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公文紙抄本兩種—《明文記類》《觀象玩占》

明代公文紙抄本兩種—《明文記類》《觀象玩占》

沈津

寫罷公文紙印本,再來寫公文紙抄本。所謂公文紙抄本,顧名思義,即是將廢棄公文的背面用來抄寫自己需要的文字,或節錄文章,或抄寫圖書。古人的節約用紙,並非當時紙貴洛陽,《棗林雜俎》載:「明張東白作文,用故紙覆背書之。」徐珂《康居筆記匯函》也載夏劍丞云:「沈曾植(子培)為文,恆以戚友所貽信封之背屬草。此亦廢物利用也。」

葉德輝《書林清話》卷十「古人鈔書用舊紙」,云:「古人抄書,多用舊紙。宋抄本《楊太后宮詞》一卷,紙係宋時呈狀廢紙,有官印朱痕可證。明人抄本宋張正之《五行類事占》七卷,其紙皆嘉靖時冊籍,紙背間可辨識,蓋猶是嘉靖年間人所抄也。影宋本《周易集解》,用明時戶口冊籍,紙上有嘉靖五年等字。」說的都是用過時呈狀廢紙、冊籍來抄書。

明代公文紙印本,在明刻本中不多見,而明代公文紙抄本較之公文紙印本就更為稀見。明代抄本有黑格、紅格、藍格、綠格、無格之分,一般來說,黑格、紅格似比藍格在時間上要早一些。綠格最少。在傳世的明抄本中,藍格和無格者居多。所以,在明清兩代的各種抄本中,除了著名藏書家(樓、堂、齋、閣等)所抄外,以公文紙所抄的本子特別令人刮目相看。其原因就在於難得,在於以稀為貴。

「哈佛燕京」藏的明抄本不多,僅幾種而已,其中公文紙抄本二種,一為《明文記類》不分卷,明佚名輯,明黑格公文紙抄本,二冊。是書乃抄錄明代大家方孝孺、祝允明、吳寬、李東陽、舒芬、唐順之、趙寬、顧清、王鏊、孫大雅、袁表、羅洪先、王玲、彭華、陳敬宗、程敏政、邵寶、夏鏃等十八家計四十七篇文章。如方孝孺《戇窩記》、祝允明《建康觀雲記》、李東陽《清明上河圖後記》、唐順之《裕州均田碑記》吳寬《靜逸齋記》等。此本用紙為明代嘉靖九年、十年浙江海鹽縣官府公文紙,記載有關海鹽糧倉一類史料。


此書抄者或為縣衙文書一類人物,字體工整,所抄文字當也為其喜愛之範文。估計抄寫的時間,應在嘉靖三十年前後。最妙的是,此書鈐印有「何紹基印」、「子貞」,均偽,估人所為也。我相信,此估的鑒定能力較差,他或許不知道此本之真正價值,而只以一般抄本看待。他以為鈐上偽造的何紹基印,必能增值幾分,可卻是佛頭著糞、畫蛇添足了。

二為《觀象玩占》,此書明代有一刻本,傳世極罕。清代並無刻本,均以抄本流傳,「哈佛燕京」藏有三部明抄本,其中一部即為明公文紙抄本。此本首四冊以公文紙抄,紙背公文內容為某縣所判各類案件,如富豪吞謀基屋騙價陷貧苦事,刁惡罵本管官員事、謀惡黨打死人命事等,並有判決。有錢有糧者可以納錢納糧減罪,稍有力納工價犯人一名、減等杖七十、贖罪稻一十四石,下各有名氏。此本曾為繆荃孫所藏,書中鈐有「荃孫」、「雲輪閣」印,又見於《藝風堂藏書記》著錄。(按,哈佛大學圖書館線上著錄「清鈔本」)



公文紙的內容不外乎政府機構的廢舊公文,我所見到的最早者為上海圖書館藏《增修復古編》,這是一部明人據明初刻本影抄的本子,用紙乃為公文紙,原作二卷。按此書中國國家圖書館有明初刻本二部,行款同,但非一刻,都作四卷。上圖此部不知影抄底本為何本,上卷及下卷各有二部分組成,因此應改作四卷。此本卷一第三頁背面有「景泰□年正月」、卷三第十九頁背面有「天順玖年」字樣。

可見此抄本所用公文紙的時間還是較早的。一般來說,明公文紙抄本的書都是小部頭的,或一冊,或數冊,頭冊數的多寡,都是取決於衙門裡要處理的廢舊公文有多少。但根據記載,好像最大部的應推明藍格抄本《冊府元龜》一千卷。《冊府元龜》是大類書,一千卷,每冊五卷,裝二百零二冊,包括序文及目錄。此藍格抄本舊為袁氏臥雪廬藏書。紙背皆公牘文字。

我所經眼的公文紙印本、公文紙抄本,不管哪種,用紙既薄又堅,但見公文之字極小,筆畫細若髮絲,摹寫工整絕倫,纖毫無誤,此種公文當用毫尖所為,有仿宋意味。

好多年前,我在收集翁方綱資料時,即見其有「敬惜字紙」一則,嘉慶十年冬,翁方綱在自己的筆記中寫有《敬惜字紙類記》云:「凡看書倦臥,慎勿置衽席間;夏月睡臥,勿持有字扇;買整刀之草紙,必截去其邊記字號,燒去而後用之;裝字帖,勿誤剪其字邊;細緞機頭字號,或花樣內『卍』字,皆勿作衣服下身用;筆管有刻字及器物有字者,殘廢不用即燒之;日廁上不可手持書看;日出恭勿攜有字燈籠;日與中看書,勿置茵褥;花爆紙邊寧作圖記,勿用字號;寫誤字刮去之紙末,須撮起,紙包裹焚之;包物紙,細看有字跡否?包茶葉紙尤慎;日字紙裁條,勿搓捻;糊器物燒字紙之灰裹送江河,不可丟棄。」(見《翁方綱年譜》,頁四一五)翁方綱是乾嘉間的重要學者,他的「敬惜字紙」,或可反映當時文人士子對待字紙之看法。實際上,「類記」中的每一條,我們都很難做到,或者說太複雜了,根本就沒有什麼關係。但不管怎樣,古人愛惜物力,用無棄材的觀點,還是對的,就像明代公文紙印本、公文紙抄本一樣,都是利用廢舊過時公牘檔冊戶口冊籍所印鈔一般。

二○○九年三月八日

本文原刊書林物語第61-6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