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私刻書板的賃板印刷現象

清代私刻書板的賃板印刷現象

張升 

摘要

賃板印刷從宋代印刷術普遍應用開始就成了慣常現象,但以往的研究主要關注官府和書坊之賃板印刷。本文以張潮等例子為基礎,結合明清出版史,初步揭示了清代私刻的賃板印刷現象:賃板印刷是士商合作的重要模式,是士商博弈而達成雙贏的結果,是私刻本進入市場的重要推手;達成賃板印刷的重要因素包括書業發達之地,名氣較大的作者,士人的積極推動,私刻本的普遍性,士人與書商交往的普遍性,書坊不願意大量刻板與藏板,士人重視藏板;賃板印刷處所包括私家、書坊或刻字鋪;私刻書板的賃板錢應小於或相當於所印書總售價的十分之一,而且往往以書充抵。上述研究可為我們判別私刻本與坊刻本、探討私刻本的印數及傳播提供新的參考。

關鍵字

清代私刻本;書板賃板印刷

藏板者,指書板的所有者。梓行者,指圖書的印行、發行者,即利用書板印製成書而予以流通者。一般情況下,古代圖書的藏板者往往也是梓行者。但是,我們看古書的時候,有時會在一書的封面(亦可稱為扉頁)中看到其藏板者與梓行者不一樣,這是為什麼呢?除了一部分是書板售歸梓行者外(但是,這種情況下梓行者其實可以鏟除藏板者之名),絕大部分應該是賃板印刷造成的。賃板印刷是指某一方向擁有板權的一方租賃板片,刷印書籍。也就是說,藏板者將板片有償租給梓行者來印刷,而梓行者有權在封面上印上自己的名號,以為廣告之用。賃板印刷從宋代印刷術普遍應用開始就成了慣常現象,因為印書者可以只付出少量錢和勞動而省卻出版的大量費用與勞動(如雕板等)來獲得圖書,而板權方則利用板片尋租而最大化其剩餘價值。不過,以往的研究表明,賃板印刷往往是指官府或書坊之書板而言的,且在書坊中更為普遍,也更為突出。那麼,私刻(家刻)書板是否也存在賃板印刷現象?具體如何操作?是否普遍?其影響如何?本文主要想探討上述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書板主無償(不收取賃板費)替人刷印書籍,不屬於本文討論的賃板範圍,因為在古代士人交往中,有大量的只支付紙墨錢與人工錢以及甚至不支付任何費用的刷印書籍以應付索贈的情況。這類似於贈送的變種,不是賃板印刷。正因如此,私刻書板的賃板印刷往往是商業行為,反映了士人與書商的合作。關於士人與書商的合作,以往學界主要關注士人為書坊主提供書稿、編書、作序等模式。其實,我認為還有一種重要(可能更主要)的合作模式,即士人私家刻板,而書坊賃板印賣。這一模式的本質是士商合作,而且是有關私刻本的合作。除非迫不得已,私家不會把板片賣給書商(或書坊)。書商(或書坊)除非明確有高利潤回報,也不可能新刻一套書板。因此,賃板印刷是士商博弈而達成雙贏的結果,是私刻本進入市場的重要推手。


01

學界關於賃板印刷的認識

在古代圖書是相對較為貴重的商品,大多數情況下不會被大量印刷,而是按需而印。也就是說,圖書市場上往往不是總有充備的現貨供人選擇。為了避免印刷造成的浪費,供需雙方會通過賃板印刷的方式予以制衡,即需求方向板權方租板印刷,或請人代為印刷。這種情況在宋代就已出現。

葉德輝《書林清話》卷六「宋監本書許人自印並定價出售」載:「南宋刻林鉞《漢雋》,有淳熙十年楊王休記,後云:『象山縣學《漢雋》每部二冊,見賣錢六百文足。印造用紙一百六十幅,碧紙二幅,賃板錢一百文足,工墨裝背錢一百六十文足。』……淳熙三年,舒州公使庫刻本州軍州兼管內勸農營田屯田事曾穜《大易粹言》,牒文云:『今具《大易粹言》壹部,計貳拾冊。合用紙數、印造工墨錢。下項紙副耗共壹千叄百張,裝背饒青紙叄拾張,背青白紙叄拾張,棕墨糊藥印背匠工食等錢,共壹貫伍百文足,賃板錢壹貫貳百文足。庫本印造,見成出賣,每部價錢八貫文足。右具如前。淳熙三年正月□日,雕造所貼司胡至和具。』……明正德己卯重刊宋慶元元年二月刊《二俊文集》,前有記云:『《二俊文集》一部,共四冊。印書紙共一百三十六張,書皮表背並副頁共大小二十張,工墨錢一百八十文,賃板錢一百八十六文,裝背工糊錢(按,此下有脫文)。右具如前。二月□日,印匠諸成等具。』明影宋紹興十七年刻王黃州《小畜集》三十卷,前記一則云:『……今具雕造《小畜集》一部,共捌冊,計肆佰叄拾貳版。合用紙墨工價下,印書紙並副板肆佰肆拾捌張,表背碧青紙壹拾壹張,大紙捌張,共錢貳佰陸拾文足。賃板棕墨錢伍百文足,裝印工食錢肆佰叄拾文足,除印書紙外共計壹貫壹伯叄拾陸文足。見成出賣,每部價錢伍貫文省。右具如前。紹興十七年七月。』」可見,宋代地方官府刊刻的書籍允許私人租板印行,但要繳納賃板錢,如《漢雋》《大易粹言》在書中就標明瞭具體的賃板錢。

目前我們沒有發現關於元代賃板錢數的記載,但能找到元代圖書需求者前往官方藏板機構刷印書籍的材料。例如,元至元五年(1339),謝應芳為印置《十七史》,獲「中統鈔題助者:趙師呂、蕭昭卿、王伯祥、王子芳、王仲德各一百貫,葛用中、王君壽、道士鄧混然各五十貫,祁塵外、蕭子璋、金君玉各廿五貫,僧琇玉林廿貫。命甥女婿周明舉詣集慶路,乾托士友陳雪心買紙,儒學內印置,共作四百六十冊,所用裝潢作料工直等費計二百貫」。有學者認為,「有宋一代,官府所刻書板例許士人納紙墨錢收贖自印,同時亦有定價出售。元代則沿襲了這一成例」,並指出:「從現有的史籍記載來看,當時人們大多采取納紙墨錢租賃書板自印的方式獲得所需圖書,賃板錢也就經常見諸有關記載。而當時人們之所以賃板自印,而非按定價購書,應與雕版圖書和宋元圖書市場的特點有關。宋元是雕版印刷普及、雕版圖書市場初步形成的時期。雕版圖書具有書板的印刷使用壽命長、隨需隨印的特點,刊售者可以控製圖書印造、現賣的數量,其產量富有伸縮性。宋元圖書市場上雕版圖書的供給,需求價格彈性大,大多需求不足,價格過高,這就使刊售者可以採取賃板自印和現賣並行的方式出售其產品,而買者則可以選擇賃板自印的替代方式,廉價獲取其所需雕版圖書。賃板自印乃是特定圖書市場條件下的產物。」

上述是就官刻而言的,至於坊刻,宋朝的情況不太清楚,元朝則和明朝的情況大致一樣,也有賃板印刷。當時書坊間的版片租賃是如此普遍,以至於相隔遙遠之書坊間均可達成合作。賈晉珠《謀利而印:11至17世紀福建建陽的商業出版者》認為,元明時期,建陽出版商的版片有時會以買或借的形式,「從一個出版商轉到另一個出版商手中,甚至輾轉千里」。書板長距離運輸畢竟不太方便,故賈晉珠在隨後的注釋中補充說:「其實並不確定這套版片是否曾輾轉於兩地,因為版片中帶有書坊版記的那一部分可以被輕易挖改,每個出版商可以在同一地點印刷屬於自己的『版本』。」這其實所指就是賃板印刷。賈晉珠在後文對此還有更明確的表述:「儘管書坊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而且往往幾乎同時印制同一著作的幾近相同的版本,不過,一旦一套書版鐫刻完畢,便可以出借給任何想印這部書的人。這種做法也就可以說明,為何一部書會有兩個,甚至更多的不同刊行人的牌記。」指出書坊間合用書版,賃板印刷者會換上自己的牌記。

前述賈晉珠《謀利而印:11至17世紀福建建陽的商業出版者》主要討論的對象是十七世紀以前(清初以前)的書坊,而包筠雅《文化貿易:清代至民國時期四堡的書籍交易》則主要探討清代至民國時期的書坊。相對而言,包筠雅對賃板的研究更細緻、深入:「一家書坊可以從其他書坊租用、購買雕版。如果是租用,則需保留原書坊名;如果是購買,則可以用自家的書坊名代替原書坊名。當然,除非是處於困境,急需資金,否則書坊一般不輕易出售雕版,而會採用出租或等價交換的方式。這是因為刻印雕版在書籍出版中是最大的一筆投資。」這一觀點是很有價值的,有助於我們瞭解:如何通過封面原藏板者留名與否來判斷其書板是出租還是已出售的;租賃書板較買斷書板更為普遍。此外,包筠雅還提供了兩份租版價格表。儘管她認為據這兩表很難總結出普遍的租價規律,但起碼可以說明書坊租版的普遍性,且明碼標價。

文革紅主要關注清朝乾嘉以前書坊的小說出版,其研究成果同樣也說明,清朝書坊賃板印刷很普遍,其中涉及小說、醫書比較多。她指出:「廣州書坊還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就是一副書板,多家書坊共用,也就是說轉板、租板、批發經營的現象增多。」文革紅還明確指出:「凡是由某家藏板而由另一家梓行的書,都是由一家刊版而由另一家印刷、發行」,常常在通俗小說扉頁中同時出現的「××藏板」和「××梓行」,乃是板片擁有者和刷印、分銷者的不同標識。可見,一書的藏板者和梓行者不同,這種情況多為賃板造成的,因為梓行除了表示刊刻,還有發行之意。如果只是刊刻,則不必標梓行。倘若藏板者是書坊的話,更不會這樣宣傳對方(梓行者)。因此,梓行應該是承擔發行之意,即賃板印刷。

趙益《「裝訂」作為書籍「交流循環」的環節及其意義:一個基於比較視野的書籍史考察》對明清賃板印刷有深刻的揭示:「明清時期付『板頭錢』刷印成為書坊出版的常態之一,正是這種分工的典型表現。明清時代內府、寺廟、書院所刻書版,往往成為某種公共資源,任由書坊或個人付費刷印,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明南京大報恩寺藏《永樂南藏》書版、清內府已刻書版,以及清阮元學海堂所刻《皇清經解》等。」不過,該文主旨在於揭示出版中裝訂環節的合理性與普遍性,為解決通俗小說紛紜複雜的版本問題(主要體現為在一書中標署出版方名號不一致)提供新的思路,且主要關注的是坊刻,尤其是通俗小說的出版,對私刻賃板印刷並沒有具體討論。

以上的研究表明:其一,儘管具體的操作細節不是很清楚,但自宋代至清朝,官刻與坊刻一直都存在著賃板印刷,而且相對來說坊刻的賃板印刷越往後越普遍;其二,某些圖書封面上所標的藏板者與梓行者不同,除了個別是買斷版權所致,大多數應該就是賃板印刷造成的。不過,上述研究主要集中於官刻與坊刻,因此,以下擬以清代為例,談談私刻的賃板印刷現象。


02

清代私刻的賃板印刷

清代私刻很多,但關於私刻賃板印刷的記載並不多。

張潮、王晫

張潮的身份比較特殊,其刻書有歸屬私刻還是坊刻之爭,而筆者傾向於其為私刻。張潮自己曾明確說:「其所以付之梨棗者,亦因友人索看者多,聊代鈔錄,藉以就正云耳,初非侔利計也。台諭所雲獲利不貲,僕竊惑焉。近年坊賈大半折閱,良由買書者少,借看者多。八閩翻刻之風,不啻黎丘晝見。……僕非選手,亦非坊人,不識於何處獲此不貲之利乎?」他認為自己不屬於「坊人」,刻書也並非為了牟利。

在圖書出版中,張潮主要負責編書,也兼顧刻板,然後找坊人發兌。陳鼎致張潮書雲:「正在窮居蕭索之候,忽接手教,又得多書,足以慰諸同人。……承諭封面悉發各坊,此書各坊早已聞之,前王子龐攜得兩部來,因乏食,寄寶翰樓,一得銀六錢三分,一得銀四錢八分,蓋金陵諸名家垂涎此書已久矣,故弟有二三十部之索也。今坊中人多窮,不能來印,十月間書客一到,必蜂擁要此書,坊間必慫恿來印。」可見,張潮的策略是將封面分發給書坊作廣告,招攬書坊來刷印,而不是印成書再分發給書坊銷售。張潮「寄余淡心徵君」云:「《虞初》拙選借光《王翠翹傳》,茲先以八卷成書,聽坊人發兌,想明春吳門亦可購矣。」所謂「聽坊人發兌」,也是指等坊人來印刷,而不是印成書讓坊人售賣。從這個意義上講,發兌其實就是指書坊賃板印刷。至於張潮「寄王丹麓」云:「其(指《檀几叢書》)前集並《昭代叢書》,聞都門頗多購者,近揚州有一坊賈,付與板片,似可放心,將來可以發兌矣。」可知書板也可寄存於書坊,以方便其賃板印刷。

當然,張潮也會自己先印成一批書,用來應酬與宣傳,甚至出售。但是,大批量的發兌,還是依靠書坊來賃板印刷,尤其是叢書這樣的大部頭書籍。例如,張潮將《檀几叢書初集》等先印出一部分發坊間賣,又贈給陳定九一些,然後說:「所諭拙選叢書,只印出二十餘部,發去坊間趕考之外,所存不多。今寄去《檀几叢書初集》五部,《昭代叢書》五部,《幽夢影》四部,暨《凱旋詩歌》,到日乞檢入。從來索書者不過一部,多則二三部足矣,今先生各索一二十部,獨不慮人以奇貪異酷議其後耶?一笑。附上封面數張,煩付各書坊粘貼肆中,如欲得書,聽其買紙來印。至於板頭可以從輕,止得加一足矣。」張潮這次贈書其實是有所托付的,即讓陳定九幫忙到書坊中推銷。板頭(錢),即指賃板錢,如張潮「寄戴田友」亦云:「拙刻數種附呈台政,倘省中有欲印行者,悉聽來印,板頭從便可耳。」

王晫的圖書出版運作模式與張潮的相類,而且他們之間也多有合作。王晫《霞舉堂集》即是當時賃板印刷之一例證。清康熙間刻本《霞舉堂集》是王晫的家刻本,其書內正文書口刻有王晫書齋名「霞舉堂」,但封面有「還讀齋梓行」字樣。還讀齋是杭州書商汪淇的書坊名。顯然,此書為霞舉堂所刻,但由還讀齋賃板印行、發賣。

趙翼

趙翼「書賈施朝英每年就我刷印拙刻《甌北詩鈔》《陔餘叢考》《廿二史札記》《十家詩話》等各數百部,書以一笑」詩云:「和凝板本早雕鎪,卻被屠沽索價酬。鼠璞料無三倍獲,雞林可有百金求。奇分宛委藏書穴,氣壓麻沙販客舟。我是為名他為利,大家不免達人羞。」詩意大概為:五代時和凝刻印自著之書分惠眾人,而我趙翼刻書也是如此(而且早已刻好,存板於家),本不想銷售,卻被書商(屠沽)出錢要求刷印(這說明書商是出了賃板錢的)售賣。我的著作不是很好(鼠璞,自謙之辭),應該不會有太高的銷售利潤回報。但是這些書似乎在市場的表現還不錯,賣得比一般的暢銷書還好。不管如何,求名求利,我和書商各有所圖,讓各位達人顯貴見笑了。

趙翼的詩雖有一些玩笑性質,卻很好地揭示了當時士人與書商合作的普遍模式——賃板印刷以及這種模式背後的動因(一者為名,一者為利)。施朝英應該是湖州比較有名的書商,而且是家族式的書商。洪亮吉《北江詩話》中所謂「掠販家」施漢英,可能即是施朝英的兄弟輩,與趙翼亦有往來:「我昔初歸有餘俸,欲消永日借吟誦。汝從何處聞信來,滿載古書壓船重。我時有錢欲得書,汝時有書欲得錢。一見那愁兩乖角,乘我所急高價懸。雖然宦橐為汝罄,插架亦滿一萬編。我今老懶罷書課,囊中錢亦無幾個。愧汝猶認收藏家,捆載來時但空坐。」趙翼在當時頗有詩名,而施朝英顯然是看中了趙翼的名氣,才會主動參與銷售趙氏著作。因此,有施氏這樣的書商加持,趙翼的書才能暢銷(每年數百部的銷量對於私刻來說是相當大的),而其名聲也愈加顯揚。而這顯揚的名聲又會進一步推動書商刷印其著作。可以說,這是士人與書商雙贏的合作模式。

蔡顯

蔡顯,字景真,號閒漁,江蘇松江府華亭縣(今上海松江縣)人,雍正七年(1729)舉人,以開館授徒為業,所著有《閒漁閒閒錄》《宵行雜識》《紅蕉詩話》《潭上閒漁稿》《閒漁剩稿》《老漁尚存草》《續刻紅蕉詩話》等。其中《閒漁閒閒錄》共九卷,是一部見聞筆記,所載內容龐雜,或記人,或記事,或記詩文,間有評述,有一定的史料價值。其資料來源,有得於親歷者,有得於書上者,有得於道聽途說者。乾隆三十二年(1767)此書刻成後,浙江湖州書商吳建千自備紙張刷印了一百二十部,其中留二十部給蔡顯抵償板價,而自己帶走了一百部。可見,湖州書商吳建千通過賃板印刷的方式得到了一百部《閒漁閒閒錄》。

以上三個例子儘管比較少,但有一些共性。筆者嘗試以此為基礎,參考其他相關材料,分析清代私家刻書賃板印刷的普遍體現與特點。

其一,什麼樣的書板會被賃板印刷?

李綠園《歧路燈》載,譚紹聞道:「如今本城中,還有藏著一樓印板之家。」觀察道:「是誰家呢?」紹聞道:「是盛藩台家。」觀察道:「什麼書名?是刷印送人的,是賣價的?」這裡揭示了明清私刻圖書的主要用途:送人與售賣。當然兩者並非非此即彼的關係,有時也可相互結合,即既可送人又可售賣。上述三例即是如此。

張潮出版的圖書中有些作為禮物贈送,有些則通過主動聯繫書商而托其銷售。如前所述,張潮有一定的書商性質,編刻書多,與書商有長期的合作,熟諳其中的運作之道,故其雖然自稱不求利,但實際上是既求名又求利。因此,張潮一方面將編刻之書大量送人(其送人主要是為了宣傳,擴大影響),另一方面將這些書的封面發往各家書坊,以便書坊來賃板刷印。張潮特別注意將兩者結合,即在贈人的同時托受贈者將封面發往書坊,或托其往書坊中宣傳。其經營之道可概括為:以贈人獲名來助推售賣(賃板刷印);以售賣(賃板刷印)坐實其名,進一步推動徵稿、宣傳與售賣。這一既求名又求利的圖書出版運作模式,在明清江南下層文人中被普遍採用,如前述的王晫。相對來說,張潮可能更看重求名,所以其獲利並不多。換言之,從求名來說,張潮是成功的;但從獲利來說,則不能算成功。

蔡顯的《閒漁閒閒錄》也是既贈人也售賣的。從《清代文字獄檔》看,《閒漁閒閒錄》在刻成書板後似乎並沒有馬上被印刷,而首次印刷品即是湖州書商吳建千所印的一百二十部。蔡顯並不是知名人士,其別的著作似乎也沒有受到書商的青睞,因此,蔡顯很可能主動聯繫書商,請其來商談刷印之事,最後談成以二十部書為賃板印刷之費。這樣做,蔡顯既能印成書,又不花錢,又可獲名(一百部書可以銷售,二十部可送人),對他這樣財力有限的士人來說是再合適不過了。湖州書商吳建千當然也有自己的考慮,認為此書可能有一定的市場,而且所花賃板費並不多。事實上,吳氏於乾隆三十二年三月印刷的一百部《閒漁閒閒錄》,到六月文字獄案發時只余四十五部,應已售出五十五部,可見此書也還算好銷。

趙翼的著作也是既贈人也售賣的。趙翼在當時名氣較大,而且有豐厚的財力,因此能吸引書商的注意。趙翼平時與書商來往頗多,而施氏就是經常賣書給他的書商,故能知其著述情況。從其與書商施朝英、施漢英長期來往看,雙方的合作是水到渠成之事。

從上述三例可看出私刻賃板印刷出現的一些共性。首先,書業發達之地。張潮是徽州人,長期生活在揚州;王晫是杭州人;蔡顯是華亭縣人;趙翼是常州府陽湖縣人。以上這些地方都屬於廣義上的江南。江南在宋代以來即是書業發達之地,書商眾多。士人平時與書商多有來往,肯定瞭解賃板印刷的運作模式。這些地方賃板刷印經常發生,且廣為人所接受。其次,名氣較大的作者。由於圖書本身的暢銷與否很難懸斷,而且從內容等方面也很難去推求是否暢銷,因此,作者的名氣就成了書商決定是否賃板印刷的重要因素。例如,趙翼在當時頗有詩名,而張潮(字山來)在當時圖書市場上也有較大的名氣,正如他自己所提到的:「……潮素有薄名,世所共知,是以京省坊客肯要,若換去張山來三字,勢必與前大不相同。」相對來說,蔡顯的名氣比較小,但也有一定的才名,而且著述頗豐。最後,在賃板印刷的士商合作中,士人往往是更積極主動的一方。也就是說,一般由士人發起,主動聯繫書商,尋求賃板印刷。例如,張潮就多次主動聯繫書坊,分發封面進行宣傳。蔡顯也很有可能是主動聯繫書商來印刷的。至於趙翼,儘管其有較高的身份與名氣,也很可能是主動聯繫書商,因為正如其在「編詩」中所說的:「舊稿叢殘手自編,千金敝帚護持堅。可憐賣到街頭去,盡日無人出一錢。」他自己很難推銷其著述。事實上,我們從常理上也能很好理解這一點。通過賃板印刷,士人既可獲名又可獲利,旱澇保收。但書商以逐利為唯一目標,而賃板印刷是一項帶有風險的舉措,故書商只能通過壓低甚至拖欠賃板錢來保障自身的利益(如下文提到張潮的例子)。例如,私刻本中最主要的是文集,而出售的文集有時甚至低於成本價。在這種情況下,作者從賃板刷印中獲利是有限的,而更主要的是為了求名。為了達成合作,士人可能會做出更多的讓利。

當然,我們不排除書商甘冒風險去推出新人作品等特殊情況,但上述三點應是達成賃板印刷的重要因素。其中三者俱全,賃板刷印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只備其一,也有可能賃板刷印。如果三者俱無,則很難有機會賃板刷印。像《閒漁閒閒錄》這樣普通之書,書商也能印一百餘部,可見,江南地區賃板刷印的機會確實較多。因此,在清代江南著述眾多、私刻眾多的背景下,我們可以推想,其中不少私刻本可能有過賃板印刷的經歷。這對於我們研究清代江南私刻圖書的版本、印數及傳播會有一定的啓發意義。

其二,賃板印刷處所。

私刻書板原先多在私家刊刻,故往往藏於私家,而其刷印也常在私家。趙翼、蔡顯的例子即是如此。但是,後來書坊或刻字鋪承刻私家著述的情況越來越多,這樣就會出現:書板寄存於書坊或刻字鋪;書板仍運回私家保存。例如,張潮的書板既有存於自家的,亦有存於書坊的。這些書板的刷印處所當然會有不同。而且,即使板存私家,有時也會將書板運往他處(如書坊或刻字鋪)來刷印。因此,我們有必要討論一下賃板刷印之刷印處所。

首先,在私家刷印。

在私家刷印應是比較普遍的情況,因為書板多存於私家。由於士人重視藏板,即便在外地刊刻的書板,他們也會想方設法將書板運回自家妥為保存。這樣的例子非常多。例如,湖南長沙人陶煊於清康熙六十年(1721)在江南刊刻了《國朝詩的》,然後將書板帶回老家的磨房中堆放。乾隆年間韶關知府高綱出資為其幕客沈維材刊刻《嫁衣集》,然後將書板從韶關運回天津家中保存。乾隆三十八年(1773)山西按察使黃檢在太原為其父黃廷桂刊刻奏疏集,於乾隆三十九年將板片差家人賫送回涿州老家保存:「所有刊刻板片刻成刷印二十部之後,即帶至涿州奴才舊宅存貯。」因此,在私家刷印應該是賃板刷印大多數情況,因為這省卻了來回運輸書板的麻煩。此外,在私家刷印,也方便板主控制印數,監管操作以免損壞板片,等等。

其次,在書坊或刻字鋪刷印。

這又可分為兩類:

A. 書板本來就是由書坊或刻字鋪代刻的,而且寄存於書坊或刻字鋪。如前所述,有的書坊或刻字鋪代刻的書板,私家往往會將其運回自家。但有時因為一些特殊情況(如不方便運或其他原因等),這些書板也會暫存於書坊或刻字鋪,而其所有權仍屬於私家。例如,張潮刊刻之書較多,其書板既有自家刻的,也有委託他人刻的,如張兆鉉致張潮書雲:「前接手教,時《三字經》已授梓矣,今即印二十冊奉上。如仍要若干冊,付信即刷,遇便郵到。其板聽便攜取,或存刻家印賣,總聽尊裁。」此《三字經》書板應為張氏的,但當時寄存於刻家,由張潮決定是否賃板刷印。

B. 運至書坊或刻字鋪印刷。例如,張潮「與張紫裳」云:「即如岱寶樓王元臣領板印賣……王元臣所欠板頭錢不知凡幾。」顯然,張潮的書板由書坊岱寶樓賃板印刷。又如,張潮「寄王丹麓」云:「其(指《檀几叢書》)前集並《昭代叢書》,聞都門頗多購者。近揚州有一坊賈,付與板片,似可放心,將來可以發兌矣。」如果只是將書交其銷售為發兌,那為何要付與書板?可見此發兌就是賃板印刷。

板片體積大、質量重,不便長途運輸,且容易出現損壞和丟失,因而如果書板不是原來寄存於書坊或刻字鋪的話,私家往往不願將其運到書坊或刻字鋪來刷印。而且,如果書板在書坊或刻字鋪刷印,板主也不便監控其印數。因此,私刻書板在書坊或刻字鋪刷印的,或者其書板先已寄存於書坊或刻字鋪,或者書板存處與書坊或刻字鋪距離不遠。從這個角度來看,賃板印刷一般不會長途運輸書板。

其三,賃板錢。

賃板錢,又稱為板頭錢(銀)、板租銀,是租賃板片的價錢。影響賃板錢的主要因素有書板的價格、印數與利潤。清代文獻中雖然有一些材料提到板頭錢,但講得都比較模糊,我們很難從中歸納出板頭錢的標準。而且,板頭錢的支付方式往往比較靈活,包括金錢支付、印書支付、其他實物支付等。當然也有拖欠乃至不支付板頭錢的情況。

在討論私刻賃板錢之前,我們先看看官刻與坊刻的賃板錢。

據前引《漢雋》《大易粹言》《小畜集》的資料看,《漢雋》賃板錢一百文足,書價六百文足,賃板錢相當於書價的百分之十六;《大易粹言》賃板錢壹貫貳百文足,書價八貫文足,賃板錢相當於書價的百分之十五;《小畜集》賃板錢384文足,書價伍貫文省(相當於3850文足),賃板錢相當於書價的百分之十。據以上三例可以推斷出,南宋前期官刻賃板錢約佔一書書價的百分之十三.七。而且,這是每印一部書的賃板錢。明清時期官刻賃板錢目前不太清楚。例如,具有官辦性質的學海堂書院規定:學海堂《皇清經解》書板,「每刷一部,納板租銀一兩」;每次刷印《經解》多則一綱(六十部),少亦半綱(三十部);在學海堂藏書樓(文瀾閣)中由板權方負責刷印。從《經解》共一千四百卷的篇幅看,這個板租銀是比較低的。

相對來說,坊刻書板的賃板錢應較高,因為書商會追求利潤最大化。清代以前坊刻書板賃板錢的情況不太清楚。清代的相關材料稍多,我們可以嘗試考察當時賃板錢的大致標準。例如,張潮致陳定九書云:「附上封面數張,煩付各書坊粘貼肆中,如欲得書,聽其買紙來印。至於板頭可以從輕,止得加一足矣。」加一,亦稱加一點或一成,即十分之一,也就是從所印書中抽取十分之一作為板頭錢。張潮熟諳書坊賃板印刷之道,且「板頭可以從輕」應是針對書坊租價而言的,故書坊租價會高於所印書總售價的十分之一。又如,光緒刻本《拱宸橋竹枝詞》鈐有紅色木記:「每部取工料洋貳角。借板刷印,抽取三成。板存察院前文元齋。」可知文元齋(堂)的賃板錢為所印書總數的十分之三。又如,清代福建四堡鄒氏下祠鄒步蟾(鄒完士)在道光年間的財產分關中寫道:「凡本經書板汝兄弟(間)可出租,不通同刷印,亦不得出售;如雜書板(指經史之外的書板)聽其願與不願,租印妨礙本人生意,至租印之板十部抽租一部。若外人並親朋俱不租印,各宜遵家規。」十部抽一部作為賃板錢,是考慮到兄弟的關係,故較正常的租價偏低。如果是外人賃板印刷,應較此租價為高。包筠雅提供了兩份福建四堡書坊間租版價格表,其中租價高的相當於二十五部書的售價,低的相當於一部書的售價。如果取其中間值,租價大約相當於十餘部書的售價。顯然,坊刻賃板錢確實會較官刻賃板錢高一些,但也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當然,這裡沒有標明印數,到底是租了之後可以不限制印數,還是有一定的限制,不太清楚。何朝暉認為,古代書板單次刷印的印量一般在數十部至數百部之間。賈晉珠則認為,單次實際印數在20部至200部之間。兩者的結論大致是差不多的。考慮到後者主要關注的是福建建陽書坊,故後者的結論可能更適合作為福建四堡書坊間賃板印數的參考。而且,賃板者來自書坊,所租的往往不是特別暢銷之書的書板,因為擔心銷路不會輕易多印,而出租板片的書坊主擔心對書板有損害,也會控制印量。因此,賃板的單次印量不會接近或達到書板單次印刷的最大量,可能也就在20部至百部之間。前述學海堂的租板印數為30—60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印證這一點。如此說來,前述包筠雅所提供的賃板價格要大於所印書總售價的十分之一。

私刻書板的印量不多,且不以追求利潤為主要目的,故其賃板錢肯定不會有坊刻賃板錢那麼高。也可以說,私刻賃板錢最高也不會超過坊刻賃板錢。參照前述張潮的說法,私刻的賃板錢應小於或相當於所印書總售價的十分之一,而且往往以書充抵。我認為這一推論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因為:

A.以書充抵賃板錢是清代私刻賃板印刷的普遍做法。除了前面所舉張潮等例子外,李綠園《歧路燈》也記載,觀察想讓盛希僑將其家藏板印刷一遍,說道:「卷帙浩繁,也恐一時紙價騰貴,貲力不給。大約一塊板得三十張,方可刷印一番,不然潤板刷墨,不是輕易動作的。學生即送印刷工價到府,俟匠役工完,只賻十部,便叨惠多多。」一共印三十部,自要十部,留二十部與盛氏,就算是賃板錢了。以書充抵這一做法的好處有三點。首先,方便操作。無論印書多少,均可按比例抽取,多印多抽,少印少抽,對雙方都合理。其次,私刻的板頭錢不好確定。也可以說,板頭錢不太好折算成現錢來支付。前述的宋代官刻、坊刻等,這些書本來就是售賣的,而且預先已定售價,所以比較方便將賃板錢折算成現錢。前述包筠雅提供的兩份租版價格表,所列賃板錢均為錢而不是書,也說明書坊銷售之書有明確的售價。私刻之書不是為了售賣的,既沒有定價,也不好定價,而且,如果要定價,可能往往由賃板的書商來定。與其這樣,板主當然認為還不如以書抵錢。最後,雙方都好接受。以書充抵對於租者而言更好接受,因為其不知道賃板印刷是否能獲利。而對於不以追求利潤為主要選擇的板主而言,也需要印本,甚至更想要印本而不是折換成的現錢。這可能也是前述蔡顯通過賃板印刷首次獲得其著述印本的主要原因。

B.書坊賃板現象比較普遍,因此,私刻賃板肯定會參考書坊賃板錢。如果說書坊的賃板錢為大於所印書總售價的十分之一的話,那麼私刻賃板錢肯定會以這一標準為參照,上述張潮的例子即是證明。而且,私刻賃板印刷方一般都是書坊主,其更熟悉書坊的租價與運作,以書坊的租價為參考更是順理成章之事。

C.私刻賃板錢肯定會較坊刻賃板錢低,且有時難以據實收取。首先,私刻主對收益的追求是多元的,如張潮既求名又求利,但趙翼可能會更希望求名。總的來看,私刻不以謀利為主要目的,不會只考慮其書板利潤最大化,而租板方為書坊主,肯定會千方百計壓低其租價。例如,張潮「寄戴田友」云:「拙刻數種附呈台政,倘省中有欲印行者,悉聽來印,板頭從便可耳。」其次,與書坊刻板的租方可能會考慮多印不同,私刻書板的租方每次印數都不多,如果其租價高於書坊租價,租方肯定不划算,也不會答應。最後,與上述官刻、坊刻賃板印刷由出租方負責印刷(即不用將板片交由租方印刷,故其對印數是可控的,賃板錢也是可以明確的)不同,雖然大多數私刻書板存於私家(這樣賃板印刷也在私家進行,故其印數還是可控的),但有的書板會運到書坊或寄存於書坊,由書坊來印刷,在這種情況下私刻賃板錢的收取就比較困難。例如,張潮「與張紫裳」雲:「即如岱寶樓王元臣領板印賣……王元臣所欠板頭錢不知凡幾。」這一條材料說明:從王元臣所欠板頭錢「不知凡幾」看,板頭錢是據印次、印數來計算的;如果書板寄存於書坊,其印次和印數是難以控制的。

總之,清代坊刻賃板錢應大於所印書總售價的十分之一,而私刻賃板錢應小於或相當於所印書總售價的十分之一,而且往往以書充抵。


03餘論

清代私刻賃板印刷雖然不能說非常普遍,但還是有不少的,尤其在江南這樣書業發達的地方。上述三個例子即可證明此一點。筆者以上述三例為基礎,結合明清出版史,嘗試對私刻賃板印刷作進一步的考察。

推動私刻賃板印刷的其他重要因素期

前文已經總結了達成賃板印刷的重要因素:書業發達之地;名氣較大的作者;士人的積極推動。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重要因素需要注意。

(1)私刻本的普遍性。明代中葉以後,私家刻書越來越多。何朝暉引述日本學者勝山稔的統計指出,明代私刻本和坊刻本分別佔到所有出版物的45.46%和47.78%。大量的私刻書板為賃板印刷提供了豐富的資源。而明代中葉以後,書業進入了加速發展時期。書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貨源。不過,私刻雖然很多,但是自印數量有限,而且作者往往不太主動將其提供給市場。因此,書商對私刻的搜求與發現是私刻本進入市場的重要推手。由於很多私刻也由書坊、刻字鋪來承刻,或者雇用的是同一批刻字匠,故書坊主其實不難瞭解私刻的情況。如果發現有可「行」的書,書坊主自然會設法發兌。

(2)士人與書商交往的普遍性。明代中葉以後,士人與書商、書坊的交往越來越頻繁、密切,甚至出現了士商合一的現象,書商多是儒商,其既是士人,又是書商,如吳勉學、陸雲龍、李漁、汪淇等,而張潮、王晫多少也有書商的影子。士人與書商交往的普遍,不斷推進士商合作,相互服務,相互支持,如士人為書坊供稿,為書坊宣傳等;書商為士人出版其著作,為推揚其名聲提供服務,而賃板印刷即是其合作形式之一。

(3)書坊不願意大量刻板與藏板。除了特別流行的書,書商一般不會重新刊板。前述施朝英每年都到趙翼家刷印其著述各數百部,但也不願意自己刻一套書板來印刷,顯然施氏有成本的考慮。商品性是書籍的主要屬性,故書籍流通主要是由市場來決定的。我們以往對私刻和坊刻的區分往往主要從出資方來考慮,這樣的認識是不全面的。其實,從市場經濟的角度來看,適合進入市場的書就用或「應該」用坊刻,不適合進入市場的書就用或「應該」用私刻。例如,暢銷書(如科舉考試參考書)由書坊刊刻,而不暢銷的書(如時人的文集)則絕大多數是私刻的。至於賃板印刷,則可視為兩者的交匯點或臨界點。也就是說,對於市場前景不太確定的私家著述,往往是通過賃板印刷的方式進入市場的。

(4)士人重視藏板。與書商不同,士人會想方設法將其或家人的著述壽之梨棗,流傳久遠。壽之梨棗是士人著述得以傳世的重要標誌,因此,士人重視刻板與藏板,甚至只刻而不印,如前述的蔡顯《閒漁閒閒錄》刻成書板後並沒有馬上印刷,而是由湖州書商吳建千以賃板印刷的方式完成該套書板的首次印刷。古代士人的藏板觀念是如此強烈,往往將藏板視同藏書,甚至勝過藏書,並以之為文化持守的一種象徵,代表著祖先的重要遺產。將書板賣與書商或他人,往往被認為是不肖子孫所為,是家族衰敗的一種標誌。因此,除非迫不得已,私家也不會出售書板。前述趙翼的例子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這一點:哪怕書商每年來印刷,趙翼也沒有將板片賣與對方的意思。因此,即使書商看中一套書板,也不是想買就能買的。在這樣的背景下,賃板印刷是實現士商雙贏的最佳合作方式。

總之,儘管私刻賃板印刷在全國範圍內不能說是很普遍,但在一定的地區、一定的範圍內還是比較流行的。從賃板印刷的角度看,我們以前可能低估了私刻本的印數、流通渠道,也低估了書坊的貨源。

私刻與坊刻的區分

以往我們看到的一些明顯應該是私刻之書,但又有書坊的牌記,一般會將其理解為書坊買板印刷所致。但通過前面的考述可知,書坊買板印刷的情況不會很多,上述現象更多是賃板印刷造成的。因此,賃板印刷有助於我們分辨哪些書「應該」是坊刻,哪些書「應該」是私刻,從而釐清私刻與坊刻糾纏不清的關係。

例如,除了一些名人的文集外,書坊出資刊刻時人文集是比較少的。如果封面上有類似「……(書坊名)梓行」這樣的標記,其書多為書坊賃板印刷。例如,清康熙元年(1662)刻本《顧與治詩》八卷,封面標「書林毛恆所梓行」。毛恆所為明末清初南京書坊主。此書是施閏章等多人捐資刻的,而書後有顧氏外孫之跋,因此,此書可能板歸顧家,而由毛氏賃板印刷。陶望齡《歇庵集》十六卷,明萬曆三十九年(1611)王應遴真如齋刻本,封面標「聚奎樓刊行」。聚奎樓為明萬曆間南京書坊,此書應為聚奎樓賃板刷印的。即使封面沒有「……(書坊名)梓行」這樣的標記,我們也可以參照此理來推斷。例如,萬曆四十年(1612)金陵三山街唐國達廣慶堂刊本《張太岳詩文集》,實際上應是張氏家刻本(張居正兒子出資刻的)。唐國達是晚明南京書坊主,且該書大題標明「新刻」雲雲,明顯是書坊的做派,故此書很可能是廣慶堂賃板刷印的。又如,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明萬曆唐國達刻本《新刻劉直洲先生文集》(存卷一至卷八),也應該是廣慶堂賃板刷印的。清初林璐《歲寒堂初集》五卷,國家圖書館所藏為錢塘林氏崇道堂本,湖北省圖書館所藏為清康熙年間還讀齋刊本。其實經比較後可看出,兩書為同一版所印,後者為還讀齋書坊賃板印刷的。

士人著述流行的重要標誌——賃板印刷

明清士人著述的出版大多都採用私刻,而士人對其著述的最高期待是「行與傳」(在序文中經常會表達這樣的期許)。「傳」的問題比較複雜,且與本文關係不大,故這裡主要想談談「行」的問題。那麼,如何判斷一部私家著述是否「行」呢?以往學者更多從傳播的普遍性來考慮,但是,如果只是這樣理解,那麼私家著述作者利用自己的財力印刷大量的書來分送就可以實現「行」了。事實上,明清時期私家著述常被用作為交往禮物,但作為禮物的書其數量和傳播範圍都是非常有限的。真正的「行」在當時應有一個共識,就是書商是否接受。如果書商接受,那就是真正的「行」。這一現象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比較好理解:如果你的書是「行」的,書商會主動找你聯繫出版並給你相應的報酬;如果是不能「行」的,大概只能自己出資印行。如果我們用這樣的標準來衡量明清時期的私家著述,會發現真正流行的就是那些被書商接受的著述,如李夢陽、唐順之、王穉登、袁中道、袁枚的文集,當時確有多家書坊刊刻。但這畢竟是有限的,更多的私家著述只能寄希望於通過賃板印刷的方式被書商所接受,從而實現「行」的目標。

本文刊發於《中國出版史研究》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