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乾隆年間《永樂大典》被盜案說開去
從乾隆年間《永樂大典》被盜案說開去
鄭小悠
《永樂大典》是一部卷帙浩繁的大型官修類書,全書以韻統字,事從其類,計合二萬二千九百三十七卷,一萬一千〇九十五冊。書系寫本,告成於永樂六年(1408),又於嘉靖時重錄副本,抄錄工作完成於隆慶初年。副本的形製、冊數均與正本相同,其開本宏大,外以黃絹包背,裝幀之隆重氣派,實是皇家威儀。明清鼎革之際,正本毀於兵火(高樹偉《〈永樂大典〉正本流傳史事考辨》,《歷史研究》2022年第1期),副本則躲過一劫,由清廷檢點接收。雍正年間,副本的收貯地點由皇史宬變為翰林院,清亡後改交京師圖書館庋藏。
不過,即便清廷將《永樂大典》(下文簡稱《大典》)副本作為「官物」收藏在政府機構,其保存情況也實在不盡人意:從順治朝的完帙接管,到乾隆中期的十存其九,到咸豐十一年(1861)的不足五千冊,再到清亡前的僅餘六十四冊,承平則竊盜私攜、戰亂則焚燼劫掠,是書厄史上一宗極可關注的現象。
相對而言,副本的保存以乾隆時期最為嚴謹整肅,蓋因乾隆皇帝關注《大典》輯佚,且將其視為編纂《四庫全書》的重要基礎工作,給予高度重視。換言之,這一時期的《大典》作為工具書被四庫館臣頻繁使用,且直接進入皇帝視野,如有遺失被竊,很容易遭到舉發,相關使用、管理人員也會受到處分、影響仕途。即便如此,在《大典》輯佚、《四庫全書》纂修工作開展得如火如荼的乾隆三十九年(1774),仍然發生了一件六冊《大典》副本被盜案。案件震動御座,卻以離奇方式草草收場,沒有作為刑案進入步軍統領衙門——刑部的正式司法流程,當然也沒有形成完整的司法檔案,證據鏈與問訊記錄均付闕如。即便如此,通過對當事人、四庫館管理者,以及乾隆皇帝態度的分析,我們亦可蠡探出許多值得深究的細節,並以此窺知清代官方藏書保管與使用之一斑。
一、六冊《大典》失而復得
案件的當事人名叫黃壽齡,字筠莊,江西新城人,他少有文名,二十三歲即成進士。其時,他正以翰林院庶吉士身份充任《四庫全書》纂修官,負責從《大典》中輯佚《考古質疑》《坦齋通編》兩種典籍,並進行校勘編排。案發時間在乾隆三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按照事後四庫館奏摺中的說法,當時的輯佚工作頭緒繁雜,時間緊迫,黃壽齡趕工心切,不但在館加班至極晚,且將六冊《大典》用包袱裝好帶回,準備在家「乘夜趲辦」。這樣的勤勉奉公卻招來了麻煩,從翰林院衙署乘坐馬車回家的他,途經米市衚衕時忽感腹痛,下車方便,不過一會兒工夫,就被小偷將書連包竊去,雖經追覓,不見蹤影(質郡王永瑢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號:03-1149-014)。
十六日一早,內務府總管、四庫館副總裁金簡從別處聽聞此事,隨即派內務府番役頭目向總纂官紀昀,並黃壽齡本人詢問。在詳細問得被竊《大典》的書名、紙色、式樣,及被竊地點後,密令番役「遍加踩緝,務期全獲」。金簡派出的偵查人員尚未有所回復,當月二十五日,四庫館最高領導者、皇六子質郡王永瑢知悉此事,隨即擬摺上奏,請將遺失《大典》的黃壽齡交部議處。因為管理京師治安的兩位重臣——步軍統領英廉和都察院左都御史張若溎都兼任四庫館副總裁,所以永瑢在上奏的同時,又委託二人分飭所轄步軍統領衙門番役捕營,和五城巡城御史、兵馬司官役盡快偵查,早日將盜書竊賊捉拿歸案。
乾隆帝聞奏十分生氣,此時正值四庫館向民間徵書的關鍵時期,皇帝已經多次承諾,《四庫全書》告成後,各省送到的民間藏書都要發還本家。可眼見在館官書都管理得如此鬆懈,怎能讓民間藏書家放心進獻珍本?考慮到糟糕的社會影響,乾隆帝向館臣發下諭旨,稱四庫館的生活保障充足,纂修人員白天在館工作,自能按照進度要求完成編纂任務,何必焚膏繼晷,連夜加班?更不應該把《大典》這樣的「世間未有之書」私帶回家。現在《大典》遺失,其過錯不僅在黃壽齡一人,館內專司稽查事務的提調官,乃至對此「漫無覺察」的總裁官,都應承擔連帶責任(《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六一,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皇帝既有嚴旨,館臣自然表現得誠惶誠恐。到七月初二日,正總裁質郡王永瑢、大學士舒赫德分別上奏,在聲明黃壽齡十三日出館極晚,並未將攜書之事告知提調官及《大典》收掌人員情形後,表示了「實難辭咎」的認錯態度,自請處分。
在質問館臣失於職守的同時,皇帝又對案件的偵辦提出要求:命令副總裁、步軍統領英廉將所失之書「上緊嚴緝,毋致闕少」。一件順手牽羊的竊盜案,經過皇帝的金口玉言,成了必須調動大量資源,快馬加鞭趕辦的「欽案」。步軍統領一職,全名叫「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又俗稱「九門提督」,是統率八旗、綠營馬步軍三萬餘,衛戍京城,兵刑兩兼的要缺,不但執掌內城九門守衛門禁,還兼管城內巡夜、救火、保甲、捕盜、斷獄諸事。在步軍統領衙門內部,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的最重要力量是番役,因為常年與京城內外的三教九流打交道,番役們的耳目極為靈通,雖然社會地位低下,也不乏官匪勾結、私刑勒索之弊,可一旦碰到欽命大案,其密行訪查,隨遇隨拿的辦案方式,確乎具有較強的工作效率和社會威懾力。
就在步軍統領衙門密查此案半個多月後,一個充滿戲劇性的轉折點出現了:七月十五日夜間,六冊《大典》完好無損地出現在御河橋河沿上,並被步軍衙門番役發覺拾得。這一天是中元節,北京地區有男女老少夜晚出門,放河燈紀念逝世親人的習俗,即所謂「坊巷遊人入夜喧,左連哈達右前門。繞城秋水河燈滿,今夜中元似上元」。有人借著節日喧騰,混入人群之中,將六冊開本闊大、裝幀獨特的《大典》放在御河橋河沿上,試圖悄無聲息地脫手。
英廉得到報告後,次日即將遺失《大典》已經追回之事上奏皇帝,並表示要繼續督率本衙門官吏番役人等,將尚未弋獲的竊賊盡快緝拿。已經在位三十九年的乾隆皇帝對自己的統治經驗頗為自信,他根據已有的案件線索,自行想象了一個完整的邏輯閉環,並指點英廉說:
朕思此書遺失以來,為日已久,必其人偷竊後潛向書肆及收買廢紙等處售賣。書賈等知《永樂大典》係屬官物,不敢私行售賣。該犯亦知緝捕嚴謹,不敢存留,遂於夤夜潛置河畔,以冀寢禍。其情形大概如是。英廉自當密派妥乾番役等,於書肆紙鋪、小市荒攤等處留心體訪。如有知其底里者,即可由此根究賊蹤,不愈於憑空踩緝乎?將此傳諭知之,並著將如何訪緝情形附報覆奏。(《乾隆朝上諭檔》,第7冊,635頁)
皇帝既有先入之見,英廉等人就要順著他的思路繼續追查。不過,既然丟失的《大典》完璧收回,後續的匿贓銷贓即成空談,緝捕衙門又忙了幾天,見皇帝不再追問,自然樂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又過了半個月,由於竊賊仍未緝獲,這樣一件「上達天聽」之事,也就成了無頭案,只是交由吏部議定,給予相關人員一些行政處分。
二、《大典》遺失案情分析
通觀此案,雖然遺失的《大典》順利追回,涉事官員虛驚一場,但其間疑點重重,很值得觀者玩味。
首先,事發後的時間敘述較為模糊。黃壽齡雖然十三日當晚就發現《大典》被竊,但他何時將此事告知四庫館管理行政事務的提調官,總裁等在奏摺中並未作出說明。十六日一早,雖然內務府總管、副總裁金簡從別處聽說此事,並向黃壽齡和總纂官紀昀詢問,但顯然,金簡並非科舉出身,在四庫館的角色相對邊緣,他的關注,並未得到其他館臣的重視。直到十天後的二十五日晚,金簡才聽館內供事之人稟告,說館內丟失《大典》一事,已於今早由報具奏。金簡因為自己沒有被提前告知,亦未被邀請在奏摺上列名,感到很不高興,專門向乾隆帝告狀稱:「該提調於被竊之初,並未及時稟明,而發報之先,又不將奏摺送閱……請將該提調、收掌等交部議處,以示懲戒。」(內務府總管金簡奏,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號:03-1149-019)至於在十四日到二十五日之間的十幾天內,四庫館是欲將此事拖延不奏,自行尋找被竊之書,還是另有其他打算,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其次,事發後步軍衙門只向黃壽齡本人詢問了《大典》丟失的基本情況,並未按照一般竊盜案件的處置流程,對案件當事人、證人做正式問訊。按照黃壽齡的說法,六冊《大典》係其乘坐馬車途經米市衚衕時丟失。時值盛夏,竊賊必定衣衫單薄,米市衚衕又係城南繁華所在,《大典》裝幀挺括,六大冊放在包袱裡,體積、重量都很可觀,絕非隨手掏摸、貼身攜帶、不易發覺之物。就算黃壽齡臨時腹瀉出恭,車夫、路人豈有渾然無知,不追不喊之理?至於他晚間回到家中,亦應向家人說知,四處尋找。而無論金簡、永瑢,還是專司辦案的英廉等人,都未提到車夫、行人、親鄰等問訊對質的信息,甚至連馬車、車夫是自有、長雇,抑或短雇都未言及,只是順著乾隆帝「上緊嚴緝,毋致闕少」的旨意,將全部精力集中在緝捕竊犯上,這與步軍統領衙門辦理類似案件的慣常做法大不相同。
究其原因,一則黃壽齡是身份清貴的翰林院庶吉士,如無旨意開缺質審,或是本管上司明確授意,步軍衙門的兵弁番役與之地位懸殊,寧可去大海撈針捉拿竊賊,也不肯對他本人過於得罪。二則步軍統領衙門的最高長官英廉,同時兼任四庫館副總裁,是黃壽齡的上司,在案中亦有相應的連帶責任。對英廉而言,這是一樁欲圖此功,必見彼過的兩難事,更何況其中還牽連到皇子永瑢、大學士舒赫德這樣重要人物,以清代官場「畏處分甚於得紀錄」的普遍心態,步軍衙門對此案採取向外大張其勢,在內放任敷衍的處理策略,實屬情理之中。一旦《大典》復見,即刻偃旗息鼓,不作額外牽連。
再次,四庫館對黃壽齡和各級官員千方百計保護開脫,大事化小心態顯而易見。除了黃氏十三日丟失《大典》,永瑢等人二十五日才擬摺上奏這一例證外。館臣欲為之緩頰,特意在奏摺中妙用曲筆,說:「查黃壽齡所失《永樂大典》六本,雖其中應行摘錄,擬入《四庫全書》者,均已錄有鈔本,是正本即失,尚有鈔本可用,但該庶吉士攜帶官書,理應小心慎重,乃不行防範,以致被竊,疏忽之咎,實無可辭。」其意黃氏雖將原書丟失,但其主要內容已經抄出,對《四庫全書》編纂未造成實質妨礙,可以從輕處理。此外,總裁等還極力表示,黃壽齡攜書出館,實在是為了連夜趕辦公務起見,且因為他離館時間太晚,提調、收掌等官已經回家,純屬不瞭解情況,並非故意失職。
事後,吏部依照《欽定處分則例》對議定涉事官員處分。其中黃壽齡照「特旨交辦事件致有遺失,經手之員降一級留任,再罰俸一年」例處分,因其現為翰林院庶吉士,尚非正式職官,故將處分改為罰俸一年、延期三年散館。不過僅僅過了半年,考慮到黃壽齡是四庫纂修的骨幹成員,此前將書攜帶回家的現象又比較常見,館臣就建議皇帝將其延期散館的處分免除,改為罰俸三年,最大限度降低了這一事件對他仕途的影響。除黃壽齡外,提調官夢吉、王仲愚,及管理書籍的翰林院典簿德克進三人,各自罰俸一年。正副總裁八人,各自罰俸三個月(吏部題,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檔案號:05-13-002-000433-0101)。處分所及看起來人數多、級別高,但以清中期官場科條嚴密,降黜頻繁的整體情況看,處分力度委實較小。
總而言之,《大典》如何丟失,乃係黃壽齡一面之詞,並無旁人加以佐證;其失而復得的情形緣由,就更出於乾隆皇帝的自我想象,竊賊未獲,難以覈實。那麼實際情況如何?是否還有一種可能:二十出頭、好學崇古的讀書人黃壽齡,對這幾冊「世不經見」「墜簡逸篇,往往而在」的《大典》愛不釋手,遂生私帶回家,密為保藏之心——這樣的行為,在清廷歷次開館修書中,實非罕見。不意此事被金簡等人發覺追尋,黃壽齡先編出一個途中被竊的場景,在形成欽案後,又迫於壓力,將書原樣歸回。當然,這樣的推斷也全系臆斷,姑妄言之而已。乾隆四十年四月,黃壽齡庶吉士按期散館,授為編修,隨後平流進取,晉升國子監司業。乾隆五十三年,因收受監生贄儀陋規被御史參革回籍,隨後也就湮沒無聞了。
三、竊書算不算偷——清代官書管理諸層面
官方藏書遺失,在清代是常見現象,即便在書籍調用頻繁、管理相對嚴格的中前期也是如此。譬如國子監作為清廷中央最重要的教育機關,也曾收藏大量典籍,其中部分藏書還是由皇帝「頒賜」所得。但乾隆三十四年九月,經管理國子監事的吏部侍郎德保派人核查,發現署內「歷年蒙頒書籍,遺失甚多」,幾任祭酒、司業都沒有發覺。
至於《大典》,由於其保存宋元以前亡佚舊籍的重要學術價值在清初已經被學者發現,又兼裝幀氣派、用紙考究,最為收藏之家喜愛。乾隆三十八年初,四庫館開館之旨甫下,館臣即對翰林院所藏的《大典》副本進行清點,發現該書雖然一直在官方機構保存,但目下已非全帙,缺少的一千多冊不知何時散佚。乾隆帝懷疑這是康熙年間開館修書,總裁官等人取出查閱,未經繳回的緣故,並點出徐乾學、王鴻緒、高士奇幾個康熙年間重要江南籍高官的名字(《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二七,乾隆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事實是否如此,自然無從考究,但其揣測亦能反映出時人對遺失官書去向的大致看法。
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是文人士大夫對書的認識與他物不同。在古代,書籍主要承擔文化而非物質屬性,讀書人痴學嗜古,插架琳琅,是令人稱羨稱賞的事情,至於在公在私,並不像今天這樣分明。官員將署中珍貴書籍以校勘使用為名攜帶回家的情況普遍存在,至於其「自具慧眼」者,或有意或無意的長借不還,雖不能全稱行止無虧,名譽所擔者,也不過「竊書不能算偷」的微疵。如果有司追究太嚴,反而會使當事人博得輿論的同情。所以乾隆帝得知在官《大典》遺失一千多冊時,也不肯下旨嚴查,溯及既往,而是命令兩江總督在所轄地方挨家訪問,並特意強調:以此書雖是官物,但當年並無稽核,現在也不會追究攜家私藏者的罪過。又竭力勸導:私人藏書家留此殘編零帙的意義不大,如果送回中央政府,則頗有裨於《四庫全書》編纂,朕為此才廣為尋訪,藏書之家不必驚惶。即便如此,兩江地區仍無一冊《大典》得以收回,尋訪工作不了了之(《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九三〇,乾隆三十八年閏三月三日)。
其次是社會觀念反映在制度規範層面,官署藏書及其管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與執行力度。翰林院、國子監以及各地方官學等衙門的藏書,雖然也被認為是廣義上的「官物」,卻不見於《大清律例》的相應條款,不僅不能與錢糧草穀簿冊軍械等重要財富物資相提並論,甚至不及「什物衣服氈褥器玩」的法律屬性明確(《大清律例•戶律倉庫上•私借官物》)。再如官修典籍的總纂、纂修、謄錄官員,只是翰林院藏書的臨時使用者,而非監臨、主守官員,法律上的主體責任也不清晰,纂修官如有遷調離館,其在館時使用的書目版本,自無盤交核查等定例要求。至於日常管理層面,大型典籍的總纂、纂修等官,多由翰林官充任,無論現有品級還是仕途前景、社會名望,都遠勝於負責書籍收掌的典簿等雜佐微員。讓地位較低的小官小吏,在沒有明確制度要求的情況下,監督管理一群前程似錦的清流名士,其效果可想而知。
再次,清人治事秉持實用主義原則,看待官署藏書的使用價值重於典藏價值。康雍乾諸帝重視文治,國家開館修書幾乎成為常態,在修纂新書過程中,翰林院等機構的藏書被作為工具書頻繁使用,藏書管理以不影響新書纂修進度為準。丟失的《大典》完璧歸趙後,為了加強四庫館使用書籍的管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總裁官們準備新定一套纂修人員調閱書籍的管理辦法。即不准許纂修官像往常一樣,根據編纂、校對需要,隨意取閱藏書、私帶回家,而是於現有官吏之外,多派收掌人員,每天到翰林院專司清點,查對收發,近於今天公共圖書館的館內閱覽形式。可這樣的建議還沒有正式上奏,就被有所「風聞」的乾隆帝制止了。理由是翰林院負責輯佚《大典》、編纂《四庫全書》的纂修官有三十人之多,工作時需用不同品種、版本的古籍互勘互校,其調閱、參校之書不但數量眾多,且難以預定篇目卷次和使用時間。如果選派專人每天早發晚收,頻繁清點,雖有利於藏書保管,卻大大增加了人員管理成本,且嚴重影響輯佚、編纂的工作進度,有因噎廢食之弊。是以皇帝下旨給四庫館總裁,稱藏書管理不可過於瑣細,可將翰林院現有藏書編造檔案清冊,纂修官領書時,即於冊內注明。所用書籍雖不許私帶外出,但也不必每天定數歸還。
不過,藏書被頻繁調閱使用,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書籍的丟失與損毀風險,但相比於清晚期的閒置無用、任意盜賣,還不算非常糟糕。道咸以降,國家層面的大型典籍纂修工程幾乎不復存在,置於翰林院敬一亭內的《大典》也沒了用武之地,以致「蛛網塵封,無人過問」「塵積寸餘,零落不能觸手」。未幾,清廷受到農民起義和列強勢力的內外夾擊,於軍政外交尚且左支右絀,文化領域更是綱紀廢弛,幾乎處在無人問津的狀態。
繆荃孫在《〈永樂大典〉考》中稱:「咸豐庚申十年與西國議和,使館林立,與翰林院密邇,《大典》遂漸漸遺失。」翰林院官吏對那些無人問津的古籍進行大規模、長時間的監守自盜:「其盜書之法,早間入院,帶一包袱,包一綿馬褂,約如《永樂大典》兩本大小。晚間出院,將馬褂穿於身上,偷《永樂大典》兩本,仍包入包袱內,如早間帶來樣式。典守者見其早挾一包入,晚復挾一包出,大小如之,不虞其將馬褂加穿於身,偷去《永樂大典》兩本,包於包袱內而出。」(劉聲木《萇楚齋隨筆》卷三,中華書局,49—50頁)所盜之書或賣給各國的洋主顧,或自行收留,陸續求售,如光緒朝翰林院侍讀學士文廷式家中,就曾藏有《大典》百餘冊。
據史料記載,《大典》在道光前期尚存九千餘冊,與乾隆年間大致相當,到咸豐十一年就佚去一半,光緒初年僅存三千餘冊,八國聯軍入侵北京前又減至六百餘冊。庚子事變中,翰林院焚於戰火,尚存在內的《大典》多成燼餘,所剩不過六十四冊。一部藏於大一統王朝中央官署的皇皇巨製,兩百六十餘年零落至此,不能不令人扼腕嘆息。
原刊於《文史知識》2023年第6期