告竣。至此,七閣四庫全書全部成書。乾隆五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總裁永瑢等請旨議敘南三閣校對:「乾隆四十九年,臣等因校對需人,奏請於生監中揀選文理明通者二十四人,令其自備資斧,充當校對,勒限三年將全書校勘完竣,准作舉人,一體會試」(並注「但不許銓選大挑,濫邀官職」),「今已及期三載」,遂將參加三閣全書校對的三名貢生、七名生員、十四名監生,欽賜舉人,准其於當年丁未科一體會試。然而,就在一個月之後,因懲辦《諸史同異錄》一案,剛剛議敘舉人的監生朱文鼎,就牽涉其中。乾隆在懲辦了所有相關人等後,對朱文鼎特加批示,說他「系專司校對之人,豈竟無目者,乃並未校出,其咎更重」,「朱文鼎本因校書特賜舉人,著即斥革,以示懲儆!」同年五月,在四庫成書後組織的規模最大的一次重校工作中,乾隆處理了大批官員,不僅將「原辦總纂、總校、提調、校對各員,分別治罪」,還將「業經議敘已登仕版之該謄錄亦予斥革」,「俾甄敘不得濫邀,而藏書益臻完善」。可見,罪責的追加並不因四庫的完工而結束,只要朝廷的檢查一天不止,議敘獲得的功名便永遠在頭頂上搖晃。
(三)優敘制度出現問題
乾隆三十九年二月的一天,四庫全書處給乾隆帝進呈了一批成書,他翻閱了一本叫作《聖祖仁皇帝御制文集》的書。據總裁等標示,此書「校刊精審」,沒有需要簽改的地方。但乾隆帝卻發現書中把「桃花」的「桃」字,寫成了「梅」字,而分校、覆校、總校、總裁幾輪下來均無人核出。乾隆明確表達了不滿:「朕於所繕各種書籍,原未嘗有意苛求,亦實無暇通身細閱,而信手披翻,錯字自然呈露,則其它舛誤處,諒更不少。」乾隆帝雖然生氣,也處分了相關責任校對及負責人,但尚未視為嚴重,還只是把它當作開局的小插曲,歸結為總裁等「掉以輕心」不負責導致的偶然差錯。因此,在大致分析了原委,並客觀體諒眾臣僚的難處後說:「全書卷帙浩繁,朕並非責伊等挨篇細校,但能每本抽閱數處,時為駁正,則校對及謄錄等皆知有所儆畏經心,何竟見不及此耶!」他以為只要總裁、總校等在後續工作中盡心職守、嚴加責備,督促謄錄、分校等各自敬畏用心,此類問題就能避免。
然而,辦書五年之後,乾隆四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這天,乾隆帝在抽查四庫工作時,隨手翻閱了幾本書籍,發現書中舛誤之處赫然在目。而就在一天之前,正值四庫開館辦書期屆五年,他還特別下令「將校對、謄錄之人,優於議敘,用示勸揚」。這令他大為震怒,斥責相關辦書之人:「何竟漫不經意,必待朕之遍覽乎?若朕不加檢閱,將聽其訛誤乎?」他本以為制度完備、層層疊進,運行之下必能成就傳世之經典,可就是在這樣「既有校對專員,復有總校、總裁,重重復勘,一書經數人手眼,不為不詳」的校對制度之下,送到乾隆手上的書還是錯漏百出:「朕信手抽閱,即有訛舛,其未經指出者,尚不知凡幾!」
至此,乾隆帝逐漸認識到,謄校所出事端絕不在於一人一力一事的整頓,絕非僅僅解決某些人的「掉以輕心」可以根治。針對出現的種種問題,乾隆帝總結了個中原因,他認為之所以錯漏至此,同四庫辦書所關聯的優敘制度不無關係。「朕因四庫全書應繕寫者,統計十六萬八千冊,卷帙浩繁,既成大事,不妨略其小節。自開館以來,無不曲予加恩,多方鼓舞,所以體恤之者倍至」,但不曾想,這一安排沒有達到他設想的效果,卻給投機取巧之人開了方便之門,「徒以四庫書館開幸進之階,為終南捷徑」,他也認識到,「豈可不防微杜漸耶?」因此,一方面,繼續敦促各級校對,嗣後當「痛加猛省,悉心校勘」;另一方面,下令此後對於各謄錄、分校人員,「不宜左袒,屢乞恩准」,嚴防藉四庫謄校濫邀功績,壅塞銓選。
其實,賞名之下,必有幸進,這也是意料之中的。早在四庫開館初期就已經發現這類問題。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在商定抄書各人擬選辦法時,最初規劃的是,由「提調、纂修各員於在京之舉人及貢監各生內,擇字畫工致者,各舉數人」,總共招錄400人,「令其充為謄錄,自備資斧效力」。然而這一「保舉」制剛運行三個月就出現了問題。乾隆三十八年六月,巡視南城監察御史胡翹元上奏稱:一方面,因朝廷停止了「捐官」,「士子知幸進無路」,故而一聽說入四庫館抄書日後可得甄敘,「無不踴躍爭先,廁名謄錄,冀邀議敘,以為仕進階梯」;另一方面,手握保送大權的臣僚,則不乏「居奇受贄」之人,拿人好處替人鋪路,結果致使「能書之士或以無力向隅,而書法平常者,轉得挾貲充選」。更為嚴重的是,備選謄錄的,多是科舉應試之人,而負責推舉謄錄的纂校諸臣,則多為科考的閱卷官,如此一來,這些人私下就「以保舉而認作師生」,久則奔競夤緣,結為黨羽。
隨著四庫辦書日久,各種弊政歪風陰蓄其間,邀敘冒濫之風逐漸盛行。乾隆三十九年七月,時任提調官的陸費墀在查驗檔冊時,發現一名叫作姚岐謨的謄錄居然曠課數月,一字未交。負責校其繕寫稿的分校等人只按200人上報繕寫總數,直到按人頭逐一核計應繳功課時,方被提調官查出。此事一出即掀起軒然大波,乾隆帝要求徹查。負責校其繕稿的分校邱庭漋稱,此人本由前一任分校鄭爔負責,鄭爔於前一年九月丁憂出京,自己奉旨接辦,但交接工作時鄭爔沒有交出名單,後來發現發書檔內尚有姚岐謨一名,但「從未謀面,亦未領書繕寫,隨經遍訪,迄今尚未得其住址」。事實上,根據規定,「謄錄在武英殿中是由分校負責的,書由分校派給謄錄,謄錄再交回分校」。正總裁、戶部尚書王際華「聞之深為駭異」:姚岐謨既投充四庫謄錄,曠課如此之久,「實屬膽玩」;鄭爔丁憂回籍時,交代不清;邱庭漋接管後,既不詳查於前,尋訪不獲又不及時舉報,導致四庫辦書隊伍管理脫鈎,魚目混珠、魚龍混雜。雖然因為此案從總裁到分校均受到了處罰,但經此一節暴露出謄校用人當中潛藏的種種問題。許多人千方百計尋得入館抄書的資格,夤緣攀附、苞苴公行,藉此為登仕之梯,為名為利而來,邀譽載封而去。謄校優敘引發的問題已經凸顯。
乾隆四十年四月初二,山西道監察御史戈源乾脆給乾隆上了一道摺,堂而皇之提出優敘擴大化。其聲稱為了「巨典速成起見」,請求打破謄錄諸生五年一議敘的規定,如果「有能踴躍急公,頓時交足一百八十萬字」,且「又無潦草塞責之弊者」,隨時准其優敘,不必受五年之限,如此,不僅「激勸分明,人思自奮」,且「前者速竣,後者願來」,能夠加快四庫辦書的進度。當時繕寫校對的壓力頗大,加之《四庫全書薈要》也開始編纂,各方人力物力不足,戈源借此機會替謄校等人請功邀譽,正好迎合了乾隆加緊辦書的主觀願望和客觀需求。乾隆急於求成,接呈後即召總裁諸人共商此事。但大家理性分析後認為,目前的考評章程雖然有需要改進之處,但整體上是平允的,「自辦理二年以來,謄錄六百餘人,各按課程,敬謹繕寫,且有餘字者多,頗皆安靜奮勉」。如果按戈源的意見來辦,必將引發一系列問題。一則,「以一人之力量計之,日寫千字而外,即有所余,亦未能多至加倍」,一旦打破五年之期,有錢有勢的人必定想方設法提前議敘,「勢必雇代多人」,「無難數月告成邀敘」,久而久之,必「於其中開一快捷方式」;而真正善書善寫的寒門之士,則「獨力操觚,日計月計,總落人後,久之或致氣沮心灰」。二則,片面加快繕寫速度,而校對進度無法一體跟進,「日收之字愈多,校勘尤不易為力」,校勘質量必定因此大為降低,最終「繕寫雖不限年而成書仍難計日,亦屬有名無實」。三則,原議事將「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四項,留為全書謄錄捐銜議敘之階」,謄錄六百餘人,原本出身各不同,職銜復不等,「以五年議敘一次,按次就銓」,還不致有壅積,若依戈源所奏,議敘不拘年限,「則初次繕寫之人,議敘得官,固較便捷,而辦至第二分,相隔不過一二年,復行議敘,則前班來完,後班復積,名曰疏通,而轉致淹滯」,最終必致「向後之人,不復能如前之踴躍,於辦書大有窒礙」。
乾隆帝深思熟慮後,最終還是放棄了為求速成而破年限議敘的做法。並且,隨著四庫優敘制暴露出的問題越來越多,他也逐漸意識到,謄校出現的這些問題絕不是靠斥責懲辦就能鎮得住,或是靠嚴防邀功就能「防」得住的。「前者辦理四庫全書考募各謄錄,皆令自備資斧,五年期滿,給予議敘,至為優渥」,雖然府庫得省開支,但一來,「人數眾多,未免開幸進之門」;二來,倚靠此途等待功名者越積越多,「議敘者尚虞壅滯」,最終「致礙選途」。此時,四庫優敘引發的關聯問題已經成為朝廷不得不即刻著手解決的政務問題。
三、考評制度的改革變遷
為瞭解決優敘制帶來的問題,乾隆四十七年在續辦南三閣四庫全書時,不失時宜地對這一制度進行了改革:「俱著發給內帑銀兩,雇覓書手繕寫」,所有分校,令於翰林院、內閣、國子監等衙門遴選派辦。一者,「在鈔胥等受值傭書,自必踴躍從事」;再者,「書成不致濫邀議敘,亦於銓政無礙」。
(一)另設專局辦理
此次改革之後,江浙三閣抄書之事由朝廷發帑雇傭「募鈔胥」來完成,與之前內廷四閣分給謄錄繕寫者不同。但前事納入軌道運行已久,輕言更制非一朝一夕,且不現實,等到南三閣新辦,為了不與前制混跡,保證新制獨立運行,「自應另立一局,專辦其事,庶彼此不致牽混」,特於「入官房屋內擇有二十餘間者撥出四所,按經、史、子、集設局辦理」。四局分別設於東華門外雲神廟、風神廟二處,及地安門內簾子庫、官房二處。
(二)酌定工價銀,嚴格給發
全書三分,計十萬八千冊,每冊約三萬字,以每人每日寫至一千餘字計算,「必須多雇寫手,方不至蕆事過遲」。按武英殿定例,繕寫刻樣軟字,每一千字給工食銀四錢。但查繕寫刻樣,「必須字字精工,通部一律端楷」,所以定價較優,「今逐冊分繕,比之上板字樣差易為力,擬照定例酌減,每一千字給銀二錢五分」,且嚴令必須「先收字數,後給工值」,以杜弊混。
第一,嚴格的「工資」結算制度。四庫開支均「特發內帑」,支費浩繁,昭慎起見,專門派出「內務府廣儲司銀庫官員專司其事,按季支領」,且「零星給發,仍每季結報,與字數核對,以昭慎重」。
首先,書手寫得各書後,自行開明字數、頁數,由提調官驗明字跡整齊,且沒有錯亂、遺脫篇頁者,方准查收。然後,將這些書按日發交分校校勘,再移交督催處(專設「督催司員」,「於內務府算手內遴派妥人,隨時覈算字數」),核對與其所報字數是否相符,再行覆知提調按月造辦檔案,方能知會廣儲司給價。「如有以少報多之弊,責令按三倍罰寫;其繕寫草率與原呈字樣不符者,提調隨時駁令賠紙換寫」,如果提調等官「輒將潦草之字濫收,或字本整齊而故意吹求駁換」,一經查出,也要嚴參究辦。
第二,嚴格的「出納」制度。規定「工資」按季支領,派內務府廣儲司銀庫官員專司其事。「領銀應設照票,先期由廣儲司刊辦票式編號,鈐印交提調存貯,俟分校校對無誤及督催處核准字數後,再由提調填注應領人姓名,令其親身執票赴領,以杜混冒滋弊。」
(三)雇覓書手,廣行召募
之前招募謄錄繕寫主要靠官僚體系內部推薦保舉,或在鄉試落卷內挑取字畫勻淨可供抄錄者,令其自備府資效力,然後再於仕途上給予提拔獎勵,個中所生弊政不少。此次改革之後,令雇覓書手,必「先行出示五城,廣行召募,令其赴館,發給樣紙,各寫數行呈送」,而後由總裁「驗其字跡端楷」,其中「堪以寫書者,准其承領繕錄,並將所呈字樣交與提調鈐印存案,以便交書時核對」,並規定,今後抄書時「如有草率與字樣不符」者,除發現之頁隨時駁換外,還要「令其賠紙另寫」。
(四)設領辦「書頭」,同鄉官擔保連坐
因雇傭書手人數眾多,且不瞭解底細,難以查催稽核,「必須設立書頭,分股酌派作為領辦,以重責成」,「書手繕寫字數,責成領辦逐日按名催繕,毋得在一千字以內,如能多繕,聽其自便」。所有領辦之人,「擬用舉貢生監,因其粗曉文義,且身立衣衿,於一切檢查約束之處尚知慎重,庶不致草率從事」。同時還要求每名「書頭」必須有保證人,「取具同鄉官印結備案,倘書頭藉端滋事,即行嚴加懲治,並出結之同鄉官一並參處」。
(五)添設分校,裁撤總校
考慮此次添辦南三閣之書,「系雇覓書手,與謄錄限以五年者不同」,總裁等人認為,「如書中有錯誤之處,至總校始行校出,未免有需時日,辦理周章」。所以,在校對制度上再次進行了調整。
一則,裁撤總校。「應責成各分校詳慎校勘,如有錯誤即可隨時駁換、更改,歸成全部,即交總裁、總閱等抽閱呈進,毋庸另設總校」。
二則,添設分校。「分校看書,若多限字數,即不能校閱精詳」,按照每人每日二萬字計算,「應添設分校六十員,由翰林院、內閣、國子監等衙門遴派」。
(六)加設考試,甄別人才
四庫工作漸入尾聲後,前期因謄校而得到甄敘優用的人員數量越積越多,既壅塞銓政,也易魚目混珠。為了疏解矛盾,朝廷於乾隆五十年在乾清宮組織了一場考試,將其各按文字優劣分為四等,最後考得一等2人,二等35人,三等50人,四等32人,不入等4人。並規定:一等升用;二等未經升用者,著記名,遇缺奏補;三等降級任用,並各罰俸半年,之前在館期間得到議敘升用的,俱著註銷,各罰俸半年;四等則強制退休,在館期間得到議敘升用的,俱著註銷,各罰俸一年,在館工作期間有嚴重失職的罰俸二至三年;不入等的全部革職。
四、餘論
一項制度制定出台後,只有在實際運行中才會發現問題,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調整,才能適應各種具體情況。然而,沒有統籌好全局的臨時改制在解決一些問題的同時往往也易滋生新的問題,給工作帶來更大的挑戰。如針對雇傭招聘制改革而言,一方面,校對的速度更加趕不上抄寫速度,抄成待校之書越發堆積。招募的書手,「計每人每日寫字二千,每月可得書四千本」,但「經奏定分校之翰林、中書等五十七員,照例每人每日校字二萬,計每月僅校得書一千一百餘本」,照此覈算,「每一月所寫之書,一二月尚難校清,遞積遞多,須八年之久方能完竣」。另一方面,校勘出內容問題往往在工價銀給付多年以後,人員四散,難以保證抄書質量。「在書手等傭書為活,朝夕所需計字給價,勢難等久侍」,不僅是「未經校對之書,不知可用與否」,更是「將來書手各散,數年後抽換填補,在在棘手」。
本文原刊中國出版史研究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