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本衙藏板」

說「本衙藏板」

沈津

「本衙藏板」是古書扉葉上刻在左下方的文字,它和其他書上的「xx閣藏板」、「xx堂藏板」、「xx齋藏板」都是同樣的意思,即是說明雕刻本書的書版在完成刷印後所藏之處。但是「本衙」的意思過去很少有人去作釋解,一般人也就從「衙」字上去理解,把「本衙藏板」作為板藏官府之衙門或本衙門。
去年,我的二位朋友分別打電話和寫信給我,詢問我對「本衙藏板」的具體看法。二位朋友一位是艾思仁先生,他是美籍瑞典人,全美中文古籍善本資料庫計劃的主持人,也是歐美地區對中文古籍善本很有研究和鑒定力的專家,他所主持的資料庫已存有二萬個款目,包括宋、元、明、清刻本、重要抄稿本、活字本、套印本、版畫等,每種善本書的詳細著錄以及書影。一位是駱偉先生,他是中山大學信息管理系的教授、博士生導師,專任版本目錄學、文獻學的教學,之前曾任山東省圖書館特藏部主任,參加過《中國古籍善本書目》的編纂工作。他們都對「本衙藏板」感興趣,是因為在他們的工作和研究中都涉及到了這個問題。駱教授還說,他想寫一篇文章來談「本衙藏板」。我後來告訴他們的是,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一時難以回答,至於近十多年來出版的幾本講版本的專書,是不會涉及這種小問題的,而它又確實存在,我必須找些證據,讓證據來說話。
查「衙」者,乃舊時官署之稱。唐封演《封氏聞見記。公牙》云:「近俗尚武,是以通呼公府為公牙,府門為牙門。字稱訛變,轉而為衙也。」《舊唐書。輿服志》又云:「京文官五品以上,六品以下,七品清官,每日入朝,常服褶。諸州縣長官在公衙亦准此。」可知官府稱之為「衙」。另有一說,即「衙」字也可作「宅」解。
宋蘇軾《異鵲》詩云:「仁心格異族,兩鵲棲其衙。」此「衙」當泛指大宅院。又近人包天笑《釧影樓回憶錄》中有「自桃花塢至文衙弄」,云:「我起初以為凡是官署,方可以當得一個衙字,因此那種官廳,都稱之為衙門。誰知從前却不然,凡是一個大宅子,都可以稱之為衙。」
最近有幸見到周紹良教授寫的「談『本衙藏板』」的文章,文不長,但讀後頗有啟發。周教授在舉出《紅樓夢》、《唐詩》、《河防一覽》、《陳迦陵詞全集》後說:「由此更可見『本衙藏板』與官署無關,尤其可以說明問題的是這部《陳迦陵詞全集》題款,它的本衙是『彊善堂』,顯然是一私人。因之可以考定,「本衙藏板」的書,都是私人刻的書。」周教授還舉出小說《姑妄言》中「賈衙」、「童衙」之証,並進一步闡述云:『習俗上都不願用『家』字,故用『衙』字代之,實際仍然是『家』的意思,因之現在可以明白,『本衙藏板』實是私刻本書,是「本家藏板」的意思。』
我是十分敬重周教授的,周教授關於版本學的一些大作我亦從中獲益匪淺,雖然未能有機會趨門拜見,但是津一直是神而往之的。我以為周教授關於「本衙藏板」的說法基本上是對的,然而津又不揣冒昧,亦想附驥尾於周教授之大文,并作一點小小的補充,一方面是求教于周教授,另一方面也算是回答朋友之垂詢。
講到「藏板」,首先讓我想到的就是《中國古籍善本書目》,這是中國目錄學史上的一項大工程。記得1978年開始時,在《書目》編輯工作會議上,會就著錄條例中扉葉上「藏板」的問題進行過討論,由于這涉及到善本書的版本項及出版者的問題,非同小可,不能等閒視之。在激烈的討論後,最後大家統一了看法,即考慮到版片可以轉移等原因,藏版者並非都是刻書者自己所藏,因此,除非書口下方刻有出版者之齋樓堂閣名,或序跋等處明確寫出出版者,不然的話,「藏版」者都不能作出版者。這是當時編委會要求所有從事具體工作的成員必須遵守的一條規定。


眾所周知,凡木刻本之刊刻,無論宋、元、明、清,乃至近代,皆官刻、私刻、坊刻所為。即以清代來說,二百七十餘年間,流傳下來的經、史、子、集四部圖書,並非每部書都存有扉葉,而有扉葉者,也並非種種都有「某某藏板」之字樣,而有「本衙藏板」者,更是十不達一。筆者所在的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藏的清代刻本不多,大約二萬部左右,津會就其中小小部分有所翻閱,並對書中扉葉上有「本衙藏板」字樣者多有注意,數月所得,約有數十種。這數十種「本衙藏板」者,大部分應視為私人所刻,即家刻本。今略舉十例。
陸九淵撰《象山先生全集》三十六卷,扉葉刻「陸象山先生全集。雍正六年重鑴。本衙藏板。」
沈初撰《蘭韻堂詩集》十二卷,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沈氏刻本。扉葉刻「蘭韻堂詩集。乾隆甲寅春編。本衙藏板」。
熊一瀟撰《浦雲堂詩集》九卷,清乾隆十一年(1746)熊氏刻本。扉葉刻「浦雲堂詩集。乾隆丙寅冬鐫。本衙藏板」。
韓撰《有懷堂詩稿》六卷《文稿》二十二卷,清康熙四十二年(1703)韓氏刻本。扉葉刻「有懷堂詩文集。康熙四十二年鐫。本衙藏板。」
李紱撰《穆堂初稿》五十卷,清乾隆五年(1740)無怨軒刻本。扉葉刻「穆堂初稿。臨川李巨來先生著。本衙藏板。」
魏裔介撰《兼濟堂集》二十卷首一卷,清康熙六十年(1721)龍江書院刻本。扉葉刻「兼濟堂集。栢鄉相國魏文毅公著。本衙藏板」。
毛際可撰《安序堂文鈔》三十卷,清康熙刻本。扉葉刻「安序堂文鈔。遂安毛會侯著。本衙藏板」。
李鄴嗣撰《早堂文鈔》六卷,清康熙十七年(1678)黄氏刻本。扉葉刻「早堂文鈔。姚江黄梨洲先生選定。本衙藏板」。
謝道承撰《小蘭詩集》八卷,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謝氏刻本。扉葉刻「小蘭詩集。乾隆癸巳年秋鐫。本衙藏板」。
畢振姫撰《西北文集》四卷,清康熙間牛氏刻本。扉葉刻「西北文集。市王牛月三評鐫。本衙藏板」。
以上所舉之例,全都是清人集子,純粹是有「本衙藏板」字樣者,如果這還並不能進一步說明此為私家所刻。那麼我們再舉一例:
曹之升撰《四書摭餘說》七卷,,扉葉刻「四書摭餘說。蕭山曹氏家塾本。嘉慶戊午春雕。本衙藏板」。此是曹氏家塾為教兒孫讀書所刻。署「本衙」者,當曹氏也。
鄭廉撰《豫變紀略》八卷,清乾隆八年(1743)彭氏刻本。扉葉刻「豫變紀略。中州鄭石廊先生著。彭衙藏板」。此書記河南農民起義事,傳本甚罕,
為清代禁書。彭家屏題辭云:「茲為輯而梓之,以垂永久。」
葉燮撰《畦詩集》十卷,清乾隆二十八年(1763)葉氏二棄草堂刻本。扉葉刻「受業沈歸愚參定。乾隆癸未孟冬重鐫。葉衙藏板」。
清溪道人撰《禪真後史》十卷六十四回,清刻本。扉葉刻「禪真後史。清溪道人批評演義。用公同志,識者鑒之。錢塘金衙梓」。
張自烈撰《四書大全辯》六十二卷首一卷,扉葉刻「四書大全辯。張爾公先生增刪。本衙藏板」。(鈐有「徐衙藏板,翻刻必究」、「天未喪斯」二印)。
章袞撰《臨川章介菴先生文集》十一卷,清乾隆十八年(1753)章氏刻本。扉葉刻「臨川章介菴先生文集。諸城范怡雲、烏程沈泊村兩先生鑒定。乾隆十八年梓。二集嗣出。本家藏板」。
李來泰撰《蓮龕集》十六卷,清雍正十三年(1735)李氏刻本。扉葉刻「蓮龕集。臨川李來泰石臺著、雲間李先生定。雍正十三年新鐫。本家藏板」。
吳澄撰《草廬吳文正公全集》四十九卷,清乾隆二十一年(1750)崇仁縣訓導萬璜刻本。扉葉刻「草廬吳文正公全集。崇仁縣訓導萬璜校刊。乾隆丙子年重鐫。本家藏板」。
朱長文撰《吳郡樂圃朱先生餘》十卷,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朱氏刻本。扉葉刻「吳郡樂圃朱先生餘藁。家藏正本。本衙雕版」。(鈐有「風雅」、「墨池編即出」、「吳郡朱氏」三印)。
沈鯉撰《亦玉堂稿》十卷,扉葉刻「亦玉堂稿。太師府藏板」。
按,「彭衙」、「葉衙」、「金衙」、「徐衙」,實際上就是彭氏、葉氏、金氏、徐氏所刻。而「本家」的意思就更清楚不過了,這也是周紹良教授所認為是『家』的,「太師府藏板」,就更是有所指了。此十例正是意思。至於「家藏正本。本衙雕版」,「太師府藏板」可說明周教授大文中「本家藏板」的推論是正確的。
除了使用「本衙」、「本家」,或冠以姓氏的「某衙」外,也有用「本府」、「本堂」、「本祠」、 「本齋」者,如:
朱松撰《先儒獻靖公韋齋集》十二卷,清康熙四十九年(1710)朱昌辰刻本。扉葉刻「先儒獻靖公韋齋集。附玉瀾集蜀中草。本府藏板」。(鈐有「理學正宗」、「北宋大儒」、「嘉興王店鎮板橋東朱府發兌」印)本府者,當為朱府。
胡煦撰《葆璞堂文集》四卷,清乾隆三十七年(1772)胡氏刻本。扉葉刻「葆璞堂文集。乾隆壬辰年輯。本堂藏板」。本堂者,當為葆璞堂。
王懋竑撰《王白田全集》二十四卷,清乾隆十七年(1752)王氏刻本。扉葉刻「王白田全集。雜著九卷序誌六卷書五卷詩集四卷。本祠藏板」。本祠者,當為王氏之祠。
高鳳臺撰《書畫舫詩課》十一卷,扉葉刻「書畫舫詩課。古今體選。道光丁桂月鐫。本齋藏版」。齋者,讀書處,也可作書肆解。本齋者,當為高氏之齋。

作為「本衙藏板」來說,一般可指為私人所刻,但也有官府衙門所刻者,這是屬於政府行為了。因此,「本衙」者,也即指「本衙門」。清代帝王御覽之書,或政府有關部門一經頒下刊刻(或重刻)之典籍,下面官府絕不敢稍有疏怠,否則「上面」追究下來,是要負罪責的。所以即時遴選寫工字匠,優而為之,以盡責任。津所見有如下數種:
徐文靖撰《天下山河兩戒考》十四卷,清雍正元年(1723)徐氏刻本。扉葉刻「天下山河兩戒考。當塗徐位山注。雍正元年鑴。本衙藏板。」(扉葉上又鈐上「御覽欽定」「翻刻千里必究」兩印)「御覽欽定」這四個字,是不能隨便使用的,私家、坊間更是絕不允許打着這個旗號來從事刻書活動的,就像欽天監頒示的曆書不許翻刻一般,否則便要問罪。
周燦撰「使交紀事」一卷,扉葉刻「使交紀事。御覽。内閣鑒定。附使交吟、安南世系略。本衙門藏板」。(鈐有「海不揚波」印)
毛奇齡撰「古今通韻」十二卷,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史館刻本。扉葉刻「古今通韻。康熙甲子史館新刊。本衙藏板,翻刻必究」。(鈐有「奉旨留覽敕知口部」、「昭代口口」印)
連斗山撰《周官精義》十二卷,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連氏刻本。扉葉刻「周官精義。潁川連叔度編次。丙申仲夏鐫。本衙藏板」。(扉葉上又鈐上「提督學院頒行」、「三餘堂發兒」兩印)
以上這四個「本衙(門)」應視為官家,而非私人。
津也見有《黄石齋先生文集》十三卷補遺一卷,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刻本。扉葉刻「黃石齋先生文集。康熙甲午季冬鐫。本署藏板」。按,「署」字,公署、官署也,此「本署」者,當指官府,私人或坊間似應不作「本署」。因此,「本署藏板」,也應視作同官方「本衙藏板」一個意思。
還有一種情况,即地方志(鄉土小志除外)的組織纂修和刊刻,不是一個家族或是私人、坊間能够承担的。各州府縣均有纂修地方志之責,即以縣來說,各地的「縣太爺」們均會當作大事來做,因為這也屬于「政績」,而纂修後的刊刻,即使是籌資印行,也皆是官府行為,不能視為私人之作。津曾見有「本衙藏板」的地方志兩種,一為河南《登封縣志》,分業刻「登封縣志。乾隆丁未仲秋。本衙藏板」。一為廣東《海豐縣志》,扉葉刻「海豐縣志。金壇于卜熊重修。乾隆拾伍年鐫。本衙藏板」。看來,此二種書之書板是藏之衙署了。據統計,今存地方志,全部相加約八千餘種,美國「哈佛燕京館藏原刻本地方志 2,700餘種(不算影印本、膠卷及四五十年代傳抄本),其中乾隆及乾隆前纂修者約700種,津尚無暇抽閱,如有有心人去翻查,當可尋得更多「本衙藏板」之例。

坊間刻本,在歷朝所刻圖書中是最多的,保存到今天的數量,也是官刻本、家刻本所不能望其項背的。中國五千年傳統文化的承傳,書坊刻書流通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筆者在收集到的「本衙藏板」書影中,也有數種應該屬於坊刻的。今臚舉二例:
林挺秀、林挺俊合撰《春秋單合析義》三十卷,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杭州刻本。扉葉刻「春秋單合析義。晉安林仲先生鑒定。山斗傳神。此林氏家藏秘本也,參前賢之臆解,運兩世之心裁,詮義闡經,凡傳必析,標題旨,無法不詳,公之同好,以廣其傳。凡通是經者,皆不可一日離也。奎樓主人識。」並有鈐印,云:「本衙藏板,發兌四方。尊客請認杭城板兒巷葉宗之書館內宅便是。若無此印,即是翻本,查出千里必究。」和它書不同的是,這個「本衙藏板」及其內容,是刻在一方印上的。
從廣告詞上可以知道,此書刻於杭州,書之特色、出版者、出版地、銷售地點及標識、版權一應俱全。此「本衙」之「發兌」所為,皆屬商業行為,津將之列入坊刻。當然,我們也不排斥私家刻印書籍,除了贈送親朋好友外,也會有售賣之舉。
王夢白撰《詩經廣大全》二十卷,清康熙二十一年(1682)書林何柱臣刻本。扉葉刻「詩經廣大全。王金孺、陳衣聖兩先生編定。太史韓慕盧先生鑒定。本衙藏板、書林何柱臣行。」並有鈐印,云:「授政堂藏板」、「本衙訂定新鐫,翻刻千里必究」、「四書口口嗣出」。按,此扉葉及鈐印上的文字,看來似乎有些刻的意味,尤其是「四書□□嗣出」,更是書林中之「打招呼」廣告。
清代刊刻的小說,無論是品種,還是數量,都是明代所不能比擬的。而且,中國古典小說的傳播,大約都是以書坊所刻為多,私家所為者極少,而官府衙門則絕對不會涉及。根據我所見到的清刻本中有「本衙藏板」字樣的小說,有以下幾種:
清刻本《四大奇書第一種》(三國志演義)一百二十回,扉葉刻「綠蔭巽金批第一才子書。毛聲山先生評點。聖嘆外書。本堂藏版」。
清刻本《皋鶴堂批評第一奇書金瓶梅》一百回,扉葉刻「第一奇書。彭城張竹坡批評金瓶梅。本衙藏板。翻刻必究」。
清刻本《新刻鍾伯敬先生批評封神演義》十卷一百回,扉葉刻「封神演義。鍾伯敬先生原本。四雪草堂訂證。本衙藏板」。
清刻本《新鐫古本批評繡像三世報隔簾花影》四十八回,扉葉刻「隔簾花影。古本三世報。本衙藏板」。
清刻本《新鐫秘本續英烈傳》二十四回,扉葉刻「續英烈傳。批評繡像秘本。本衙藏板」。
未曾經眼者尚有:
清刻本《濟公全傳》,扉葉刻「麴頭陀新本。本衙藏板」。
題明萬曆刻本的《平妖傳》,扉葉刻「平妖傳。馮猶龍先生增定。本衙藏板」。
《水滸》是中國長篇小說的開山之作,六七百年來,已經形成了以《水滸》為中心的,包括水滸續書、戲曲、繪畫在內的「水滸文化」。但是,在清代,刻印《水滸》却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卷三禮文詞中云:「凡坊肆市賣一應小說淫詞《水滸傳》,俱嚴查禁絕,將板與書一并盡行銷毀。如有違禁造作刻印者,係官革職;買看者,係官罰俸一年。若該管官員,不行查出,每次罰俸六個月。仍不得借端出首訛詐。如該管官任其收存租賃,明知故縱者,將該管官降二級調用。」由此可見,清代政府對於《水滸》的刻印傳播者的處置是十分嚴厲的。當然對於如《紅樓夢》、《金瓶梅》、《隔簾花影》等,也都列入「違礙」之目。
對于通俗小說來說,在清代屬不登大雅之堂之書,官家若有刻版刷印,那頂上的烏紗帽可能是即刻要摘去的,所以說,拿着頂戴去「頂風作案」者尚未見有先例。津所見到的《新鐫李氏藏本忠義水滸全書》一百二十回本,乃清據明郁郁堂本翻刻,它的屝葉上刻着「水滸四傳全書。繡像藏本。卓吾評閱。本衙藏板」。顯然,《水滸》是清代「違禁」的描寫「流寇造反」、「倡亂」之書,朝廷及各級政府豈能置之不理!
此「本衙」定非官府刊刻並藏板。是否私家所為,證據不足,但是一部三十二冊的「大書」,又有插圖一百二十幅,這不是三五日就可以刻就的,也不是僅印個十來部就歇手停工,更不是投入小額資金即可短期得到回報的。而且要印此書,就要罔顧法令,私下偷偷刻版印刷。所以我以為,此書應該是書坊所為,由于利之所趨,才會冒險去做,這和周教授大文中所舉《紅樓夢》有「本衙藏板」之例,性質應該是一致的,即這個「本衙」,既非官非私,那麼書坊刻之則是較為在理的。之所以書坊也打着「本衙藏板」的旗號,不敢亮出自己的招牌,或是意欲不想惹出什麼官司是非來,隨便找個「本衙」來應付一番。因此,「本衙藏板」,但不排斥也有書坊刻書藏版牟利的成份。


有關中國出版史一類的著作,我翻過多本,然多涉及到一些「大事」去叙述,但都不會在「本衙藏板」上去做文章,大約是因為這個涉及到「版權」的問題實在太小了,不會去施加筆墨。「本衙藏板」的存在,雖沒有幾個人去撰文探討,但它却實實在在涉及到出版史和版本學上的問題,研究者想迴避也難。版本學是一門科學,這内裡的學問太多,而且有些問題極為複雜,不深入研究,是難以搞得清楚的。「本衙藏板」的現象,最早見於明末,再早則不會見有。僅是一個「本衙藏板」,就不是輕易能下結論的,具體情況要作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所以說,對待版本鑒定要慎重,而見到「本衙藏板」,也不能來個「一刀切」,實際上,家刻、官刻、坊刻都涉及到了。
明年爲昌公彼得先生八五壽誕,有道是:受福無疆錫純嘏,杖朝有典祝遐齡。先生在臺,於中華傳統文化貢獻良多,且桃李滿園。吳哲夫、盧國屏先生及陳仕華兄有心編印壽慶論文集以示恭賀,並索稿于余。津不敏,又迫于時間緊促,即以小文奉上,以求雅正也。

本文原刊昌彼得教授八秩晉五壽慶論文集(臺北市:臺灣學生書局,2005年2月)第211-2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